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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這句話有道理嗎?

簡介刑法第67條規定了坦白的認定,明確: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魔爪村怎麼過去

當然沒有道理了!事實上還恰恰相反。

雖然這句話在某種程度上、在一定範圍內流傳甚廣,但並不代表就是有道理的,尤其是在科技手段日益先進、偵查水平不斷提高的情況下。

其實,這個問題歸根結底涉及到證據如何認定的問題。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我來說說這個問題。

有人說: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這句話有道理嗎?

1。被告人供述只是刑事證據的一種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了八種刑事案件中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只是其中的一種。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換言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情況並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據或者決定性依據。

有人說: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這句話有道理嗎?

2。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

《刑事訴訟法》第55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理由很簡單,被告人的供述只是一種言辭證據,具有天然的不穩定性。有可能一心求死、今天供了,但是到明天反悔了又翻供了,這就讓人難以處理了。

比如張三不想活了就去報案,說我殺死了一個流浪漢,他叫李四,但是又沒有任何其他的證據佐證。雖然現在找不到李四,但是沒有其他任何的佐證,比如說犯罪工具、血跡、屍體之類的,也無法給張三定罪。

再比如張三是個慣偷,他被抓獲以後。就承認說我入戶盜竊了10家。但是到現在為止只有8家報案,另外兩家住在什麼地方,張三也說不清楚。由於沒有被害人的報案,也無法確定事實的真偽,所以只能認定8起。

有人說: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這句話有道理嗎?

3。沒有被告人供述,也可以定罪

這也就是某些犯罪嫌疑人被抓獲以後的心態了,覺得我就是死不承認,肯定沒有事!

但是,只要有其他的證據佐證事實的發生,拒不認罪是沒有任何好處的。

比如,張三涉嫌入戶盜竊被抓獲,張三說我從來沒去過那家,但是在被害人的屋裡提取到了張三的指紋,或者在張三的住處搜查出了被害人家裡丟失的物品,而張三又不能說出任何合理的理由。

這種情況下,給張三定盜竊罪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有人說: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這句話有道理嗎?

4。如實供述可以從寬處罰

這句話其實就是坦白從寬的真實含義所在了。

刑法第67條規定了坦白的認定,明確: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由此可見,一般的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而特殊坦白,甚至可以減輕處罰。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明確添加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結合兩高出臺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最多可以減少刑期的30%以下,而如果同時具有退賠退贓的情節,最多的可以減到刑期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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