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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所客戶經理借工作之機收取陪侍女提成,如何定罪量刑

簡介最終,法院二審改判,三人構成介紹賣淫罪,改判小麗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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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小麗等3人涉嫌的應是介紹賣淫罪,而不是組織賣淫罪,原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重“,四川成都,檢察機關對法院的一審判決依法提起抗訴。

——簡要案情回顧

出生於1989年的小麗,是成都某會所的客戶經理,從2017年開始,就以“凌薇”為花名,管理組內提供坐檯和出臺的女性陪侍人員。

出生於1995年的小桂,是小麗的男朋友,平時主要負責幫助招募部分陪侍人員到“凌薇組”“工作”,還有協助小麗對陪侍人員進行管理。

出生於1993年的小伍,則是小麗招募的員工,協助小麗、小桂對凌薇組的陪侍女進行分級管理,記錄陪侍女上下班的情況和坐檯、出臺情況,收取發放出臺費等。

三人透過微信群“某某一枝花”,對凌薇組的女性陪侍人員進行管理,約定在小麗訂的包間坐檯的,小麗提成100元。在小麗訂的包間內達成合意出臺的,小麗提成500元。凌薇組成員在其他包間與客人達成坐檯、出臺的,減半提成。小桂與小麗平分提成,小伍的工資則固定為每月4000元。

如,2019年8月,小桂介紹陪侍女肖某到會所“凌薇組”上班,肖某根據會所的等評分標準被評為8分,約定坐檯價800元,出臺價2800元,包夜價3300元。

某日,肖某在會所小麗所訂的包房內,與嫖客王某形成出臺合意,於是向小麗發信息報備,小伍協助完成交易後,收取嫖資2800元,扣除提成500元,將出臺費2300元轉給肖某。

在三人的管理下,凌薇組成員成功完成了多起交易,但偶爾也會出現問題。2019年12月18日,小伍所帶的組員賣淫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小伍因介紹賣淫被警方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一千九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實際執行至同年12月27日止。

2019年12月27日,小伍從拘留所出來當晚,又因為“行事不秘”,所帶組員再次被警方抓獲,警方對小伍進行了刑事拘留。這一次,小伍直接供出了小麗和小桂。2020年1月2日,小麗和小桂被警方抓獲。

——案情審理經過

警方以涉嫌組織賣淫罪,對三人進行刑事拘留。檢察機關審查後,以介紹賣淫罪對三人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以組織賣淫罪對三人進行了判決。

判處小麗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小桂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小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出庭檢察員當庭提出法院判決錯誤、量刑畸重,法院堅持從重判決。檢察機關隨後向二審法院提起抗訴。

——@劉律師漫談

本案之中,三名被告人均對案件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也表示願意認罪認罰,但對於案件的定性,公安機關、法院和檢察機關之間,存在較大爭議。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觸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需要指出的是,介紹賣淫的,一般需要介紹2人以上,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這也是為什麼小伍第一次被抓,是行政拘留,第二次被抓,就被刑事拘留的原因。

兩項罪名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對賣淫人員的人身進行了控制,其刑期也存在較大的區別,一個量刑起點是在五年以上,一個量刑起點是在五年以下。

就本案而言,凌薇組的陪侍女,人身是完全自由的,日常生活也不受小麗等三人干涉。小麗主要是利用自己在會所工作的機會,將陪侍女介紹給客人,至於客人是否與陪侍女達成合意,或者陪侍女是否願意出臺等,決定權均在陪侍女。

小麗、小桂、小伍等人,主要是對陪侍女上班時間、穿著、是否出臺等事項進行通知、提醒、記錄,小伍則幫助訂酒店、收取嫖資等,事後從中收取固定提成,三人在其中主要扮演的是一箇中間人的作用。

最終,法院二審改判,三人構成介紹賣淫罪,

改判小麗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改判小桂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改判小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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