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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願望清單”,打破探視僵局

簡介本案就是善意執行理念在探視權領域的延伸適用,執行案件的承辦人沒有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拘留以實現執行目的,而是以孩子為突破口,循序漸進引導其充分表達對父母之愛的期待,最終換來了一個圓滿的結局

如何向法院申請探視權

本文轉自:文匯報

一份“願望清單”,打破探視僵局

一場因父母之愛相互拉扯引發的探視僵局,如何透過一份小小的“願望清單”圓滿化解?“願望清單”的背後又是怎樣一段執行故事?本期的有法執說,讓我們一起聆聽探視權執行案件背後法官的柔情守護。

陷入僵局的父母之愛

2019年12月,甜甜(化名)的爸爸(楊先生)和媽媽(劉女士)於法院調解離婚,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甜甜的爸爸可於每週六或週日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對甜甜行使探望權。

然而,據劉先生反映,2年多過去了,每次探望女兒,劉女士都不予配合。一天,楊先生在探望前收到了女兒甜甜發來的簡訊,“我不喜歡爸爸,我不要和爸爸回去”讓楊先生終於坐不住了。於是,他將一紙《強制執行書》提交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

“探視權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面對這樣一份強制執行書,如何窺探孩子真實的內心世界並引導其自主決定是執行案件的承辦人面臨的一大難題。由於甜甜的父母在前期探望交接過程中有過一些不愉快的經歷,為了避免矛盾進一步深化,執行案件的承辦人幾經思考,決定組織一場“對話”,試圖找到打破僵局的突破口。”

爸爸(申請執行人):“孩子的媽媽找各種理由不讓我接孩子,擅自在探視時間給孩子安排補課,請求法院對她限高、拘留,責令她探視時間不得讓孩子參加其他活動。”

媽媽(被執行人):“孩子去他那裡午飯沒有吃,接送孩子上學遲到,作業不輔導,還發生了手被燙傷的情況,不是我有意阻撓探視,現在是女兒不願意跟他走。”

甜甜(被撫養人):“上次爸爸去接我,把外公外婆氣哭了,我不喜歡爸爸,我不要跟爸爸回去……”

一份“願望清單”,打破探視僵局

為了讓甜甜徹底放鬆,執行案件的承辦人提前在接待室裡放置了萌寵玩偶,並準備了熱牛奶。溫馨的場景,親切的對話讓甜甜逐漸開啟話匣。提及爸爸時,甜甜的口中有歡喜也有小抱怨。

“甜甜對爸爸還是有一定感情基礎的,為什麼突然拒絕爸爸還有待進一步溝通。”執行案件的承辦人們相視一笑。眼看著局面逐漸開啟,執行案件的承辦人把門外等候已久的爸爸帶進接待室。

面對突然出現的爸爸,乖巧的甜甜一下子表現出了抗拒、不安甚至鑽到了桌子底下。接待室裡的氣氛降到冰點,充滿期待的爸爸頓時手足無措。

一份“願望清單”,打破探視僵局

一份寫滿愛的“願望清單”

看到這一幕,執行案件的承辦人趕忙拿出手機陪甜甜看起了動畫片,等到甜甜的情緒舒緩之後,甜甜再次看向爸爸時不禁撒起嬌來:“希望爸爸也能陪我看電視,不要總是睡大覺。”

“雖然甜甜覺得爸爸有時偷懶,有時衝動,有時粗枝大葉,但是爸爸還是很愛你的,希望每週都能陪你玩。甜甜願意再給爸爸一次機會嗎?”

“我希望爸爸能陪我玩四隻小貓的遊戲,不要睡覺;

我希望爸爸能說話算數,給我買芭比裙;

我希望爸爸……”

甜甜一邊說,爸爸在一旁樂呵呵的點著頭,執行案件的承辦人也抓緊在一旁做起了記錄。

不一會兒,甜甜在爸爸和執行案件的承辦人的見證下許下了對爸爸的十個願望。

一份“願望清單”,打破探視僵局

眼見局面終於開啟,執行案件的承辦人也順勢詢問甜甜:“爸爸滿足了甜甜十個願望,甜甜可不可以也幫爸爸實現一個願望呀?”甜甜開心的回答:“爸爸也可以提十個要求。”

一份“願望清單”,打破探視僵局

爸爸和甜甜你一言我一語,於是有了這份接待室版本的“願望清單”,媽媽也附贈了一份“去爸爸那裡不用帶作業”的承諾。一份“願望清單”,讓原本僵持的探視變成了久違的親子活動。在執行案件的承辦人的見證下,爸爸、媽媽與甜甜共同簽署了這份愛的契約。

“後天上午十點爸爸去接你,好嗎?”

“嗯!”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權是夫妻離婚後,對未與被探視人共同生活一方的權利補救,亦是被探視人得到父母雙方陪護的保障。探視權的行使應當以充分尊重子女意願為前提,不可為實現探視目的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在一些矛盾激烈的離婚案件中,由於未成年子女個人意思表示能力有限,時常“口是心非”拒絕與申請探視方見面,這也成為協助探視義務方拒絕探望的理由。執行程式往往透過對協助探視義務方的疏導或強制來實現探視。

但是不同於金錢給付義務及一般行為類義務的執行,探視權執行在執行措施的選擇上,需兼顧被探視人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需要,謹慎適用限高令、拘留等強制措施。如何在考量被探視人真實意願與保障父母探視權之間取得平衡,考驗著執行案件的承辦人的辦案智慧。

202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意見》。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本案就是善意執行理念在探視權領域的延伸適用,執行案件的承辦人沒有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拘留以實現執行目的,而是以孩子為突破口,循序漸進引導其充分表達對父母之愛的期待,最終換來了一個圓滿的結局。

父愛如山,母愛似海。愛與不愛的決定,不是一句格式化的問詢,不是一次僵化的執行,更不是孩子在父母之間的艱難取捨,探視權不應成為親情的拉鋸戰。要讓探視真正發揮其積極作用,我們期待父母與子女之間,少一份劍拔弩張,多一份真誠的傾聽,讓父母之愛才真正成為灌溉孩子成長的春風雨露。愛是父母與孩子的雙向奔赴,執行案件的承辦人願做那根撬動親情流轉的槓桿。

轉載:“上海閔行法院”公眾號

編輯:周辰 王宛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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