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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縣楊某早餐店售賣加明礬的油條被判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

簡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楊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

寫信給監獄裡兄弟怎麼寫

河南省新縣:

2018年9月至2021年7月份期間,楊某在新縣某街道經營一家早餐店,主要經營油條、糖糕等食品,其中油條是楊某使用麵粉、食用鹼、

明礬

、鹽等材料製作加工而成,每根油條以1元錢的價格對外進行銷售。

河南新縣楊某早餐店售賣加明礬的油條被判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

2021年7月6日,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洛陽黎明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楊某經營的早餐店進行檢查,並對該店製作、銷售的油條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顯示該抽樣油條

鋁的殘留量

(幹樣品,以AI計)mg/kg實測值為839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楊某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提交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證明、到案經過;證人證言:黃宗軍、李坤偉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楊某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洛陽黎明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檢測報告(NO:LMS20210339-32A)等證據予以證實。建議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楊某,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新縣,現住新縣。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2022年7月14日,河南省新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援。

被告人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

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預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被告人楊某違法所得一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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