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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瑪莎拉蒂案到百香果女孩案,莫讓從輕發落成為有心人的護身符

簡介建立一個從輕處罰監督機制勢在必行其實類似於百香果女孩案和瑪莎拉蒂案這樣死刑改判死緩或者無期,從而引起爭議的案件真的不少,我們真的應該反思一下,有的人是否值得從輕發落

護身符能保你一命嗎

這兩天,百香果女孩案再一次走進了大家的視野,原因是最高檢將此案發回重審。事情的起因是2018年10月4日,犯罪分子楊某將年僅十歲,賣完百香果後準備回家的女孩楊某某強姦並殺害。法院一審判處楊某死刑,上訴後二審,法院以其有自首情節,改判死緩,引發巨大爭議。

從瑪莎拉蒂案到百香果女孩案,莫讓從輕發落成為有心人的護身符

最高檢開具的百香果女孩案的再審決定書

改判之後,死者的的母親開始了漫長的奔走申訴,好在經過兩年多的努力,終於迎來來發回重審的決定。只是這起案件中最大的爭議就是二審時的自首情節符合從輕處理的論斷,對於犯人楊某,到底是否適用從輕發落的原則?畢竟他所犯下的罪真的令人髮指,僅僅一個自首就值得饒恕一命麼?

從這起案件,筆者情不自禁地想到前段時間剛剛宣判的永城瑪莎拉蒂案。同樣是情節惡劣,甚至瑪莎拉蒂案猶有過之。造成兩人死亡,1人至今躺在醫院昏迷不醒。可是糾纏了492天之後,最終法院以譚明明認罪態度良好,且事發之後積極賠償受害者為由,對其進行從輕發落,最終只判處了譚明明死緩,判決結果一出,同樣引發了極大爭議。

對於這兩起案件,同樣都是情節惡劣,同樣都是有符合從輕發落的情節,也同樣都得到了輕判,最關鍵的是都讓本該被判死刑的犯人免於死刑,活了下來。筆者不禁思考,法律中的從輕發落究竟怎樣才合理,怎樣才能不讓一項出於好意的政策淪為罪大惡極者的護身符?

從瑪莎拉蒂案到百香果女孩案,莫讓從輕發落成為有心人的護身符

瑪莎拉蒂案嫌犯也因從輕發落免於死刑

首先我們需要承認的是,對於從輕發落原則,本身是一件好事,是為了鼓勵犯罪人員主動認錯、投案自首、配合調查的一項政策,也符合以人為本的辦案精神。畢竟誰都可能到錯,對於那些真心悔過且有促進案件進展行為的人,我們的確應該給予他們從輕發落,讓他們有一個重新來過的機會。

而我國法律對從輕處罰也有響應規定,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除此之外,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除了具有法定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外,還有酌定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所謂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就是法院根據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適當從輕處罰犯罪嫌疑人。所謂酌定情節有很多,需要結合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實際情況來確定。

從瑪莎拉蒂案到百香果女孩案,莫讓從輕發落成為有心人的護身符

從輕發落是法律人性化的體現

只是依法依規從輕處罰,多少需要有一些限制吧,對於那些罪大惡極者,哪怕他們有可以從輕處罰的行為,,但是這些行為是否足以讓他們免除死刑?這個很多時候真的存在爭議。就好像百香果女孩案中,犯人楊某做出如此殘忍的事之後,僅憑一個自首,就能從死刑變為死緩,這樣的,殺人的代價是不是太輕了?難道只要自首,殺個把人就不用死了?

其次對於那些在實踐中人為掌握的酌定情節,到底如何把握犯罪者所作所為是否應該從輕處罰,又能夠減輕多少處罰?總不能稍微有悔過,甚至不能確定其是因為怕死而悔過還是真心悔過。甚至不管犯罪一方到底是透過威逼利誘的形式讓受害者被迫簽署諒解書,還是以自己的真誠贏得了受害者的諒解,都一併給予從輕處罰吧?

就好像瑪莎拉蒂案,法院判定譚明明從輕發落的原因是:認罪態度良好,且積極賠償受害者。只是這樣的認罪到底是真心悔過還是隻因為怕死而選擇認錯以求輕判?而且雖然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但是492天,誰都知道是因為受害者拖不下去了不得不妥協,事實也證明,受害者對判決不滿意,還是沒有選擇原諒。

而且在等待判決過程中,據受害者家屬說,譚明明方從未主動墊付醫藥費,更是利用賠償脅迫他們簽署諒解書,揚言不出具諒解書就一分錢都別想得到。試問這樣的行為真的值得從輕發落麼?這如何對得起兩位車禍中死去的受害者和那位尚在醫院昏迷不醒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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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莎拉蒂案的從輕處罰令人大跌眼鏡

從輕處罰是對悔過者的鼓勵,旦絕不應該被濫用,否則只能淪為一些人的護身符。如何判斷是否從輕處罰,輕多少,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當庭法官的判斷,這樣的情況可操作性實在太強,很容易讓這條本來應該很好的政策失去其本來意義,淪為罪惡分子的利好。

從輕處罰的決定絕對應該是嚴肅的,也應該是嚴格的,需要經得起推敲,需要經得起人民的審閱,這對我們的執法者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執法者必須完全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忠於法律,做出從輕處罰的決定。只是一個人想要完全遮蔽外界干擾,真的太難了,尤其是在物慾橫流的如今。

因此對於這種從輕處罰的情況,我們有必要建立一個監督機制,確保完全的公平,確保不會放走了任何一個不值得從輕處罰的人,也不會漏掉任何一個應該得到從輕處罰的人。這項機制說難也難,但是說容易也挺容易,最關鍵的就是儘可能減少人為操作的可能性,例如建立一個匿名的稽核團,只有稽核團通過了,才能對一個人實施從輕發落。由於匿名,彼此之間哦誰也不知道誰,想要人為干預的可能性也就降到最低了。

從瑪莎拉蒂案到百香果女孩案,莫讓從輕發落成為有心人的護身符

建立一個從輕處罰監督機制勢在必行

其實類似於百香果女孩案和瑪莎拉蒂案這樣死刑改判死緩或者無期,從而引起爭議的案件真的不少,我們真的應該反思一下,有的人是否值得從輕發落?每一個從輕發落的決定是否合理?為什麼會引起社會上如此大的爭議?畢竟很多犯人真的是窮兇極惡罪大惡極,貿然對他們從輕處罰,可能給這個社會造成更大的傷害。

而類似於從輕處罰這樣的條例還有很多,諸如減刑等等,也都很容易成為一些人進行操作的突破口,我們也同樣需要慎重對待。法律是對犯罪者的懲罰,我們既要以人為本,但同時更要嚴肅,不能讓人鑽了法律的空子,降低犯罪成本,否則只能自食其果。

依法治國我們要改進的還有很多,但是法律就是這樣,在不斷髮現問題進而完善法律的過程中走向完美。真心希望有關部門能夠慎重考慮從輕處罰和減刑的嚴謹性,讓政策真正惠及那些符合條件的人,而不是讓一些別有用心者鑽了空子。這不僅進是對社會和人民負責,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從瑪莎拉蒂案到百香果女孩案,莫讓從輕發落成為有心人的護身符

不斷完善法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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