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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案二審第二日:辯稱被法子英脅迫控制,檢方指其合作殺人

簡介對於一審判決書中認定勞榮枝在法子英下樓停車時,曾單獨看管劉某並對其進行生命威脅,勞榮枝則當庭否認,稱只說了“你不要跑,跑了法子英會打死我的”,看到劉某要掙脫“我就用老虎鉗弄了他一下”

因財持刀是什麼意思

8月19日,勞榮枝案二審繼續在江西高院審理。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全程參與了庭審的旁聽,歷經7個小時的庭審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定於8月20日上午9時繼續開庭。

當天庭審,主要圍繞江蘇常州案和安徽合肥案展開辯論。檢辯雙方就兩起案件中的證據展開了多輪質證,交鋒激烈。辯方認為,現有證據以主觀證據為主、客觀證據缺失,並不能證明勞榮枝與法子英有共謀殺人的行為。檢方則認為,綜合全案證據事實,勞榮枝在各個案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和法子英是合作關係,構成故意殺人。

庭審現場,勞榮枝承認自己和法子英一起,透過“仙人跳”的方式實施了綁架和搶劫行為。而對於殺人的指控,同18日一樣,她推翻了自己此前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否認自己參與、共謀殺人。

澎湃新聞注意到,勞榮枝幾乎在每一輪發言時都要強調自己的思想受到法子英的禁錮、行為遭受了他的脅迫、身體上受到了他的毆打。

在出庭檢察員訊問她一些案件細節時,她經常以“時間太久了忘記了”迴應,一些關鍵事實部分,她多次直接回避,向檢察員稱:“這個你可以去問法子英(此前已被執行死刑)。”

對法子英的感情:稱愛他不至於,

有點依賴

在當天的庭審現場,出庭檢察員發問勞榮枝:你對法子英是什麼樣的一個感情?

勞榮枝說,法子英已經死了,現在已經過去20多年,自己會原諒他,“其實我恨的是自己,恨自己不夠勇敢。”她承認,最早自己並不會做飯,是法子英教她學做的飯,在一起生活時,法子英做飯多一些,其他的時間兩人就出去吃小炒。

她稱,自己遭遇到法子英的多次毆打,嘴巴被打縫針、後腦勺被打凹陷。同時,她又稱,被法子英打了以後,法子英為了哄她,還會專門為她洗衣服、做飯。

在此前的供述中,勞榮枝稱,在生活和情感上都比較依賴法子英,對於他是一種“愛恨交加”的感情。當天庭審中,她又說,“愛恨交加”是自己隨便用的一個成語,愛他倒不至於,就是因為沒有出過遠門,有點依賴他。恨他的話,就是自己一個老師成了搶劫犯,恨他為什麼會把自己拉到無家可歸的地步。

在出庭檢察員的發問中,勞榮枝介紹,逃亡期間,拿到錢的兩人分別去了四川、湖南、重慶等地的一些景區,去這些地方的原因是“想看看祖國的大好河山”。另一方面,她又強調,自己和法子英在一起如同“行屍走肉”,沒有一天有安全感,行程也不是自己安排的,“我還想去華盛頓,去的了麼?”

“既然恐懼法子英,你已經先拿到錢了,為什麼不離開法子英自己跑?”檢察官問。“如果我跑了,他會殺我全家的。”勞榮枝還說自己年紀小,已經被法子英“拖下水”,不敢面對坐牢。

勞榮枝自稱,“自己是很乖的人,只要不違背法律、不違背道德,都會照做。”當法子英將“小木匠”殺害後,她稱,自己當時想:“我怎麼能和殺人犯在一起,太難以接受了。”

庭審時,勞榮枝還說到,在最後一樁案件安徽合肥案自己沒能等來法子英後,就選擇了離開出租屋,留下了一個字條:“我在家等你,愛你。”

但她又在庭上辯解,“我怕他血洗我全家,從此再也不想見到他。”直到2000年左右,看到法子英被槍決的訊息,她稱自己心中的石頭才落地。

承認“仙人跳”綁架他人

在江蘇常州犯下的這起搶劫案,是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四起犯罪事實中唯一一起被害人倖存的案件,其它三起案件的被害人均已死亡。

一審判決認定,1998年夏天,勞榮枝和法子英來到常州市租住。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物件。某晚,勞榮枝誘騙被害人劉某至其租住地,事先躲藏在室內的法子英持刀威脅劉某,並刺破劉某胸口。勞榮枝用事先準備好的鐵絲將劉某捆綁在扶手椅上,二人對劉某進行人身控制並以剝奪生命相威脅向其勒索財物。

期間,法子英離開現場欲將劉某停在樓下的汽車挪走,勞榮枝在單獨看管劉某期間,再次對其威脅。在取得劉某放在汽車內的人民幣5000元之後,二人逼迫劉某打電話給其妻子索要財物。

次日上午,劉某打電話給妻子要求其將家中所有現金帶到指定地點。二人商議由勞榮枝到指定地點將劉某妻子帶回出租房,如勞榮枝未按時歸來,法子英則將劉某殺害。隨後,勞榮枝將劉某妻子帶回,並索得人民幣7萬元。取得財物後,勞榮枝和法子英亦將劉某妻子捆綁,二人先後離開現場。

出庭檢察官認為,這起犯罪事實中,被害人之所以倖存,是因為在劉某妻子苦苦哀求下,法子英放棄了加害行為。而當時的勞榮枝已經攜帶財物逃離作案現場。

庭上,勞榮枝承認自己和法子英是透過“仙人跳”的方式來敲詐別人。她稱,在南昌時,法子英就說服她,利用“仙人跳”的方式將別的男人捉姦在床,“他們是理虧的,其他交給我就好。”所以,她就按照法子英的交代去做了。

