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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財產出資是否享有期限利益?

簡介(2019)魯民申1508號煙臺市輕工集體企業聯社、煙臺恆爾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企業聯社主張煙臺市芝罘區北馬路242號第3、7層房產作為工業公司固定資產出資,但因企業聯

什麼是期限利益

非貨幣財產出資是否享有期限利益?

作者:苗雨律師丨山東齊魯(淄博)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設立公司時,透過非貨幣出資,能夠一定程度上彌補貨幣出資的不足,以技術出資時,亦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詳見《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在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應當

按期

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2019年9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第319次會議原則透過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九民紀要》)第6條規定,在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設立公司時,股東往往會將出資期限設為20年或者更久。但是,可能存在一種極端情況,在以非貨幣財產出資出資時,如果公司的經營存續嚴重依賴該非貨幣財產(例如智慧財產權),而股東未將該技術投入公司,可能導致公司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公司其他股東能否要求該股東在出資期限未屆滿的情況下出資呢?

首先,我們看一下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認定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條之規定,認定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標準是交付加權屬變更。僅辦理交付或者僅辦理了權屬變更,均不能認定為履行了出資義務。

(2019)魯民申1508號煙臺市輕工集體企業聯社、煙臺恆爾投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中,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雖然企業聯社主張煙臺市芝罘區北馬路242號第3、7層房產作為工業公司固定資產出資,但因企業聯社不能在合理期限內辦理涉案房產的權屬變更手續,恆爾公司主張其未履行法定的出資義務並請求企業聯社承擔相應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援。

(2020)冀民終111號中皓德大集團有限公司、秦皇島隆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增資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認為,德大公司用於增資的實物為登記在其名下的金舍﹒湯河東岸在建工程專案,故德大公司將該在建工程專案過戶到隆德公司名下,並交付隆德公司使用,才視為其履行了增資義務。法院查封金舍﹒湯河東岸資產時,金舍﹒湯河東岸資產尚登記在德大公司名下,故在法院查封之前德大公司並未增資到位。而依據德大公司與隆德公司的約定,德大公司認繳出資的期限由2015年12月31日最後變更為2016年3月29日,而法院查封該資產的時間為2015年6月9日,此時德大公司的認繳增資期限並未屆滿,隆德公司尚無權利提出資產過戶的要求。

筆者認為,如果公司章程未對非貨幣財產的出資期限作出例外規定,亦應享有期限利益。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齊魯(淄博)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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