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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強姦罪的十大無罪辯護要點(下)—重慶律師團隊

  • 由 智豪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動作武俠
  • 2022-08-25
簡介十年後,房洪彪終獲無罪判決1、被告人的供述更為清晰、連貫,可信度更高殷某、何某強姦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無罪理由:第一,從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與被害人殷某的陳述對比來看,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件中的被害人抱有不良的報案動機,在陳述時可能會誇大、甚至虛假編

怎樣避免違法犯罪

文/張家豪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無罪!強姦罪的十大辯護要點(上)-重慶智豪律師團隊

,書接上文之前,回答一個最近有人諮詢我的問題——“強姦罪批捕了還能判無罪嗎”,答案是:當然可以。這是最近的一份強姦罪的不起訴決定書,現在正想委託我們申請國家賠償。

無罪!強姦罪的十大無罪辯護要點(下)—重慶律師團隊

(四)

強姦案的

“常客”——酒

毫不誇張地說,十件強姦案裡,可能八件都有酒的一席之地。那麼,是否就理所當然地推斷“被

害人喝了酒→利用其神智不清醒,

失去反抗能力→強姦”。

筆者認為,我們必須準確地認識到,“醉酒”只是一種精神狀態,具有環境的特定性和狀態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結合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和被害人前後表現及告發情況和其他綜合證據綜合分析認定。

劉某東強姦不予起訴案

雖然劉某東與女方在聚餐時都喝了酒,但公寓樓的監控錄影顯示,女方主動挽起劉某東的胳膊,主動按下樓層,主動開門請其進入。一位路過走廊的居民表示:“兩人看上去都很高興。兩人看起來都沒有喝醉,女方路過的時候面露微笑。”上述證據均證實了女方全程儀態自若,走路穩健,並未因醉酒失去正常的辨識、判斷與反抗能力。

韋某某強姦不起訴案

不起訴理由:雖然張某某陳述因喝酒後頭暈無力反抗,但根據本案監控影片顯示,被害人張某某無明顯醉酒狀態,且其血樣中未檢出乙醇。鑑於被害人張某某深夜為訂包廂,獨自到達被害人房間,兩人發生性關係時,被不起訴人韋某某沒有明顯的暴力或者言語威脅,現有證據認定被不起訴人韋某某強行與被害人張某某發生性關係無法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五)未及時呼救,合理嗎?

雖然在“胡某宏良強姦案”一案中,通海縣人民法院認為,(1)強姦罪的認定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只要明知婦女不同意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即可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2)被害人在賓館房間內被性侵犯,當時其處於孤立無援、不易擺脫的境地,因恐懼、膽怯的心理不敢強烈反抗也在情理之中。

但咱們每個人可以身臨其境地設想,如果面臨強姦行為的人是你,你的第一反應是什麼?

們必須準確地認識到,“醉酒”只是一種精神狀態,具有環境的特定性和狀態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結合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和被害人前後表現及告發情況和其他綜合證據綜合分析認定。

所以筆者認為,在缺乏直接證據的前提下,我們必須充分重視有限的間接證據和其他輔助性證據,才能對案件事實作出準確認定。

1、並非出於孤立無援的境地,被害人全程未呼叫,不符合常情常理

例如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大學生強姦案,二人雖然是在男方的家中發生關係,但隔壁房間的男方父母、妹妹全程沒有聽到動靜和聲響,不符合被害人面臨強姦時所作出的正常反應。

2、被害人不僅未呼救,事後有機會報警仍未及時報警

殷某、何某強姦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無罪理由:第一,被害人殷某出租屋隔音效果差,人員流動性較大,殷某面臨人身威脅時完全可以大聲呼救,而殷某並無呼救行為。第二,發生完性關係後,在外賣人員上門送貨,以及後續二人一起乘坐滴滴車前往醫院的過程中,殷某均有呼救或者報警的機會,但其並未及時報警。

