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動作武俠首頁動作武俠

以案說法|使用他人技術秘密作出的專利權的歸屬

簡介2019年8月一審法院委託的國威鑑定中心就涉案專利與涉案保密工藝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作出鑑定意見,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包含上述成酸、水洗、溶析三個工藝步驟以及高純度氟氧頭孢鈉製備工藝整體技術方案與青松公司“氟氧頭孢鈉”保密工藝技術方案

秘密技術會申請國際專利嗎

以案說法|使用他人技術秘密作出的專利權的歸屬

前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了第(2020)最高法知民終871號判決書,該案判決詳細闡述了技術秘密的接收方將技術秘密內容包含在其專利申請中並獲得專利權後該專利權的歸屬問題,對類似案例有指導作用。

要旨: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簡單地依據涉案專利中公開並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而將判決涉案專利歸屬技術秘密所有人所有,而是從對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方案的實質性貢獻角度,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將涉案專利全判決歸屬雙方共有。

具體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首先,在確認技術秘密成立以及技術秘密的所有人已經明確的前提下,應當從涉案技術秘密是否構成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實質性內容判斷技術秘密所有人是否對涉案專利享有合法權益。可以從涉案專利檔案是否披露了涉案技術秘密或涉案專利技術是否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兩方面考慮專利權判斷涉案技術秘密是否構成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實質性內容。

其次,應當根據其他當事人是否對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的實質內容有創造性貢獻來判斷其他當事人對涉案專利的合法權益,

最後,如果有不止一方對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享有權利,則判斷各方所佔份額,如果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各方份額的,則應當判斷為共同共有。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青松公司與案外人東都公司簽署技術轉移及保密協議,東都公司將其所擁有的從6-APA合成氟氧頭孢鈉和生產氟氧頭孢鈉製劑的全套合成的專有技術轉移給青松公司,青松公司對該等資訊負有保密責任,並應建立保密資訊管理系統。

青松公司與華民公司於2013年11月簽署《委託加工生產協議》,將其所擁有的從6-APA合成氟氧頭孢鈉和生產氟氧頭孢鈉製劑的全套合成的專有技術提供給華民公司。雙方約定保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從6-APA合成氟氧頭孢鈉和生產氟氧頭孢鈉製劑的工藝資料,反應路線,反應引數,物料名稱,控制標準,檢測方法等資料,華民公司應對該等資料建立專人負責制,確保保密資訊不外洩。

2014年1月、3月和8月,華民公司員工分別在青松公司提供得工藝技術材料交接材料上簽字。

2014年9月,華民公司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名稱為“高純度氟氧頭孢鈉製備工藝”的專利申請並獲得授權。

2017年青松公司委託上海知產鑑定所對上述“高純度氟氧頭孢鈉製備工藝”專利是否公開了其秘密點進行鑑定。上海知產鑑定所的鑑定意見為專利申請檔案中的三個工藝步驟與保密點相同或實質相同。

2019年8月一審法院委託的國威鑑定中心就涉案專利與涉案保密工藝是否相同或實質相同作出鑑定意見,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包含上述成酸、水洗、溶析三個工藝步驟以及高純度氟氧頭孢鈉製備工藝整體技術方案與青松公司“氟氧頭孢鈉”保密工藝技術方案不相同也不實質相同。僅洗滌一個工藝步驟實質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青松公司的技術秘密成立。

最高院從技術秘密成立的三要素,即不為公眾所知悉、有商業價值性和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分析了本案秘密點的三要素。首先,最高院認為華民公司主張涉案秘密點已經在現有技術文獻中公開,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作證其已經公開的觀點,因此本案秘密點並非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其次,最高院認為本案秘密點的目的為生產氟氧頭孢鈉產品,因此其具有商業價值;最後,最高院認為,青松公司透過與華民公司簽署的《委託加工生產協議》中的保密約定屬於對本案秘密點的保密措施。因此,本案秘密點屬於技術秘密。關於技術秘密的歸屬問題,雖然華民公司主張相關工藝為雙方共同研發所得,但並無證據支援,相反,青松公司提交了華民公司員工簽署的資料交接材料以及青松公司與案外人東都公司的技術轉移合同也都能作證本案的秘密點歸屬於青松公司。

涉案專利檔案披露了青松公司的技術秘密並專利技術使用了青松公司的技術秘密。

最高院對涉案的三個秘密點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徵進行了比對,並認為涉案的三個秘密點均與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徵相同或實質相同,因此已經被涉案專利公開並且已經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使用。具體意見如下:

以案說法|使用他人技術秘密作出的專利權的歸屬

專利權歸屬雙方共同共有。

最高法認為,專利應該歸屬於對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專利的貢獻大小難以區分,則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

本案中,法院認定華民公司對專利方案中的提出的溶析結晶法是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且華民公司做出了創造性貢獻。在涉案專利的審查意見答覆中主張涉案專利方案中的溶析結晶步驟不同於現有技術中的凍幹法結晶步驟,具有創造性,審查員接受了該意見並授予了專利權,青松公司雖然主張該步驟為常規技術手段,但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支援。因此得出以上結論。

鑑於雙方均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各自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貢獻,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應歸屬雙方共同共有。

啟示:

涉案專利權的技術方案對技術秘密的公開並不限於對技術秘密的字面公開,還包括各種隱含的公開,例如,使用等同效果的元素替換技術秘密中的元素(參見關於秘密點1的論述);在技術秘密的基礎上增加元素(參見關於秘密點1、2的論述);在技術秘密的基礎上減少元素(參見關於秘密點3的論述);

涉及技術秘密的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中技術秘密所有人以及當前專利權人都有責任對其是否對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方案的實質性特點及進行證明。技術秘密所有人一方需要證明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方案中包含其技術秘密;而當前專利權人則需要證明被授權技術方案中除涉案技術秘密外還存在其他技術特徵,且該其他技術特徵並非常規技術手段。

延伸思考:

根據民法典關於技術合同的相關規定,技術秘密的提供方可以與技術秘密的接收方就後續的改進以及改進方案的歸屬進行約定,只要該約定不屬於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因此,技術秘密的提供方透過約定的方式確定其佔有大部分基於技術秘密但違反保密義務而產生的專利權的份額,或者約定接收方基於技術秘密但違反保密義務而產生的專利權的實施的限制是否屬於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仍需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明確。

相關法律依據: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現第九條第三款:經營者不得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