勞榮枝稱,來到常州後,法子英讓她去KTV坐檯賺錢。但勞榮枝否認坐檯是為了“物色物件”,稱只是為了“好好工作,好好生活”。勞榮枝還稱,自己受到法子英的精神控制,每天都要和他彙報一天的情況,包括“今天一天做了什麼,見了什麼人,說了什麼話”。

她稱自己並沒有色誘劉某,事發當天是劉某主動與其聯絡,並表示要到她租住的出租屋裡來。當劉某進入到出租屋後,法子英就用鐵絲等工具將其捆綁,並持刀威脅他。

對於一審判決書中認定勞榮枝在法子英下樓停車時,曾單獨看管劉某並對其進行生命威脅,勞榮枝則當庭否認,稱只說了“你不要跑,跑了法子英會打死我的”,看到劉某要掙脫“我就用老虎鉗弄了他一下”。

勞榮枝說,法子英回來後怕她看不住劉某,就指派她去將劉某妻子接回,法子英將其捆綁後拿走了財物。勞榮枝在前,法子英在後離開了現場。

受害者劉某妻子陳述,法子英因其請求而沒有殺人,離開前指著劉某說:“你的命是你老婆給的”,重複了三遍後離開現場。

對於一審判決書中認定的色誘、捆綁、威脅等情節,勞榮枝均予以否認。其承認參與綁架,但稱自己是被動參與了綁架,只是從犯。檢察員認為,勞榮枝千方百計帶劉某到出租屋,參與捆綁,並與法子英配合默契,期間還有以生命威脅為恐嚇等行為,犯罪事實清楚。

檢方:無論殷某是被兩人中的誰殺害,兩人都應承擔刑責

安徽合肥案是勞榮枝案一審判決書認定的最後一起犯罪事實。

一審判決書認定,1999年6月,勞榮枝化名“沈凌秋”在合肥市歌舞廳做陪侍小姐物色作案物件。法子英以“關狗”為名,提前定製了一隻一米見方的鋼筋籠。

同年7月22日上午,勞榮枝將被害人殷某誘騙至租住處,法子英持刀威脅殷某,勞榮枝則用繩子將殷某手腳捆綁。之後,二人將殷某關進鋼筋籠內,並用布條、鐵絲將殷某手腳捆綁於鋼筋籠上。為逼迫殷某儘快交付財物,法子英當場威脅殷某要殺一個人給他看。

庭審時,勞榮枝否認對殷某誘騙,稱殷某是主動聯絡她後來的出租屋。“如果是我,我不會選擇殷某。”在勞榮枝看來,殷某並沒多少錢,“要我選,肯定選個一千萬、一個億的”。同時,她對於繩子捆綁情節也予以否認。

一審判決書中還認定,當日中午,為存放屍體,勞榮枝購買了一臺舊冰櫃放於租住處客廳。隨後,勞榮枝看守殷某,法子英外出將正在找活幹的木匠陸某騙至租住處並殘忍殺害,展示給殷某,後將陸某的屍體放入冰櫃。勞榮枝同法子英一起將冰櫃推至次臥。

上述購買冰櫃、推冰櫃情節勞榮枝也予以否認。對於“小木匠”被殺害,勞榮枝稱她在房間裡聽到了一聲慘叫,過來後就看到了陸某的頭顱,自己也被“嚇得魂不附體、魂飛魄散”,“沒想到會發生這種事情”。

一審判決還認定,當晚21時許,殷某給妻子打電話要求其準備錢與法子英見面,並按勞榮枝和法子英要求寫了二張字條,勞榮枝在字條上添加了“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他的同夥一定會讓我死的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內容。

對於上述字條內容,當天下午法庭安排了對字條做筆跡鑑定的兩名鑑定師出庭作證。鑑定師表示,其中一張送檢字條字跡與勞榮枝案歸案後寫的實驗樣本字跡為同一人所寫。勞榮枝辯護人則認為,該份鑑定存在個人主觀判斷、獨立性受他人影響等,客觀性存疑,不應予以採信。

南昌中院在一審判決書中認定,法子英來到殷某家,向殷某妻子索要錢財。殷某妻子以籌錢為由讓其在家中等待,隨後外出報警。當日,法子英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7月28日,殷某和陸某的屍體在法子英和勞榮枝的租住處被公安機關發現。

一審判決書中未認定殷某到底是誰殺害的,而殷某之死成了雙方爭論的焦點。

勞榮枝辯護人認為,在已經生效並執行的法子英案判決書,已經認定由法子英殺害殷某,而在南昌中院關於勞榮枝案的一審判決卻未認定,同時讓勞榮枝和法子英共同承擔刑事責任,這並不是“有利於被告”原則,而是“不利於被告”的原則。刑法上如果不能確定被害人是誰殺死的,就沒辦法確定哪一個具體的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兩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出庭檢察員認為,雖然合肥中院在此前認定殷某是被法子英殺害,屍檢報告中有個殷某的死亡時間,而法子英在此死亡時間前已經被抓獲了。因為案發比較久遠,現有事實和證據無法查清殷某究竟是被誰殺害,本著事實證據清楚的原則以及“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最後也沒有認定勞榮枝殺害了殷某。這個案件沒有第三人參與,無論是被他們兩人中的誰殺害,兩人都應該對殷某的死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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