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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數字貨幣與其賬戶的關係|數字貨幣衡論

簡介作者:周子衡數字賬戶體系的確立超越了銀行賬戶體系,在技術上,能夠為全員的個人或企業提供全時、實時、全額的“支付即清算”服務

賬戶幣種是什麼意思

作者:周子衡

數字賬戶體系的確立超越了銀行賬戶體系,在技術上,能夠為全員的個人或企業提供全時、實時、全額的“支付即清算”服務。但是,從金融管制法律體系上看,技術上的可行性,並不意味著會計監管上的可行性。

現代貨幣是賬戶貨幣

1930年10月,英國經濟學家約翰·梅納德·凱恩斯的《貨幣論》在紐約出版,書中開宗明義地指出,“現代貨幣是賬戶貨幣”。

所謂的“賬戶貨幣”也被翻譯作“記賬貨幣”,雖然兩者都是指不需要賬戶的實物性的或憑證式的貨幣,但記賬貨幣是基於記賬活動,並服務於記賬活動的;而賬戶貨幣則是基於銀行賬戶的貨幣。有如,一家歐洲註冊的日本公司購買美元計價的石油,支付日元,以歐元記賬。這就出現了諸如計價貨幣、支付貨幣、記賬貨幣,而三者都是所謂的“賬戶貨幣”,並且是由一家銀行機構辦理業務。這裡就容易將“記賬貨幣”與“記賬貨幣單位”聯絡在一起,而“記賬單位”與“計價單位”似也須釐清……

問題不止於此,如果發生現鈔收支,公司機構依然要入賬、做賬,那麼,銀行現鈔是不是現代貨幣——賬戶貨幣?如果個人現鈔的收支往往不需要個人記賬,那麼相對個人而言,銀行現鈔就不是賬戶貨幣了嗎?

“賬戶貨幣”的“賬戶”專指“銀行賬戶”

嚴格地說,“賬戶貨幣”與“記賬貨幣”兩者是有語義理解和實踐操作兩個方面的不同的,後者是比較容易引起歧義的。由此而言,問題不在於,是否記賬或誰來記賬等,而在於如何理解“賬戶”本身,關鍵在於,如何認識貨幣與賬戶的關係。

自動取款機內的銀行現鈔在被取出前後都是“銀行現鈔”,但有什麼不同嗎?持款人不同,這是其一,根本在於,前者是置於銀行機構的賬戶內,後者則“暫時”脫離了銀行賬戶。也就是說,並非所有的現鈔都是脫離賬戶的,或者說,並非現鈔在任何時間內都是脫離賬戶的。當現鈔存入銀行,便置於銀行賬戶內,即便是這部分現鈔被盜被毀,也須等待銀行機構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才能顯現其損失狀況。這與個人所持有的現鈔被盜被毀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情況。

雖然大量的銀行現鈔直接處於流通中,但它們總是要時不時地迴流到銀行機構,因此,稱這些憑證式或實物性的銀行現鈔完全不是銀行賬戶貨幣,是片面的。其中,紙鈔的流通因殘損而流回銀行機構作為廢鈔回收處理,大額現鈔流通須受到監管當局嚴格管制,不僅如此,發鈔當局還將更新流通中的現鈔,實施新版替換舊版。有如,印度貨幣當局甚或直接廢止某面額的大鈔。應當說,現代經濟社會中,已經不存在脫離銀行體系的貨幣,完全脫離銀行賬戶的貨幣是不存在的,即便有,也是可以忽略不計的。

這裡比較特殊的部分是“硬幣”。應當說,小額貨幣蓋以硬幣形態流通,相對來說,大額貨幣則以紙幣形態流通。紙幣總是時不時地回到銀行,硬幣則極少迴流到銀行機構。也就是說,硬幣是最接近完全脫離銀行賬戶的“通貨”,特別是那些最小面額的硬幣,由於長期物價上漲等原因,最小貨幣單位多已退出定價,貨幣支付中也很少涉及,小面額硬幣將逐步退出流通。“硬幣”體系是前現代貨幣體系的尾巴,只不過越來越乾癟而已。這是貨幣體系的連續所決定的,即新的貨幣形態並不能完全斬斷其與舊貨幣體系之間的關係,不僅要有效地收兌、停兌、廢止,往往還要在新貨幣體系中部分保留舊的形態。

