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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股東自我舉報行為看股權分配及股東退出機制的搭建
- 2022-05-23
股東期限利益是什麼
【編者的話】
盈科高夥孫書保律師著重探討股權分配機制和股東退出機制的搭建。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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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舉報自家公司違法行為
最近一則昆明趙先生舉報自己入股的醫療機構,存在負責人掛證、非法行醫等問題,想退出投資而不得。
同時,涉案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已於2022年4月24日登出,此種結局不僅是“兩敗俱傷”、還有其他法律風險存在的可能性。
本案正是,股東“想退出投資而不得”引發的次生災害結果。因此,被諸多創業者忽略的“股東退出機制”有被引起重視的必要性。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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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退出機制
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股東退出機制是股權轉讓,股權可以在現有股東之間轉讓,也可以向股東之外方進行轉讓,需要取得其他股東的放棄優先購買權等規定。
但是,上述法律規定並不能完全解決現實層面遇到的問題,需要股東之間做出有針對性的事先約定,搭建完善的股東退出機制。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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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合夥人的選定
需要謹慎選擇股東/合夥人團隊,要求創業心態和勝任能力兼備,在未來一段相當長時間內全身心投入公司事業,能夠創造公司價值的人,方能享受公司發展預期價值的分享。對於以下事業相關者,要釐清和處理好與其關係:
1、資源支持者
公司事業的發展需要各種資源的支援,如果資源支持者僅能提供資源,並非長期投入時間或者精力,建議採用利益分成或者未來收益給予固定的回報,不建議給出股權;
2、早期普通員工
由於公司早期處於起步階段,給予普通員工激勵效果有限,反而會讓員工有被“畫餅充飢”,結果是負面激勵;
3、兼職人員
對於兼職人員與資源支持者的相同,雙方可以約定合作以及利益分享的機制,但不是股權。
4、財務投資人
財務投資者是可以給出股權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權價值的評估,應當適當溢價。將財務投資人超過計入註冊資本的資金,記為資本公積金。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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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配機制
股權分配機制遵循的原則是:利用一個合理的股權機構保證創始人的控制力和透過股權分配獲得更多資源支援公司發展。創始股東對於股權分配機制應當在公司發展不同階段,有相適用的方案。
1、股權池的使用
2、股權代持或者持股平臺的使用
3、股權繫結機制,要求核心員工(股東/合夥人)3-5年固定期限的繫結,可以股權分期成熟或者股權無償退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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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退出機制
對於股權分期成熟、離職回購股權等機制,必須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並且相關利益方必須簽字確認,以保證其法律效力。
股東退出機制需要考量股東/合夥人的歷史貢獻,事先確定溢價或者折價回購股權的規則,即是退出價格基數和溢價或者折價倍數。
1、當然退出(有償回購)
(1)股東喪失勞動能力的;
(2)股東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3)股東達到退休年齡的;
(4)不勝任工作崗位要求拒絕公司工作安排等非因股東過錯終止勞動合同的;
(5)其他法律規定不適宜繼續作為股東的。
2、除名退出(無償回購)
(1)未滿最低承諾工作年限主動辭職的;
(2)違反同業競爭義務的;
(3)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3、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
為了防止退出公司但是卻不同意公司回購股權,可以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進行約束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