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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就能不贍養父母?蘇州吳江法官:不行

  • 由 人民網江蘇頻道 發表于 網路遊戲
  • 2022-10-09
簡介最終,法官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楊大爺的實際生活和醫療需要,參考當地生活水平,並考量了楊大妹、楊小妹目前的經濟能力,從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判決楊大妹每月支付贍養費600元,楊小妹每月支付贍養費400元

放不動產權放棄繼承權的協議書怎麼寫

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即使放棄繼承權也不例外。近日,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關於贍養老人的案件。

楊大爺與老伴兒早年就離了婚,與兩個女兒的關係並不親密。起初,楊大爺身體健康,靠打零工能夠養活自己。十六年前,楊大爺和大女兒楊大妹達成協議,約定楊大妹每月支付贍養費400元,等楊大爺百年之後,房產交由楊大妹繼承。協議簽訂後,楊大妹按照約定每月向父親支付贍養費。近兩年,楊大爺的身體狀況每況愈下,喪失了勞動能力。雖然楊大爺有每月600元的農保,但仍負擔不了高昂的醫療費。無奈之下,楊大爺將兩個女兒告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贍養費。

法庭上,大女兒楊大妹稱自己每個月都按照協議支付了400元的贍養費,加上母親跟隨楊大妹生活,因年老體弱經常就醫治療,已經花費了不少醫療費,因此請求法院維持每個月給楊大爺400元的贍養費。而小女兒楊小妹則表示,自己是嫁出去的女兒,按照當地風俗不需贍養父母,同時也放棄繼承權。考慮到現實情況,願意將父親接到家裡照顧,但不同意支付贍養費。經過法官多次溝通協調,楊大爺堅持要獨自生活,不同意到楊小妹家中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負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與子女約定免除子女贍養義務的,該約定無效,事後父母若主張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法院應該給予支援。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等為條件免除贍養義務的,如果協議已經履行,可以酌情減輕子女給付贍養費的義務。最終,法官根據公平原則,結合楊大爺的實際生活和醫療需要,參考當地生活水平,並考量了楊大妹、楊小妹目前的經濟能力,從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判決楊大妹每月支付贍養費600元,楊小妹每月支付贍養費400元。

法官提醒,孝為德之本,百善孝為先。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公民應盡的義務。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就運算元女放棄繼承權,也無法

不去

贍養父母。(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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