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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惡勢力團伙一審宣判 最高獲刑13年

簡介自2014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張豔超、徐連敬、趙春陽、林碧洋、張雁壘、尤健、李楊、朱志明、高雄、董浩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多次共同實施破壞生產經營、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5起違法犯罪活動

團伙罪可判多少

本報訊(記者 趙加琪)2019年8月27日,北京海淀法院對海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石河營村原經濟合作社專職社長張豔超等17人涉嫌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

以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張豔超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30萬元,向張豔超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判處李楊、徐連敬、趙春陽、林碧洋等16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罰。

海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豔超透過編造虛假入黨材料違規入黨,並擔任石河營村經濟合作社專職社長。自2014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張豔超、徐連敬、趙春陽、林碧洋、張雁壘、尤健、李楊、朱志明、高雄、董浩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多次共同實施破壞生產經營、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5起違法犯罪活動;自201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董浩、尤健、李楊、朱志明、時財、常佔福、曹新宇、黃攀,實施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6起違法犯罪活動。

海淀區法院審理後認為,以被告人張豔超為首的犯罪團伙透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已擾亂了相關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張豔超因被舉報而未能擔任黨支部書記之後,利用擔任村經濟合作社社長的職務便利,對村兩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多加干涉,使得基層黨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正常管理秩序形同虛設,造成極為惡劣的政治影響。

此外,張豔超犯罪團伙具有不斷擴張的趨勢,在逐步建立地下非法秩序的同時,還以各種手段來逃避打擊。據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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