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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兒童保護的強制報告制度

簡介澳大利亞的法律要求對過去或正在發生的虐待兒童行為進行報告,澳大利亞紐芬蘭州立法規定,只要兒童所在家庭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即使沒有對兒童造成危險或傷害,責任主體也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

零報告制度是什麼

編者按 侵害兒童案件往往具有隱蔽性。未成年人遭到侵害並不自知或雖然知道但不敢、不願報告。為儘早發現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線索,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兒童保護強制報告制度,要求任何組織或個人,只要發現侵害兒童行為都必須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紹相關法律制度,敬請關注。

報告主體

目前,兒童保護強制報告制度在世界多個國家推行。比較典型的有加拿大、瑞典、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南非、日本、以色列、韓國、沙烏地阿拉伯等國。報告制度將報告行為界定為一項法律義務,並規定由誰來承擔這項義務,即報告主體。綜合各國的情況看,報告主體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專業主體,一類為普遍主體。

專業主體。專業主體包括以下方面人員:1。醫務工作者。包括醫生、註冊護士、登記護士、心理諮詢師、心理醫師或其他精神健康專業人士、兒童照料人士、藥劑師等。2。教育工作者。包括學校教師、家庭教師以及其他學校工作人員。3。執法人員。包括警察、法醫或驗屍官、法律執行機構人士、牧師、神職人員以及調解員和仲裁員等。4。社會工作者。包括學校諮詢顧問、兒童照顧機構工作人員、負有協調和監督居家服務的日託機構業主、為兒童家庭提供服務的公職人員等。5。影視從業人員。6。廣告業者。

普遍主體。在南非,根據2007年《刑法修正案》《性侵害及相關事項法案》規定,所有在南非境內居住的人士,在發現兒童遭受性侵害時均負有向警察部門報告的義務,否則將承擔刑事責任。在英國,任何人,不管與兒童之間是否存在監管關係,只要懷疑兒童正在被虐待,都可以向地方當局兒童服務機構或警察局報告;全國防止虐待兒童協會設立了免費的電話服務專線,任何想舉報虐待兒童事件的人(包括受虐待兒童本人)都可以撥打該熱線電話。

報告內容

各國法律規定了強制報告的受理機關、報告渠道,並重點規定了報告的內容。

受理機關。一是向兒童服務機構和警察局報告。在英國,負責調查虐待兒童案件的法定機構是地方當局兒童服務機構和警察兒童保護小組。二是向弱勢兒童保護部和警察局報告。紐西蘭司法部、教育部均要求學前從業人員若發現疑似虐待或忽視,且兒童處在危險狀態時,必須立即聯絡警方。

報告內容。一是過去的、正在發生的、未來可能發生的虐待案件。澳大利亞的法律要求對過去或正在發生的虐待兒童行為進行報告,澳大利亞紐芬蘭州立法規定,只要兒童所在家庭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即使沒有對兒童造成危險或傷害,責任主體也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二是嚴重的虐待案件。澳大利亞一些州規定,兒童目睹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兒童行為,但要求僅在可能對兒童造成嚴重的生理或心理傷害時,才可作為強制報告的內容。加拿大《兒童與家庭服務法》關於強制報告事項則較為寬泛,除了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虐待四類兒童虐待事件外,2008年的修正案還將“兒童色情”事件也列在強制報告內容之中。

處置程式

在處理程式方面,綜合一些國家的情況看,主要有六個程式。

篩選與啟動調查。地方政府可以啟動虐待兒童事件的調查。警察、健康專家、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應當協助調查進行。一般是接到報告後72小時之內,但對於緊急情況,應當在2小時至24小時內啟動調查。調查機構一般在30天至60天內完成調查。

服務與安置兒童。如果發現有虐待行為,但將兒童留在家中沒有現實危險,就會讓兒童和家庭成員繼續共同生活。如果發現兒童面臨侵害的現實危險,則會直接將兒童帶離家庭送至緊急保護監管機構,並在帶離之後的24小時或48小時內向少年法庭申請聽證,獲得保護兒童的授權。

