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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典型案件

簡介黃某透過微信公眾號誹謗法官被罰款案被執行人黃某為對抗執行,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釋出嚴重失實文章誹謗法官,不僅侵害了法官的名譽,更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挑戰,性質極其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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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典型案件

張某某侮辱誹謗並意圖限制法官人身自由被罰款拘留案

張某某侮辱誹謗並意圖限制法官人身自由被罰款拘留案

2021年9月,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原告張某與被告撫順某醫院醫療糾紛一案。張某的委託代理人張某某因鑑定結果與其預期不一致,擔心判決結果對張某不利,進而遷怒於法官,公然在法院辦公場所當面辱罵、誹謗法官,甚至意圖限制法官人身自由。在場的其他工作人員對其行為予以制止,並告知其不聽勸阻的後果,但張某某依然不聽勸告,我行我素。經法官耐心說服教育,張某某仍拒絕承認錯誤。

基本案情

張某某公然辱罵、誹謗法官,不僅是對法官人格尊嚴的侵害,更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行為惡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新撫區法院決定對張某某罰款2000元、拘留五日。

處理結果

法官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是司法公正的踐行者,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依法行使權利是每個公民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不能因為自己的個人利益無法實現,就逾越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對法官進行侮辱和威脅。本案中,張某某作為張某的委託代理人,應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範圍內行使訴訟權利。張某某卻無視法律、法官的尊嚴,挑戰司法權威。法院依法對張某某作出拘留、罰款的處罰決定,彰顯了懲治不法行為和保障法官權益的鮮明立場和導向,引導社會公眾進一步形成崇尚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權威、維護法官權益的共識。

典型意義

黃某透過微信公眾號誹謗法官被罰款案

2020年7月至12月期間,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執行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黃某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執行過程中,因黃某違反財產申報制度,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黃某為發洩不滿情緒,利用其微信公眾號擁有大量粉絲的優勢,製造輿論向法院施壓,對抗執行。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釋出嚴重失實文章,稱審判、執行法官徇私舞弊,與申請執行人有不正當利益往來。黃某經多次傳喚拒不到庭,因其在外地,執行法官透過電話釋法明理,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告知其誹謗法官的法律後果。黃某在通話中態度強硬,拒絕刪除誹謗文章,致使該文章轉發閱讀量達10萬多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黃某透過微信公眾號誹謗法官被罰款案

被執行人黃某為對抗執行,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釋出嚴重失實文章誹謗法官,不僅侵害了法官的名譽,更是對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挑戰,性質極其惡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對黃某作出罰款五萬元的處罰決定。2020年11月20日,黃某被傳喚到院,經釋法明理和嚴厲訓誡,黃某認識到自己先前行為的錯誤,當庭具結悔過並向被誹謗法官致歉。同時,黃某刪除了公眾號失實文章,並連續30天將其致歉宣告置頂公眾號。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黃某也達成執行和解,現已全部履行完畢。

黃某透過微信公眾號誹謗法官被罰款案

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網路對法官進行不實誹謗,對法官、法院名譽的損害更大。網路傳播速度快、範圍廣,易產生輿情,也擾亂了正常的網路公共秩序,應依法予以懲處。本案中,作為微信公眾號運營者的黃某為發洩不滿情緒,利用其公眾號擁有大量粉絲的優勢,釋出惡意中傷、抹黑法官的文章,製造輿論向法院施壓對抗執行,不僅侵害了法官的名譽權,也嚴重挑釁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影響極其惡劣。人民法院依法處罰黃某,切實保障了依法履職法官的合法權益,增強了法官的職業尊榮感,有力地捍衛了司法權威。

基本案情

處理結果

2021年4月,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侵權糾紛一案。在訴訟過程中,李某無端猜測法官對張某有意偏袒,在案件敗訴後對法院和主審法官更加不滿,持續實名向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政法部門舉報法院偏袒張某、主審法官徇私枉法,給法官造成巨大壓力和困擾。

典型意義

2021年10月,海珠區紀委監委派駐區法院紀檢監察組迅速透過審查公安警情記錄、街道執法材料、產權資料、測繪報告等相關案件材料以及開展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對舉報線索進行核查,最終認定舉報反映的情況與事實不符,反映問題失實。紀檢監察組向李某反饋了調查情況,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2022年4月19日,海珠區法院召開澄清通報會,紀檢監察組宣讀了為法官潘某澄清正名的函告,正式對有關失實舉報予以澄清。

廣州海珠區法院為受不實舉報的法官澄清正名案

向紀檢監察等部門舉報法官的違法違紀行為,是當事人的權利,但舉報一定要如實依法進行,不得捏造事實,不得誣告法官,不得藉助向法院或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的方式給法官施壓。本案中,針對李某的失實舉報,人民法院積極配合紀檢監察部門核查線索,紀檢監察部門在核查後對失實舉報進行公開澄清,消除不良影響,為法官依法履職撐腰鼓勁。

廣州海珠區法院為受不實舉報的法官澄清正名案

廣州海珠區法院為受不實舉報的法官澄清正名案

2016年5月,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某園林綠化公司與焦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張某系該案件中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於2019年6月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稱,其本人未到庭參加調解,案涉調解筆錄、協議書上其簽名和公司公章均系法官偽造變造。法官涉嫌辦理虛假訴訟案件,要求對法官立案追責。

基本案情

紀檢監察機關將該問題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鑑定,調解筆錄、協議書上張某的字跡均系其本人書寫,公司印章系張某私刻。張某承認因私利而誣告陷害法官。2021年4月8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誣告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處理結果

監督是確保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的重要途徑,張某假借“監督”之名行陷害之實,企圖使法官受到法律追究,嚴重觸犯了法律底線,應予嚴懲。本案中,紀檢監察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建立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移送和辦理結果反饋機制,依法懲處告“黑狀”的行為,堅決扼殺“想告誰就告誰、想怎麼告就怎麼告”的歪風邪氣,為被誣告錯告法官澄清正名,為幹事創業者撐腰,向誣告陷害者亮劍,使法官切實感受到職業尊嚴尊榮。

典型意義

張某誣告陷害法官被刑事處罰案

2019年8月,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上訴人馮某與上訴人陳某撫養費糾紛一案。因馮某訴訟請求只得到部分支援,對法院判決結果及法官心生不滿,多次到法院擾亂工作秩序,當面或電話辱罵辦案法官。2019年8月15日中午,法官在法院南大門約100米處,突然看到馮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向其衝來,躲閃不及摔倒在地。在馮某的教唆下,坐在電動車後座上馮某不滿12歲的兒子,拿水槍把不明液體射向法官。後馮某下車用力推搡、拉扯法官,並追趕法官至附近某單位值班室。見法官進入值班室後門且被值班人員鎖門後,繼續在門外謾罵法官。

張某誣告陷害法官被刑事處罰案

辱罵、毆打法官,並指使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加害行為,侵害了法官的人身安全,妨礙法院審判工作秩序。江西省景德鎮市公安局昌江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馮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處罰決定。

張某誣告陷害法官被刑事處罰案

尊重和自覺履行司法判決,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應當透過正當途徑來維護,任何試圖透過威脅法官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來阻礙法官依法審判案件、妨礙司法公正、挑釁司法權威的行為,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馮某因對案件判決結果不滿,多次擾亂法院正常秩序、無端辱罵辦案法官,甚至毆打法官,嚴重侵害法官的人身安全,是對國家司法權威的公然挑釁。公安機關依法對馮某作出處罰,保護法官的合法權益,對社會公眾具有教育意義。

【來源: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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