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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在關於凍結、查封、扣押等方面規定與相關法律相統一

  • 由 百度網友5c567ac6aa 發表于 手機遊戲
  • 2022-05-19
簡介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組織的合法權利,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什麼情況可以查封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摘錄: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檔案和電子資料等資訊。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檔案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鑑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摘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摘錄:

第三十九條 辦案機關需要外國協助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應當製作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書並附相關材料,經所屬主管機關稽核同意後,由對外聯絡機關及時向外國提出請求。

外國對於協助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請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機關作出決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第四十條 向外國請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請求書及所附材料應當根據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需要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權屬證明、名稱、特性、外形和數量等;

(二)需要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地點。資金或者其他金融資產存放在金融機構中的,應當載明金融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賬戶資訊;

(三)相關法律文書的副本;

(四)有關查封、扣押、凍結以及利害關係人權利保障的法律規定;

(五)有助於執行請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條 外國確定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屆滿,辦案機關需要外國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相關涉案財物的,應當再次向外國提出請求。

辦案機關決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請求國。

從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鬥爭實踐看,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案件,相當一部分案件涉及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為了查清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使收集、固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查詢、凍結、扣押許可權,同時規定了嚴格的程式以及相關人員的權利保障。刑事訴訟法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查封、扣押、凍結的條件、情形、審批程式、期限、工作要求等。

規範監察機關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的要求和標準,賦予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效力,是實現法法銜接的重要方面。調取、查封、扣押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時收集、固定證據的一項重要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有關單位或人員藏匿、毀滅證據。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法開展工作,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影,留存備查。每一次使用調查措施都要嚴格依法進行,每一份法律文書都要嚴格按程式審批,確保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運用,完全符合監察法和刑事審判對於證據合法性的程式性要求。這不僅減少了工作環節,避免了重複勞動,提高了反腐敗工作效率,也將推動監察機關調查工作的質量不斷提高,有利於更好地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

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組織的合法權利,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比如,某市監委在調查該市住建局一副局長涉嫌受賄犯罪案件時,依法凍結了其存款賬戶。經查其銀行賬戶中有100萬是其表妹從外地匯來、意圖委託其幫助在該市購買房產的資金,與案件無關。在查明這一情況後,監察機關第二天就依法履行相關程式,辦理了解除凍結手續,將該100萬元退還給了該副局長表妹。

凍結、查封、扣押是一項細活,需要注意許多細節。比如,對將要查封、扣押的物品,要認真分析物品與案件有無關係,有什麼關係,不得隨意擴大查封、扣押的範圍。再比如,對查封、扣押的物品,監察機關應妥善保管或封存,保證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完好無損。

反腐敗是世界性難題,需要各國攜手解決。新頒佈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確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之一,並且賦予監察機關在腐敗犯罪案件調查等活動中,與外國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和刑事司法協助的職責。比如,規定了我國向外國提出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請求和沒收、返還、分享違法所得請求的程式和要件,同時也規定了外國向我國提出此類請求的審查、執行程式。這既為其他國家向我國請求司法協助提供了法律依據,也會推動其他國家加大向我國提供司法協助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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