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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一年還沒簽合同,中標通知書究竟去了哪裡?

簡介代理機構:交易中心拒不蓋章代理本次招標專案的海南省金政採專案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認為,導致中標通知書無法發出的原因是,作為見證服務機構的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拒不在通知書上蓋章

中標通知書應該由誰來發出

“原本15個工作日就可以領到的中標通知書,已經過去了一年多時間還沒有音訊。”最近,海南省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公司相關負責人無奈地說。

一年多前的2017年7月14日,海南省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公司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到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參與《澄邁縣梁總建築用砂礦採砂(礦)權出讓-公開招標公告》投標,當天參與該投標的還有14家企業。經海南省政務服務中心專家庫的7位專家現場嚴格評標,確定出前三名中標候選人。隨後招標代理機構發出了了中標公示,公示內容顯示,海南省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公司成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成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對投標企業原本是件喜事,不出意外,就是板上釘釘的中標人。然而,自7月25日中標公示結束至今,關於該專案再也沒有了進一步動作。為何企業透過合法招標程式中標採砂(礦)權,但中標通知書至今未發呢?

中標後被告知招標人“走錯視窗”了

根據該企業負責人的說法,“採砂期限僅為一年,我們卻等了一年多,有關部門至今沒有說法。”

“剛開始,海南省政務服務中心說接到他人投訴,不同意有關方面在中標通知書上蓋章。”上述企業負責人稱,後來他們不說他人投訴原因了,又認為當初澄邁縣水務局到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交申請時,未走“出讓招標視窗”而走了“政府採購招標視窗”。

也就是說,招標單位走錯地方了!但一年多來該企業仍未接到哪個部門的正式說法,就是讓中標人一等再等。

代理機構:交易中心拒不蓋章

代理本次招標專案的海南省金政採專案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認為,導致中標通知書無法發出的原因是,作為見證服務機構的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拒不在通知書上蓋章。

該負責人介紹:

2017年5月16日,澄邁縣水務和與該公司簽訂相關協議,代理澄邁縣兩宗建築用砂礦採砂(礦)權的招標;

6月15日,該公司提供招標檔案和澄邁縣水務局相關資料至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櫃檯稽核,稽核通過後准予該公司公開發布招標公告;

7月14日,該公司在核定時間內到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併到專家庫抽取專家進行評標。評標現場人員包含專家、招標人代表、監督人員及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

在招標公告發布至開標前,未接到任何對於招標評分標準的質疑;在中標公示期間,第二中標候選人海南某公司提出質疑,招標人和代理機構均對該質疑予以明確答覆。

中標公示結束後,代理機構按照程式從省交易中心網站打印出中標通知書,招標人澄邁縣水務局確認中標結果並簽字蓋章,但

代理機構帶著中標通知書到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求按照程式加蓋見證服務機構公章時,卻被該中心工作人員拒絕,並稱是海南省政務服務中心相關領導通知要求不予蓋章。

代理機構對“走錯視窗”的說法也表示不解,他們查詢了海南省內採砂權出讓情況後發現,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儋州市農業委員會也是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在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讓儋州市河砂採砂(礦)權。“這不是明顯的自相矛盾嗎?”,該代理機構負責人稱。

招標人:“招標程式合法”

作為招標人的澄邁縣水務局,在一年多的時間裡同樣為此苦惱。

該局一負責人此前接受媒體記者採訪時表示,2017年2月,經澄邁縣委常委會議研究透過,依法依規對南渡江瑞溪鎮、金江鎮福隆村段可採區的採砂權透過招拍掛出讓。在按照規定進行了前期評估、考察等工作後,該局委託了招標代理機構對本專案進行招標。

該負責人說,在回覆海南省政務服務中心關於本次招投標相關問題時,

他們一再表示,本次招標活動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按照澄邁縣委、縣政府的要求進行的,招標程式完全合法合規,沒有瑕疵,不存在任何程式上的問題。因此他們沒有同意海南省政務服務中心提出的“廢標”意見。

