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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姓“公”,私轉無贏家

簡介廈門市思明區某房屋原本是阿英承租的公房,1999年,她與阿強簽訂《協議書》,約定將該公房的租賃權“賣”給阿強,總計3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賣斷”

有巨這個姓嗎

□曲直

公房承租權能轉讓嗎?近日,思明法院開庭審理這樣一起案件。廈門市思明區某房屋原本是阿英承租的公房,1999年,她與阿強簽訂《協議書》,約定將該公房的租賃權“賣”給阿強,總計3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賣斷”。2017年,公房管理部門開始清退違法轉租房屋,阿英和阿強都拒不配合,於是公房管理部門將兩人起訴至法院。(10月11日《海峽導報》)

公房姓“公”,不是承租人私有財產,即便是承租人,租用多少日子也應按照政策規定與相關租賃合同來。所以只要稍想一下,我們便能知道將公房租賃權一次性“賣斷”,這事大抵就是不靠譜的,而法院判決也印證了其荒謬性。

阿英私自將公房的租賃權有償轉讓給阿強,既違反了合同約定,又違反了國家對公房租賃市場的管控政策。因此管理部門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這個時候長期住在裡面的阿強稱自家有特殊困難,政府應該予以安排安置房。然而法院查明,阿強一家在廈門市有其他住房。退一步說,假如他真的屬於社會保障性住房的保障範圍,那也該按照規定尋找正當途徑,而不是私下作違規交易。

阿強以為這公租房就是自家的“安樂窩”了。然而,因為涉及違規交易,一家子不得不接受騰退的結果,而那3萬元,買賣雙方後續不知道會不會再冒出一些鬧心的事情……所以,在該起案件當中,其實買賣雙方都輸了。

公房私轉無贏家,該案件給公眾敲響警鐘。當然,個案當中可能還暴露出些許問題,比如,公房多是面向困難群體的,阿英能將其“賣”掉,說明其已經不存在居住困難的情況。另外,阿強在那裡一住十幾年,這時間很漫長了,案件到最近才一錘定音,也讓人有姍姍來遲的感覺。因此,希望相關部門不但在公房承租的稽核上要加強把關,而且,後續管理也要積極跟緊,避免類似的被佔事件影響真正困難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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