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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保護法》看這一篇就夠了
- 2023-01-20
網路爬取資料違法嗎
禁止大資料殺熟
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訊
不得非法買賣、提供
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完善個人資訊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
……
11月1日起
《個人資訊保護法》正式實施
為大家上網安全、保護隱私、保障權益
加上了一把“法律鎖”
一起來看
網路時代
它如何保護我們的個人資訊保安
個人資訊的定義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資訊,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資訊。
其中“匿名化”是指個人資訊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復原的過程。
規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
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實質功能是一部個人資訊處理活動行為規範法,個人資訊保護的真正立法目的有兩個:一個是
“保護個人資訊權益”
,另一個是
“促進個人資訊合理利用”
。
個人資訊處理的五項重要原則
一是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
二是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原則;
三是處理個人資訊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
四是處理個人資訊應當保證個人資訊質量原則;
五是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個人資訊保安原則等。
個人在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中的七項權利
0
1.
知情同意權
收集和使用公民個人資訊必須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且目的必須明確並經使用者的知情同意;
0
2
.
決定權
有權限制、拒絕或撤回他人對其個人資訊的處理;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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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複製權
個人有權向個人資訊處理者查閱、複製其個人資訊;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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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移轉權
個人請求將個人資訊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資訊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
05
.
更正補充權
個人發現其個人資訊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有權請求個人資訊處理者更正、補充;
06
.
刪除權
在五種情形下,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資訊;個人資訊處理者未刪除的,個人有權請求刪除:
(1)處理目的已實現、無法實現或者為實現處理目的不再必要,
(2)個人資訊處理者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或者儲存期限已屆滿,
(3)個人撤回同意,
(4)個人資訊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約定處理個人資訊,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07
.
規則解釋權
個人有權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對其個人資訊處理規則進行解釋說明。
六種情形處理個人資訊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一)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二)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三)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四)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資訊;
(五)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資訊;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拒絕野蠻生長 給違規成本加碼
違法處理個人資訊,或者處理個人資訊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個人資訊保護義務的責任主體,可由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法處理個人資訊的應用程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
拒不改正的,並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執法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
,並可以
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
、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個人資訊保護負責人。
此外,法律還規定,有相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下面
一圖瞭解
《個人資訊保護法》
《個人資訊保護法》
:北京日報、法制網、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