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手機遊戲首頁手機遊戲

危險駕駛案例

簡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以下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附加刑可以獨立適用嗎

【案情介紹】2021年10月29日19時8分,王某飲酒後無證駕駛“五徵牌”無牌農用三輪車由南向西左轉彎行駛至108國道117KM+500M處時,與文某由南向北超車駕駛的重型半掛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民警將其帶至人民醫院依法提取血樣,經陝西軍大法醫司法鑑定所對王某血液進行酒精濃度檢測,王某的血醇濃度為112。58mg/100ml。公訴機關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以案釋法】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到案後自願認罪,且此次犯罪系初犯,結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及社群矯正機構的調查評估意見,故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以下判決: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編輯:王倩

【來源:渭南政法】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