3、事後不僅催促被告人返回,且與其他人聊天時也未見異常

李某強姦二審刑事案

無罪理由:案發後,李某離開旅社,林某繼續呆在旅社洗澡並等候李某返回,還多次發信息聯絡催促李某回旅社(內容有:“你等下回來,沒有房卡你怎麼來”、“等下你回來我怕你聯絡不到我”)。期間,林某還與另1名男子透過“陌陌”聊天,在聊天內容中並沒有流露出任何異常情緒,也沒有出現向他人求助等舉動。此外,“悅豪租房”的經營人徐某證實林某於凌晨3時獨自退房離開旅社,當時也沒有發現其有異常情況。

無罪!強姦罪的十大無罪辯護要點(下)—重慶律師團隊

(六)途中多次變換姿勢,被害人陳述存疑

羅某強姦刑事案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曹某霞發生性關係,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證據不足,應當不予支援。在2018年8月10日偵察機關對被害人曹某霞的問話中,前後兩次反覆詢問羅某與其發生關係時有沒有威脅、毆打行為,曹某霞均回答沒有威脅、毆打行為,對此,本院也進行了核實。當天上午,羅某向曹某霞表示過要到她宿舍去玩,去的時候又給曹某霞打電話進行了聯絡,問了曹某霞所住樓層,同時系曹某霞自願為其開門,而雙方發生性關係的地點在曹某霞臥室床上,且雙方在性交過程中多次變換性交姿勢,因此不足以認定被告人羅某構成強姦罪。

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某些特定姿勢可能會使被告人很難實施、完成強姦行為,例如女上位、後進式。很多律師可能會忽略掉這個細節。

(七)沒有及時報案

現實中,事發後被害人深夜或者凌晨報警並不少見。所以,是否及時報警是非常重要的參考因素。

我認為,絕大多數的人的選擇是反抗、高聲呼救、奪門而逃。

李某強姦二審刑事案

無罪理由:被害人是因事後發現李某將其“陌陌”和手機號碼“拉黑”,覺得李某的人品不好,認為被李某欺騙了,想將李某送入監獄,後向親屬訴說被“強姦”的經過,才在親屬陪同下到公安機關報案。

《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339號]

無罪理由:1、從報案時間來看,郭某某不是在指控的“強姦”行為發生後報案,而是在梁某已經回到黑龍江並將郭某某微信拉黑,不聯絡郭某某後,郭某某才報案稱被梁某強姦。2、從報案內容上看,郭某某及其母親之前多次到公安機關報案,稱梁某發不雅照片、梁某找她要錢、梁某毆打她,直到最後報案內容才改稱被梁某強姦。3、從案發經過看,郭某某稱其是因為母親發現了一件撕破的衣服,之後逼問並打了其,其才說了被強姦之事。

(八)第三人報警

一些案件中,報警人並非被害人本人。例如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大學生強姦案,報案人是女方的戀人。最初報案的理由也並未強姦,而是非法拘禁。當公安趕到現場時,女方第一反應也相對平和,並沒有看到救星般撲上去求助。我認為,這個自然流露出的反應,正是指向男方無罪的重要證據。

筆者認為,強姦案件由於涉及個人隱私,很多被害人是因為不光彩、害怕指責等情形拖延報案,也有部分被害人是因為出軌被發現、事後反悔、被父母發現丟面子,而推卸責任、嫁禍於人。所以,我們應重點審查其延遲報案的主觀動機,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分析。

黃某強姦罪二審刑事案

在案發時,被害人身體被壓制,與黃某單獨在密閉的房間內,不敢激烈反抗,因內心恐懼,沒有直接向室友呼救,合乎情理,並不能證明被害人是自願發生性關係;事發後被害人立即透過微信向室友求助,室友也證實看到被害人在房間哭泣說被強姦,可印證被害人因被強姦而心理上出現的恐懼和無助,後在室友幫助下報警。

(九)不會撒謊的被害人?

