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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營銷要有限度,否則涉及侵權

簡介2、是否只要存在商家撥打自然人的電話進行商業推銷的行為即應認定構成侵害他人生活安寧權呢

一直收到境外來電怎麼辦

“尊敬的客戶,我們現在推出一個活動……”

“您好,恭喜你被福袋砸中,可以免費領取……”

“您好,我們此次來電,是因為您是我們的老客戶,所以為了回饋您一直的支援,我們提起邀您解鎖超惠權益。”

你們生活中是不是每天都會接到各式各樣的推銷電話或者簡訊,我看了下每週光攔截的電話就不下十幾個,更不用說簡訊了,特別讓人感到煩躁。

電話營銷要有限度,否則涉及侵權

本案的孫先生就是遇見這種情況,2011年7月13日,孫先生在某通訊集團山東有限公司濱州分公司處辦理了號碼為150XXXX8020的電話卡,並持續使用至今。

之後,分別於2020年6月30日9時53分、9月15日10時48分、9月22日14時08分、10月26日14時08分、12月25日15時19分、12月29日16時07分收到營銷人員以某公司工作人員名義撥打的推銷電話。

即使孫先生已經表示自己不接受推銷,要求其停止。並且多次撥打通訊公司客服投訴推銷過於頻繁且多在上班時間,給他工作生活造成了極大困擾。

投訴後該通訊公司客服承諾會將孫先生的手機號加入“營銷免打擾”,以後儘量避免再向孫先生推銷,但是孫先生還是持續接到推銷電話。

1、自然人享有生活安寧權

根據《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可知,除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屬於隱私權的範疇,採用電話或者簡訊等形式進行商業推銷屬於影響他人生活安寧權的一種具體的表現形式。

孫先生作為自然人,享有保持安穩寧靜的私人生活狀態的

權利

,並排除他人不法侵擾。

2、是否只要存在商家撥打自然人的電話進行商業推銷的行為即應認定構成侵害他人生活安寧權呢?

並不是。侵害生活安寧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必須符合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即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存在加害行為且該加害行為導致了損害事實。

也就是侵權人對於自然人的電話聯絡以進行商業推銷的行為需達到“侵擾”的程度,那這個程度如何把握呢?

具體來說,應該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發生的頻次、持續時間、是否是休息時間及強度等情況來考量。

比方說本案中孫先生多次接到推銷電話,且在表示明確拒絕後,商家仍然不顧孫先生的意願強行繼續推銷,完全超過了正常人可以容忍的程度。

如果商家僅有一次推銷,在自然人提出異議或者予以反對後立即停止後續行為的,則通常不會被認定為侵權。

3、電信公司的行為還構成侵犯個人資訊

手機號碼屬於個人資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個人資訊,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電信公司很容易利用業務上的便利獲得他人的手機號碼,所以其應該具有更高的審慎注意義務,不得濫用其行業地位,隨意使用他人的個人資訊。

我不知道別人是不是這樣,反正我第一次看到的陌生電話一律都不接,如果真的有什麼重要的事,應該還會再打,不再打的一律視為騷擾電話。

電話營銷作為一種營銷手段,本身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如何扭轉大家對它的

反感才

是商家應該努力思考的。

不知道你們對於營銷電話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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