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網路遊戲首頁網路遊戲

承包方被強制退場後能否在建工合同糾紛中主張返還扣押的機械裝置

  • 由 坤略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網路遊戲
  • 2023-01-23
簡介而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中雖然對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建築材料的使用和處理問題未作約定,但使用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建築材料是施工方環宇公司完成建設工程的必要條件,而保護和返還上述物品也應當是建設方南北公司的附隨義務

扣押物品可以返還給委託人嗎

大家好,我們是坤略律師事務所爭議解決法律事務部。

在近期代理的一件建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我方委託人作為承包方承建一加工廠房,由於現場施工需要,租賃大型機械裝置進場對建築材料進行加工。但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未能如約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最終導致合同解除,承包方被髮包方強制驅離撤場,機械裝置未能撤場。因雙方存在工程款糾紛,直至糾紛訴至法院,發包方也未返還承包方機器裝置。

訴訟中我們遇到一個問題——在建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承包方能否要求發包方返還扣押?今天,我們結合最高院一個案例,與大家共同探討這個問題。

最高院案例案情簡述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終字第9號

2009年9月16日,環宇公司(承包方)與南北公司(發包方)簽訂了一份工程補充合同書,雙方約定均按此合同履行,本合同與《建設施工合同》有衝突時以本合同為準。隨後(具體日期不詳)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進行了備案。備案合同約定,工程名稱龍庭時代商住樓專案,工程承包範圍土建、安裝、電氣、暖通、給排水、內外裝飾裝修(不包含室內精裝修)、消防等施工圖紙全部內容。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南北公司主張環宇公司於2009年底已經進場施工,截止到2011年8月1日,南北公司共支付進度款2500萬元。

2011年8月12日,環宇公司發函要求南北公司於2011年8月16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於2011年8月21日前支付補償金,並表示如果南北公司不履約,將解除雙方合同。由於付款問題,雙方矛盾激化,環宇公司全面停工。後雙方經協商對支付工程款和施工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

2011年10月16日南北公司發給環宇公司一份《工作聯絡單》,要求環宇公司於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人員、材料、機械等的現場清退工作,並通知環宇公司不在規定時間完成現場清退工作的後果由其承擔。同日,環宇公司回覆稱,在退場前必須完成以下工作:雙方共同確認工程施工的部位和完成工程產值、雙方共同確認工程質量問題、工期和誤工一系列損壞賠償問題、工程資料隨形象進度移交問題。

除此之外,南北公司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支付工程款和賠償金的數額和支付時間。環宇公司未在2011年10月20日前清場。此後,南北公司多次致函環宇公司,要求環宇公司將遺留現場的機械裝置、施工材料和現場物品清理出場。環宇公司稱由於南北公司拒絕結算及不配合清場,其一直未進行清點交接和退場工作。雙方交涉一直無果,環宇公司於2011年11月被強制驅逐出場。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南北公司協調與相關單位進行部分現場物品對接工作。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根據環宇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於2013年10月21日委託河北漢豐造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涉案已完工程造價和現場遺留施工機械裝置、設施、原材料、辦公裝置與用品等殘值損失兩部分內容進行了審計。

承包方被強制退場後能否在建工合同糾紛中主張返還扣押的機械裝置

案件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為:關於環宇公司主張返還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建築材料等,是否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內容。

一審法院觀點

關於環宇公司主張返還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建築材料等,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內容,可以在本案中一併審理。鑑定機構依據判決書及調解書的內容對遺留現場的模板、方木及其他週轉材料的殘值進行了計算,並給出了參考性意見。

由於環宇公司撤場時為非正常撤場,沒有雙方簽字認可的確認這些材料的書面證據,雖然南北公司曾多次致函環宇公司要求其清點現場物品撤離現場,但由於雙方矛盾激化,且第三方施工隊伍已經進入施工現場,造成雙方一直未就現場物品進行清點。

從雙方往來函件和法院生效判決及調解書能夠證明施工現場確實留存了大量的建築材料,一審法院認為鑑定機構依據法院生效裁判做出的鑑定結論,應予以採信。環宇公司起訴主張了價值1823。13萬元的機械裝置、設施、原材料、辦公裝置和用品,經鑑定機構計算,現場遺留物品價值共計13093867。04元。南北公司應返還價值13093867。04元的機械裝置、設施、原材料、辦公裝置和用品,不能返還原物的,則應賠償環宇公司物品殘值損失13093867。04元。

二審法院觀點

關於南北公司是否應當返還或賠償環宇公司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和建築材料等問題。南北公司提出環宇公司關於返還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和建築材料的請求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不應在本案中一併審理。對此,

需要提請南北公司注意的是,雙方在合同中雖然對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建築材料的使用和處理問題未作約定,但使用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建築材料是施工方環宇公司完成建設工程的必要條件,而保護和返還上述物品也應當是建設方南北公司的附隨義務。因此環宇公司請求返還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和建築材料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範疇,一審法院將該請求在本案中一併處理是正確的。

關於上述物品的具體數量和種類情況,從雙方往來函件和法院生效判決及調解書確認情況看,施工現場留存了大量的建築材料。鑑定機構據此對遺留現場的模板、方木及其他週轉材料的殘值進行了計算,並給出了參考性意見。

雖然南北公司對鑑定機構的意見及現場物品種類和數量提出質疑,但由於環宇公司系被強制驅逐出施工場地,加之其他施工隊伍已經進入施工現場,故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和建築材料已為南北公司所掌控,在此情況下,南北公司應當舉證證明物品的具體情況,但其未能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其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經鑑定機構計算,現場遺留物品的價值共計13093867。04元,南北公司應返還上述價值的機械裝置、設施、原材料、辦公裝置和用品;不能返還原物的,應予賠償,故一審法院對該問題的處理意見並無不當。

裁判觀點分析

在建工合同糾紛中,對於上述案件的情況是較為常見的,而發包方也多以返還裝置與建工糾紛並非同一法律關係,不應同案審理。而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中雖然對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建築材料的使用和處理問題未作約定,但使用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建築材料是施工方環宇公司完成建設工程的必要條件,而保護和返還上述物品也應當是建設方南北公司的附隨義務。

二審法院將裝置返還義務認定為建工合同的附隨義務,此處的附隨義務不是合同約定的附隨義務,而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後合同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所謂的後合同義務,是債權債務終止後產生的法定義務,無需在合同中另行約定。

雖然合同解除並不必然引起後合同義務,但本案建工合同解除後需保全承包方已經履行的合同利益,有必要在合同權利義務關係解除而終止後,使發包方依據交易習慣承擔一定的後合同義務。

依據法律規定後合同義務的具體履行形態之一就是協助,具體到本案中的協助義務,是指在建工合同解除(債權債務關係終止)後,發包方應該協助、配合承包方處理與合同解除後有關的善後事宜,即返還環宇公司完成建設工程的必要裝置,包括:機械裝置、辦公用品、建築材料等。

最高院的裁判觀點雖然支援了承包方被強制退場後,承包方可以在建工合同糾紛一併主張返還扣押的機械裝置,但在因為承包方使用的大型機械裝置多為租賃使用,涉及租賃費用問題及損失索賠問題。在此特提醒各承包單位,在非正常情況退場時,儘量做好三方(發包方、承包方、監理單位)機械裝置、建築材料等清點工作,避免產生額外糾紛。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