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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房東租金導致物品被扣押,是否可以取回

簡介筆者認為:第三方有權要求房東予以返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部分的解釋》第六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係留置合法佔有的第三人的動產,並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扣押物品可以返還給委託人嗎

拖欠房東租金導致物品被扣押,是否可以取回

拖欠房東租金導致物品被扣押,是否可以取回

劉某於某公司簽署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

3

年,後因劉某拖欠租金導致經營場所被某公司封鎖,劉某多次與某公司溝通並要求取回場所內被扣押的物品但均被某公司拒絕。此後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拖欠的租金、物業管理服務費和逾期歸還房屋期間的佔用費等。

經法院審理認定:劉某曾向某公司主張返還經營場所內的物品,且某公司對劉某存放在經營場所內的物品不享有留置權,故某公司主張劉某未撤出經營場地內物品導致逾期歸還房屋的佔用費,自劉某要求返還經營場所內的物品之日起不予支援。

現實中存在存在大量因拖欠房東租金或物業管理費,導致租賃場所被房東或物業封鎖,致使承租方無法取回租賃場所內的物品。且房東或物業管理公司經常以費用未結清為由,拒絕歸還租賃場所內的物品。此種情況下,承租方是否有權要求物業或房東返還被扣押的物品呢?

一、

租賃雙方存在一方為個人的,則有權取回被扣押的物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必須與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房東對承租方享有的債權標的為房屋而非房屋內的物品,故房東或承租方一方非企業的,則房東均無權對租戶的物品予以留置。

二、若房屋租賃雙方均為企業,但被留置物品的所有權歸屬於第三方,第三方是否可以主張房東予以返還。

筆者認為:第三方有權要求房東予以返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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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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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部分的解釋》第六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係留置合法佔有的第三人的動產,並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人以該留置財產並非債務人的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並非同一法律關係,債務人以該債權不屬於企業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並非同一法律關係,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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