銀行貨幣脫胎於銀行票據,從法律責任上說,銀行貨幣就無法“擺脫”銀行機構,從技術上說,銀行貨幣並不是以實物形態“進出”銀行機構,其流轉也無法完全“脫離”銀行機構。銀行貨幣需要銀行機構做出大量的賬目會計處理的,落實到每位貨幣持有人,就是需要相應的賬戶體系的建立與安排。因此,銀行賬戶體系是銀行服務或業務的發生前提與基礎,更是銀行貨幣的基礎所在。

賬戶貨幣是“餘額貨幣”,已然是“數字形態”

銀行賬戶體系各賬戶內的數字是“餘額”形態的貨幣,餘額的調整依據是銀行記賬指令,透過餘額調整實現不同賬戶間的貨幣流轉。記賬指令的傳遞是紙質書面的,伴隨技術進步出現了電訊指令,賬戶體系本身也提升為電子化與網路化。

由此回頭看,銀行賬戶貨幣本身伴隨記賬指令和賬戶體系自身的電子化、電訊化及網路化,在邏輯上似乎也已然是“數字形態”。據此認為,數字貨幣脫胎於電子貨幣,將數字貨幣等同於脫離實物及無紙化。誠如此,那麼銀行貨幣經過電子貨幣便可自然升格為數字貨幣了?難道銀行家們失去了數字創新能力嗎?那麼,在銀行體系之外的數字支付大行其道後,銀行機構的模仿能力也不具備了嗎?斷非如此。

銀行貨幣是銀行賬戶體系所派生的,數字貨幣是數字賬戶體系所派生的。銀行貨幣已然是賬戶貨幣,即“餘額化”的,脫離了物理性狀,電子記賬與否或電訊傳輸及確認記賬指令與否等,並沒有改變銀行賬戶體系的屬性。

銀行貨幣與數字貨幣賬戶體系的區別

在英國,金融體系的統一經歷了整個19世紀,直到20世紀才得以完成。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成立後,透過電子通訊即建立了Wire系統,也就是今天許多國家或地區所建立的全額實時轉賬系統,即RTGS。只有統一的金融體系才具備實施全額實時轉賬的前提,而電子通訊體系的應用使之成為可能。問題在於,究竟這個全額實時轉賬系統能夠覆蓋到多大的範圍?

美聯儲的Wire和之後陸續建立起來的RTGS所能覆蓋的只有中央銀行和主要商業銀行。換言之,企業和個人在銀行支付體系中並不能實現全額實時的支付轉賬,那麼,只有透過銀行支付體系來進行,而銀行間支付體系則頗為複雜,跨境需要Swift系統,非跨境可透過RTGS系統。

毫無疑問,後者的優勢是明顯的,其中“支付即清算”即保障效率和安全性;前者是複雜的支付指令的傳輸與確認,並不直接發生支付或清算,即無支付指令的傳輸與確認,便無支付或清算的發生。簡言之,兩個系統的主體都是銀行機構,Swift是“半”開放給企業或個人的,RTGS則對企業和個人是封閉的。這就是說,銀行賬戶體系並不能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實時、全額的支付,也不能覆蓋到全員,更不能提供24小時的全時服務,也無法實現“支付即清算”。

數字賬戶體系的確立超越了銀行賬戶體系,在技術上,能夠為全員的個人或企業提供全時、實時、全額的“支付即清算”服務。但是,從金融管制法律體系上看,技術上的可行性,並不意味著會計監管上的可行性。也就是說,數字賬戶體系的法律性質與銀行賬戶題體系的法律性質上存在差異,前者往往是資產類賬戶,不是貨幣類賬戶,因此,資產的流轉和貨幣支付就是截然不同的。換言之,在商業上可以被認為是“支付”的部分,在財務會計上則被記賬為資產的流轉。不需要記賬的個人支付活動,往往是數字賬戶體系直接受益者。

數字法幣有助於解決企業的數字賬戶記賬問題,從而使得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資金往來完全實現數字化,進而,使全額、實時、全時、全員的“支付即清算”得以在整個社會經濟體系中拓展開來。

(作者系浙江現代數字金融科技研究院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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