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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個二手摩托車,被拘留了——小事犯罪系列

簡介第六條行為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

買黑摩托車一般判幾年

買個二手摩托車,被拘留了——小事犯罪系列

【案例】

張某失業期間一時找不到滿意的工作,準備送外賣維持生計。考慮到電動車充電不方便,便在朋友圈發了一個收購摩托車的朋友圈,很快賣家找上門,稱有一輛九成新摩托車需要出售,但是

沒有相關手續和牌照

,只要4000元,張某貪圖便宜以3000元的價格購買了該車。不久公安機關找上門,原來該車輛是一輛盜竊車輛,鑑定價值10000元,張某被公安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車輛也予以沒收。

【博觀說法】

張某涉嫌的罪名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構成。

本案中,張某可能並不明知車輛是盜竊來的,為什麼還被刑事拘留了呢?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本罪的犯罪構成一般是指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掩飾、隱瞞的。

但是,這裡的明知並不必然要求明確地知道,還包括推定為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掩飾、隱瞞的

應當知道的情況。

一般情況下如果行為人辯稱不知道收購的物品是犯罪得來,司法機關判斷認定明知的時候會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但是有如下情況的,一般直接認定明知了。

那麼哪些情況會被推定為明確知道呢?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透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帳戶或者在不同銀行帳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這個就是按照一般人的認知去評價明知,如果生活中碰到上述類似的行為,千萬要小心。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認定明知除了上述方式之外,關於機動車還有一個檔案。就是2007年公佈的

但是,說到這裡好像依然沒有解決張某明知的問題

中關於收購機動車是否明知的規定,六條明確規定:

但是,說到這裡好像依然沒有解決張某明知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有明顯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到這裡大家應該看明白了吧,就是機動車的交易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會被司法機關直接推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之物,會被追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刑事責任。

第六條行為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明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行為人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明知”:

(一)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憑證;

(二)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有明顯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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