我們曾經代理過一個強制猥褻案,其中認定構成犯罪的有力證據就是一份同步錄音錄影。被害人初次報案時,執法記錄儀證實,未成年的被害人的情緒非常激動,坐在板凳上後仍然瑟瑟發抖,如臨大敵,一邊哭一邊模擬被告人從側面摟抱的動作。

但如果是被害人由於出於不能反抗的狀態下,第三人報警也無法阻卻犯罪成立。

此處筆者不得不提“房洪彪案”。2010年,房洪彪因強姦未滿14歲的親生女兒阿欣,被判11年。後來“房洪彪強姦案”還成為中國司法案例網教案,還入選了最高院下屬單位編寫的《量刑規範化典型案例》一書中。但十年後,青島中院改判房洪彪無罪。翻案的關鍵,是女兒阿欣的一封長信,信的內容說她曾被母親毆打,逼迫她誣陷父親。她當時年幼,害怕被丟棄,就按照母親所言報案。這些年來,阿欣一直活在自責之中。於是親筆寫下這封長信,希望恢復父親名譽,改判他無罪。

無罪!強姦罪的十大無罪辯護要點(下)—重慶律師團隊

十年後,房洪彪終獲無罪判決

1、被告人的供述更為清晰、連貫,可信度更高

殷某、何某強姦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無罪理由:第一,從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與被害人殷某的陳述對比來看,

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件中的被害人抱有不良的報案動機,在陳述時可能會誇大、甚至虛假編造,若無條件一邊倒地相信女方陳述,不僅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還可能滋生全社會的錯誤價值觀。所以,作為辯護律師,應該檢視被害人接受詢問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影,審查陳述的全過程是否自然連貫;是否在關鍵問題上前後反覆。

而殷某的陳述稱當天中午何某在客廳對其實施毆打,然後直接將其帶至臥室強行發生性關係,

何某對於在客廳與殷某發生爭執、後續二人發生性關係、手機叫外賣、陪同殷某去醫院等具體時間節點、事情發展過程有較為清晰、連貫的供述,

2、被害人陳述矛盾重重,真實性存疑

在“鄧某強姦案”中,被害人易某的臉部在案發過程中被撞傷。但對於如何受傷的,易某在不同場合有四種不同的說法。在報案材料裡說是鄧某將其頭部撞向廁所鐵門所致,對同事說是自己去廁所時不小心撞在鐵門上劃傷的,後又說是鄧在關鐵門時剛好打在她臉部而弄傷的,對另一同事則稱是鄧某用力推廁所門撞向蹲在廁所門口的她而弄傷的。這使得其陳述的真實性大打折扣,導致案件定性向著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方向發展。

(十)未在場的證人證言,證明力如何?

強姦案中,很少有身臨其境的證人。絕大多數案件的證人證言實際上都屬於“轉述證言”,都是聽被害人轉述來的,並非親眼目睹現場所得出的直觀感受。

其對案發過程的陳述內容模糊不清,且與手機影片建立時間等在案證據所反映的時間節點矛盾

苟某某強姦案二審刑事判決書

無罪理由:苟某某強姦周某甲的證言來源於周某甲,案發時證人劉某某並不在現場,其未直接感知案件事實,而是聽周某甲說的。因證言在傳播過程中可能會被歪曲,且不應當以來源於周某甲的證言印證被害人周某甲陳述,故劉某某的苟某某強姦周某甲的證言在認定案件事實時,不予採用。本案間接證據亦不充分,與其它證據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

王某強姦再審刑事判決書

無罪理由:證人樊某的證言雖證明聽被害人田某說其被王某強姦,但該證言屬於傳來證據,其中關於強姦行為發生的內容都是被害人田某事後向其轉述的,樊某當時並不在案發現場,所證明的內容並非本人直接感知,故該證言不能證明被害人田某被強姦的過程。

作者:張家豪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無罪!強姦罪的十大無罪辯護要點(下)—重慶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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