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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鵬汽車合同裡兩個“霸王條款”只在浙江做了整改?

簡介“這兩條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霸王條款,被罰了人民幣一萬元,上繳國庫”,陳先生介紹,當時小鵬汽車杭州大悅城店的周店長,目前已經是浙江區域的負責人了

霸王旗艦店是真的嗎

“我在小鵬買了一款車,但籤的合同涉嫌霸王條款”,陳先生介紹,2019年他在小鵬汽車杭州大悅城店買了一輛車,目前門店已經搬到了杭州解百這裡,更名為西湖旗艦店。

“你跟我講一下大致情況,因為我們這邊不是特別瞭解。(記者:你們是不是從大悅城那邊搬過來的)是從大悅城那邊搬過來的,(那就是你們)”,小鵬汽車浙江區域負責人周總說。

陳先生介紹,2019年的購車合同上有兩個條款,他認為不合理。反映給市場監管部門後,今年2月4號,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了市場處罰決定書,涉及到購車協議中的兩個條款,其中一條是:“如果雙方未協商一致解決該爭議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市場監管部門認為,這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屬於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排除了消費者,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的違法行為。

此外還有這麼一條:“您同意法院、仲裁機構、小鵬汽車以快遞形式寄送各類文書檔案時,以寄出之日作為送達之日,不論投遞結果為拒收、投遞成功或不成功等”,市場監管部門認定,這一條款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屬於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的違法行為。

“這兩條被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霸王條款,被罰了人民幣一萬元,上繳國庫”,陳先生介紹,當時小鵬汽車杭州大悅城店的周店長,目前已經是浙江區域的負責人了。

他當場聯絡了對方,提出了自己的訴求,“第一個向全國車主,籤違法合同的車主道歉;第二個重新簽訂合法合同”。

小鵬汽車浙江區域負責人周總迴應稱,“我們現在合同都是按照浙江的規定,(對啊,杭州的適用啊,但比如上海、北京、廣州的呢,我手上都有這幾個區域的合同,你們現在還在用以前的違法合同,國家的法律是在全國通用,難道只在杭州通用嗎)這樣行不行,如果你有其他問題的話,(我沒有其他問題,我只有兩個訴求)”。

記者接話後,周總繼續解釋稱,“我們現在的合同都是按照這邊備案要求的,畢竟現在是2021年馬上2022年了,剛才他說的幾個問題比如全國其他地方,我確實沒有辦法回答這一塊”。

陳先生介紹,目前小鵬汽車購車協議中,凡是浙江區域的都已經去掉了那兩個條款,但他收集到的其他地區的購車協議中,那兩個條款還在。之後小鵬汽車公關部的工作人員聯絡了記者。

“這位陳先生跟我們三年多,一直在進行各種各樣的投訴,他也找了公安局、法院,包括工商局、消保委這些,投訴各種各樣的問題”,小鵬汽車公關部的工作人員承認,今年2月4號,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管局的確出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時我們是收到了這個資訊,同時我們也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調查,而且我們也接受了相關的處罰,也進行了整改,後面浙江地區的合同都是這樣的,(那浙江之外的區域呢)浙江之外的區域不需要跟浙江消保委備案的,所以還是我們統一的官方合同,但是它是有法律效力的,(那換句話說,那兩條不合理的條款還存在嘍)其實他說的那個不合理的條款,你要去看從法律上怎麼界定,目前的話,整個浙江的版本其實已經調整過來了,工商部門對我們處罰的爭議點,並不是說這兩個條款,而是說是否有和浙江消保委進行一個合理合法的備案”,小鵬汽車公關部的工作人員說。

記者把這個說法反饋給陳先生,陳先生認為,明明市場監管部門已經認定,那兩個條款屬於違法行為,對方卻以浙江以外的地區不需要在浙江消保委備案為由,拒絕在浙江之外的區域整改這兩條合同的條款,這是不合理的,他會把情況反映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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