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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兒子欲踹人,被男子用杯子砸成輕傷,構成正當防衛嗎?

簡介吳某又作為未成年人,所實施的暴力強度限於用腳踹,魏某作為城管執法人員、43歲的中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暴力強度較小的不法侵害,也不可能產生恐慌、緊張等心理,進而導致其採取暴力強度較大的用玻璃杯砸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因此不構成正當

吳傷屬於故意傷害嗎

河北一男子在辦公室砸傷女同事15歲兒子,被行拘留賠償23萬,又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起訴,構成正當防衛嗎?

2019年6月24日下午4時左右,同事李某兒子吳某來辦公室找李某,發現李某不在後,便坐在她位置上玩手機,因音量大、且外放聲音,已經影響到了43歲城管工作人員魏某的工作,魏某口頭提醒後,吳某並未理會,他便起身提醒、二人因此發生口角,之後吳某離開。在李某回來之後,吳某又返回辦公室與魏某爭吵,期間吳某用腳踹向魏某,但未踹到,魏某見狀拿起桌上水杯砸向吳某,李某見兒子受傷,便衝上前與魏某扭打,吳某也隨即衝上去廝打。

當日下午5:24,吳某被送到醫院接受診斷,經診斷他面部面板裂傷、顱骨骨折、左肩面板裂傷。後經公安局鑑定、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重新鑑定均認定吳某損傷為輕傷二級。

事後,魏某被帶回派出所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經調解後,魏某賠償吳某23萬。同年10月21日,魏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邯鄲市復興區檢察院指控魏某犯故意傷害罪,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八個月。魏某則始終堅持正當防衛,並質疑吳某吳歌的傷情鑑定。

同事兒子欲踹人,被男子用杯子砸成輕傷,構成正當防衛嗎?

本案爭議點共有兩點:

一、吳某是否構成輕傷二級?

在《人體損傷鑑定標準》中,輕傷二級是指:(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 8。0cm 以上;(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 2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 10。0cm2以上;(3)帽狀腱膜下血腫範圍 50。0cm2以上;(4)顱骨骨折;(5)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6)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在公安局和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二次鑑定後,吳某構成輕傷二級。魏某又自行委託了京雲智科鑑中心鑑定,該中心經審查認為吳某構成輕微傷,沒有達到輕傷二級。在魏某申請鑑定後,復興區法院對相關鑑定材料進行質證並在法院紀檢部門的見證下,用法院的電腦隨機抽籤選定北京法大法庭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目前傷情還在重新鑑定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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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魏某不構成正當防衛

魏某與吳某的廝打應分為兩個階段:

在第一階段,吳某用腳踹向魏某、但未踹到,魏某用玻璃杯砸向吳某。

因正當防衛的前提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既包括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在李某回來之後、吳某返回辦公室與魏某爭吵、並試圖用腳踹魏某,此時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為用腳踹的行為很可能損害魏某的身體健康。但吳某並未踹到,此時沒有形成現實、緊迫的危險,且現場的李某和其他同事一直在拖拽、阻攔吳某,吳某沒有繼續實施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吳某又作為未成年人,所實施的暴力強度限於用腳踹,魏某作為城管執法人員、43歲的中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暴力強度較小的不法侵害,也不可能產生恐慌、緊張等心理,進而導致其採取暴力強度較大的用玻璃杯砸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因此不構成正當防衛。

除此,從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來看,綜合考慮15歲的吳某,用腳踹魏某的不法侵害,從性質上來看,暴力程度不高,手段也不惡劣,強度、危害程度均較小。同時,吳某並未踹到魏某,而魏某過激的順手拿起玻璃杯砸向吳某,其防衛發生在不法侵害已經實施結束,因為李某及現場其他同事的攔截,吳某沒有踹到人,沒有造成損害結果、危害強度也不大,相比於作為成年人的魏某,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力量較小,魏某所處的不法侵害並不緊迫、激烈、嚴重,即使以社會公眾一般的認知來看,魏某拿起玻璃杯砸傷吳某,已經屬於明顯超出必要強度,因為魏某完全可以躲開、並且或者選擇同樣踹人的動作來反擊,而不是報復性的拿玻璃杯砸人,因為玻璃杯可以傷人、砸碎的碎玻璃更可能導致吳某面部器官受損,甚至發生如眼睛被玻璃刺瞎的嚴重後果。故而魏某不構成正當防衛。

同事兒子欲踹人,被男子用杯子砸成輕傷,構成正當防衛嗎?

在第二階段,李某見吳某被砸傷,衝上去與魏某廝打、吳某也衝上前,三人互相鬥毆。

三人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屬於互相鬥毆的行為,雙方均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僅對於有過錯的吳某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吳某先動手,在魏某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的魏某的行為才能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魏某第一階段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因此也不能進一步以未造成重大損害而認為防衛不過當,其行為已經屬於故意傷害行為;在第二階段,魏某與李某、吳某互相鬥毆,三人均屬於故意傷害行為,即使之前魏某砸傷了吳某,但其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李某又衝上去打人,也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因為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

因此,無論是在第一階段還是第二階段造成吳某損傷,這兩次的損傷結果應當均認為與魏某的故意傷害行為有關,應當依據危害結果累計鑑定。魏某堅持要求對吳歌所受傷是一次形成還是多次形成進行鑑定,並無意義。該鑑定結果最終決定魏某是否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該罪,如果新的鑑定結果鑑定吳某損傷為輕微傷、達不到輕傷及以上,則因行為人沒有造成輕傷及以上損害結果的,不構成本罪,而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處以拘留、罰款,不能依法提起公訴、進入審判程式;如果新的鑑定結果鑑定構成輕傷及以上,魏某則會被依法提起訴訟、並且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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