12月7日,當媒體記者再度致電澄邁縣水務局瞭解相關情況時,一主要負責人表示,目前該中標結論仍處於暫停狀態,其他情況不便接受採訪。

政務服務中心:無權處理專案是否廢標

11月22日,媒體記者就此事前往海南省政務服務中心、海南省水務廳等相關部門採訪。

“這個事情確實很久了。”海南省政務服務中心交易市場監督處一位負責人說,確實有企業在公示期間提出了異議,理由就是第一中標候選人和第二中標候選人報價相差很大,如果這樣就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我們政務中心只是一個平臺,沒有權力處理這個專案的廢標,只是有人提出了質疑,我們有這個義務(監督和反饋)。”

“我們的工作現在已經做完了,是否廢標由(海南省)水務廳負責。”

“(省)紀委也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瞭解。”該負責人稱,當時,這個招標是透過政府採購的方式進入招投標平臺公開招標,而且這個標書也是按照政府採購的模式製作的。他認為,應該要透過招拍掛出讓的形式進行公開招標。該中心已經將相關情況彙報給了省政府,省領導也做出了批示,現在到了這個環節,按部門職能,由省水務廳來處理。

截至目前,海南省水務廳未對此事做出任何迴應。

評標專家:任意廢標是對公信力的損害

參與該專案評標的多名專家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本次評標過程合法合規,不存在所質疑的不正常不合理的地方,如果廢標,是極為不妥當的行為,也不合法合規,建議按照正常的招投標程式,確保中標人的利益,否則對政府有關部門的公信力是一個極大的損害。

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完成的招投標程式,本不應出現中標一年仍未拿到中標通知書的“新聞”。那麼,最終是什麼原因導致這尷尬而無人問津的結果呢?在本案例中,我們或許可以獲得如下思考:

1.

採砂權出讓招標應當遵守《政府採購法》嗎?

根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採砂權出讓不屬於政府採購主體利用財政性資金購買工程、貨物或服務的行為,因此不適用於《政府採購法》。但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均受《政府採購法》的約束,因此採砂權出讓招標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投標活動開展要求。

2.投標人的異議由誰處理?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投標人對中標候選人公示提出投訴的,應當首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顯然,在本案例中,面對第二中標候選人在中標公示期間提出的異議,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均作出了答覆。如果異議答覆不改變評標結果且投標人未再次提出異議,則應當按照正常程式確定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如果投標人因不滿異議答覆,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那麼行政監督部門也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受理投訴,並作出處理決定,而這個時限絕非一年之長。

3.

交易見證機構是否必須在中標通知書上蓋章?

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就此條而言,中標通知書僅需要招標人蓋章,由招標人發出即可。

交易見證機構在中標通知書上蓋章才能使中標通知書生效和發出,並無法理依據。

但在實際做法中,由於許多公共資源交易專案必須進場交易,接受交易機構的見證,以此作為合同備案的依據。因此,沒有交易見證機構的蓋章,無法完成後續相關事宜。

4.

走政府採購視窗完成的招投標活動,招標結果有效嗎?

本案例中,海南省政務服務中心以該專案應當走招拍掛出讓但卻走了政府採購視窗為由,最終將情況彙報到省級行政監督部門處理。在這其中,負責資料稽核登記的海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承擔稽核失誤之責。

那麼,按照政府採購的方式進行的招標就無效了嗎?有觀點認為,儘管《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在關於招投標活動的開展要求上各有不同,但如果該招標專案開展的過程中沒有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那麼應當承認結果的有效性。

但是,本案例中,該專案均按照政府採購要求製作招標檔案、完成招投標流程,其中關於政府採購公開招標的規定可能與當地採砂權出讓招拍掛的規定存在差異和衝突,因此,結果可能是無效的。

但無論如何,有關部門應當儘快出具對這一事件的處理決定,保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莫以一“拖”字損害政府部門的公信力。

中標一年還沒簽合同,中標通知書究竟去了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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