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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簡介【以案說法】本案中小楊夥同他人毆打小美、拍攝影片釋出至網上的行為屬於校園欺凌,同時也是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第3項所規定的“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嚴重不良行為

家裡放匕首違法嗎

原創 益小青 團中央權益部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導讀

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透過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進行了規定。哪些行為屬於嚴重不良行為?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措施有哪些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首先,讓我們透過四個案例來了解什麼是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以及這些行為的後果有哪些:

【案例1】結夥鬥毆、辱罵、毆打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13歲的遠遠與同學們在飯店裡慶祝生日,幾人聚會時喝了不少啤酒,遠遠打電話邀請同班同學彤彤過來一起喝酒。彤彤面露不悅,並表示“我不去,別煩我”。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與彤彤同桌吃飯的寒寒聽見後,奪走電話,藉著酒勁與遠遠對罵起來,罵急了的二人相約在校園門口“較量”一下。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後雙方各自糾集七、八個人,遠遠拿著棍子,雙方見面就開打,場面混亂不堪,結果導致參與打架的四人被打傷。經路人報警,公安機關將遠遠、寒寒、小齊等人抓獲。雙方共同賠償了受傷者的醫療費用。

【以案說法】

在本案中,飲酒屬於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應當杜絕飲酒、抽菸等不良行為,避免衝動可能引起的越界後果。

雙方糾集多人發生衝突,且造成四人輕微傷,屬於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第1項所規定的“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中的結夥鬥毆行為,以及第38條第3項規定的“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嚴重不良行為。

依據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機關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遠遠和寒寒予以訓誡,並採取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及責令具結悔過、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等矯治教育措施,同時可以責令其父母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採取措施嚴加管教。

【案例2】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15歲的欣欣對槍械有著特別的愛好,對各類槍支的型號、用途、殺傷力等都頗有了解。欣欣經常在網頁上瀏覽相關資訊。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欣欣在期末考試結束後,主動替裝修的鄰居幫忙,鄰居給了欣欣一筆零花錢表示感謝。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欣欣利用積攢的零花錢,透過不同渠道得到12支模擬槍,並且每隻槍都配有專業膠皮或鋼珠子彈。欣欣偷偷帶著模擬槍到學校向同學們炫耀。公安機關透過技術偵查發現欣欣可能持有槍支的線索,後將欣欣抓獲。

【以案說法】

在本案中,作為未成年人,欣欣攜帶槍支、彈藥的行為屬於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第2項所規定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嚴重不良行為。未成年人應當理性培養自己的愛好,即使不存在惡意行為,也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線。

依據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對欣欣予以訓誡,採取責令其具結悔過的矯治教育措施,同時提醒欣欣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矯治教育措施的實施,不得妨礙阻撓或者放任不管。

【案例3】盜竊公私財物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14歲的小玉經常去同班同學佳佳家裡玩,偶然發現佳佳哥哥的電腦桌上放了8000元現金。小玉還發現,佳佳離開家時會把鑰匙放在門框上面。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小玉騙佳佳要幫佳佳哥哥介紹生意,成功得到了哥哥的電話。後小玉透過電話將佳佳哥哥騙出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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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乘機偷偷溜到佳佳家,用門框上的鑰匙開門進入屋內,將8000元現金盜走,並逃離現場。當晚佳佳哥哥發現錢丟了,立即報了警。

【以案說法】

本案中,小玉潛入好朋友家中竊取錢財,既不合情也不合法。這一行為屬於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第4項所規定的“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中盜竊財物的嚴重不良行為。

依據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機關可以對小玉予以訓誡,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並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案例4】多次辱罵、毆打他人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15歲的小楊在校園裡是“大姐大”,經常出風頭,並多次參與同學之間的打架。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小楊看到同班同學小美跟男生走得很近,感到非常生氣,想要教訓教訓小美。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小楊叫上自己的姐妹,將小美約到網咖門口的地下樓梯間,對她扇耳光、潑涼水、踢踹,還錄製影片發到朋友圈。路人報警後小楊被公安機關抓獲。

【以案說法】

本案中小楊夥同他人毆打小美、拍攝影片釋出至網上的行為屬於校園欺凌,同時也是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第3項所規定的“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嚴重不良行為。

本案中,如果小楊的父母和所在學校表示對小楊無力管教或管教無效,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後,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決定將小楊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

相關法規

看完了這些案例,你是否對嚴重不良行為有了更直觀的認識呢?接下來讓我們瞭解一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於嚴重不良行為是如何規定的吧!

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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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現在你對嚴重不良行為是否有了更清楚的認識呢?

快把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關知識告訴身邊的小夥伴們,讓我們共同學習、共同進步,依法規範自己的行為,爭當守法小能手!

原標題:《以案說法|哪些屬於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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