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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婚禮後現女朋友“已婚“男子要求返還“彩禮

簡介本案中,小蓮在位於前夫離婚的情況下,視為雙方之間的夫妻關係仍然存在,在存在的情況下,小蓮又與小松在農村辦婚禮,完全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故符合重婚罪的構成,應當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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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獅,已婚男子小松,透過“搖一搖”的方式認識了女子小蓮,小蓮自稱自己系單身未婚,二人互生情愫,很快確定為戀愛關係,小松為了表達愛意,會經常傳送給小蓮520、1314的紅包。後小松的妻子得知二人的關係後,與小松協議離婚。

離婚後,小松和小蓮光明正大的在一起,並且按照當地的習俗辦理了婚禮,婚禮後小松的家人多次勸二人將結婚證領了,小松為了小蓮能夠同意領證,也是多次贈送給小蓮各種財物,可沒想到的是,小蓮似乎有什麼難言之隱,每次都是找各種各種理由推脫。

這一次兩次還好,拒絕的多了,小松也開始漸漸懷疑起來,經過一番詢問調查才發現,小蓮在老家那邊,早已與他人領證結婚,並且由於老家的丈夫不同意,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

得知真相後的小松感覺受到了天大的欺騙,遂一紙訴狀將小蓮告上法院,要求法院退還彩禮、以及贈與小蓮的各項財物,共計價值18萬元。

【@以案普法 】

夫妻之間,本就應當互盡忠實義務,可二人卻各自背叛了自己的家庭,也算是咎由自取,接下來,就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識談幾點看法。

1、小松在戀愛期間贈與小蓮的財物,是否可以要求退回?

《民法典》規定,贈與合同一經生效,便不得隨意撤回,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犯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行為,所謂受贈人嚴重侵害的行為是指受贈人本人或唆使他人故意侵害的行為,且該行為已達到嚴重程度,贈與合同可依法撤銷,過失或者故意侵害的程度未達到嚴重程度,則不在此限;(2)受贈人應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而故意不履行該法定義務的。(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關於雙方戀愛期間的贈與,系小孫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小蓮故意勒索財物的情況,所以一經生效是不能隨意撤回的。

2、小松給予小蓮彩禮的部分,是否可以撤回?

雖然《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要財物,可在部分地區,靠結婚要彩禮的情況卻有愈演愈烈之勢,甚至有人渾水摸魚,將其視為賺錢斂財的工具。

事實上,彩禮在應當視為一種附義務的贈與,即以訂立婚約為目的的贈與,按照《民法典》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應當退還彩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彩禮;(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當返還彩禮;(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

就本案而言,雖然小松和小蓮按照農村的習俗,辦理了婚禮,但因為未辦理登記手續,所以彩禮是應當返還的。

最終,法院認定小松給小蓮的彩禮部分為7。8萬元,考慮到小蓮戀愛期間懷孕流產,判令小蓮返還部分彩禮6。8萬元。

3、小蓮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

關於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雖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在民法方面,我國就取消了事實婚姻,但在認定重婚罪方面,還是一直承認事實婚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明確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小蓮在位於前夫離婚的情況下,視為雙方之間的夫妻關係仍然存在,在存在的情況下,小蓮又與小松在農村辦婚禮,完全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故符合重婚罪的構成,應當判處刑罰。

最後,無論是小松、還是小蓮,在這起不該有的案件中,都應當重新審視自己的行為。

【來源:濰坊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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