處置和登記姓名。對於輕微的虐待和忽視行為,會與家庭簽署協議以避免再次發生該類事件。對於嚴重的虐待行為,執法機構會接手調查甚至對侵害者提出刑事指控,侵害者可能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只要經證實存在虐待或忽視行為,侵害責任人的姓名和相關資訊都會被兒童保護資料庫登記。

申請保護令。如果兒童存在生命危險或即將受到重大傷害,地方當局社會服務機構或警察局應當行使法定權力並立即採取措施以保護兒童的安全,如有必要會將兒童從家裡帶走,地方當局社會服務機構或警察局也會向法院申請緊急保護令。

召開兒童保護會議。如果調查確定兒童正在受到或可能受到重大傷害,地方社會工作者及管理者會決定召集首次兒童保護會議。會議要通知家庭成員(如果合適的話,還包括兒童)及其支持者和辯護律師、與兒童和家庭密切聯絡的專業人員參加。

對涉嫌犯罪者提出控告。如果警察調查發現虐待案件涉嫌犯罪,就會將案件卷宗移交檢察院。如果案件被裁定為有罪,會舉行量刑聽證。如果合適,起訴律師還可以向法院提出賠償或釋出保護未來兒童安全的命令等要求。

責任追究

在明確法律義務的前提下,未履行報告職責的知情主體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追究行政責任。南非法律規定,未能履行報告義務的職業群體將承擔相應責任。以醫護人員為例,《南非衛生專業委員會倫理規章》要求醫護人員必須報告任何違反道德或違反法律的行為。《南非衛生法》規定,未履行報告責任者可給予罰款或暫停執業甚至取消執業資格的處分。

追究民事責任。美國有一部分州還規定了民事責任,如科羅拉多州規定,故意違反強制報告義務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艾奧瓦州規定,未能履行報告義務的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追究刑事責任。加拿大《兒童與家庭服務法》規定,責任主體如果被法院裁定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即構成犯罪,相關組織的僱員和管理人員亦構成犯罪,均將被判處1000加元以下的罰款。澳大利亞各州法律規定,未能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將受到罰款處罰,處罰的額度從1000澳元至22000澳元不等,北領地州1999年《兒童與少年法》第159條規定,如果責任報告主體在工作(無論是否付酬)過程中懷疑兒童或少年遭受或正在遭到性虐待或者非意外的人身傷害,必須儘快報告兒童的姓名、所受侵害以及懷疑的理由,如果未履行強制報告責任,可處5000澳元的罰款或6個月的監禁。

報告者保護

為確保強制報告制度貫徹落實,且持續有效,各國制定了對報告者進行法律保護的制度。

保密。各國都規定可以匿名報告,且都明確規定禁止向侵害者透露報告主體的個人資訊,並規定檔案資訊應當嚴格保密。根據澳大利亞昆士蘭州1999年《兒童保護法》第186條規定,收到報告和掌握報告者身份的人員除非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下,不得向他人披露報告者的資訊,否則將受到罰款處罰。

免責。南非2007年《兒童法》修正案規定,不得追究基於“善意和真誠”原則作出報告的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1998年《兒童和少年照顧和保護法》第29條規定,如果報告主體根據善意的原則向兒童保護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有權保護兒童的人員履行報告義務,不得認定報告主體違反職業道德或職業行為準則,不得認定報告主體應承擔誹謗責任,也不得認定為惡意訴訟或是圖謀不軌行為。《美國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規定,各州的法律中必須設立報告免責條款,但這種免責不適用於惡意的或明知是虛假的報告行為。

禁止打擊報復。加拿大《兒童與家庭服務法》關於保護報告主體條款則更為全面化,保護方式亦更為多元化。一方面,明文規定“除在司法程式過程中要求或允許的情況外,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或經報告者書面同意,任何人均不得披露報告者的身份;另一方面,明令禁止對報告者進行騷擾、降級、干擾等方式的報復。為提升對報告責任主體的保護力度,還設立了對報復報告主體嚴格懲戒的條款,即其單處或並處50000加元以下的罰款或兩年以下的監禁。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鞠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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