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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祖切勿“引火燒身”!少女祭拜先父不慎引火獲刑罰

簡介記者今日從廣東五華法院瞭解到,該院就審結了一起因祭祀引發的火災案例,一名17歲少女小芳在老家一山上燒香紙燭寶拜祭其父親墳地時,不慎引起森林火災,被燒山林過火面積165畝,造成經濟損失合計15萬餘元

引火粉是什麼

近年來,國家大力倡導無火祭掃,打造安全清明,但部分地區仍然保留著燃香點燭、焚燒紙錢的習俗,為森林安全埋下隱患。

記者今日從廣東五華法院瞭解到,該院就審結了一起因祭祀引發的火災案例,一名17歲少女小芳在老家一山上燒香紙燭寶拜祭其父親墳地時,不慎引起森林火災,被燒山林過火面積165畝,造成經濟損失合計15萬餘元。因犯失火罪,該少女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清明祭祖切勿“引火燒身”!少女祭拜先父不慎引火獲刑罰

2019年2月2日11時許,17歲的小芳在廣東省五華縣河東鎮一山上燒香紙燭寶拜祭其父親墳地時,不慎引起森林火災。被燒山林過火面積165畝,其中有林地22畝,未成林造林地112畝,無林地31畝,被燒紅肉蜜柚樹51棵(其中7棵燒傷),造成經濟損失合計150308元。五華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芳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案發後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以失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以案為鑑,警示廣大群眾注意用火安全,倡導無火祭掃。經辦法官指出,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清明祭掃,安全是頭等大事,文明是行為準則。在緬懷先祖,遙寄哀思的同時也要時刻牢記防火意識,切勿發生清明時節“火紛紛”的現象。用鮮花代替紙錢、香火,用網上祭奠代替現場掃墓,這種“雲祭掃”方式同樣可以表情達意、寄託哀思,並且更加環保、低碳、安全。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 陳美雯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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