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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 由 稅乎網稅務知識分享 發表于 網路遊戲
  • 2023-01-28
簡介你公司行為虛開,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溫稅一稽協〔2022〕24號,協查編號43303000122040623310)、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資訊查詢單、增值稅申報表、《詢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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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溫稅二稽不罰〔2022〕15號

溫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303

**

51PJ2C):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我局(所)對你(單位)(地址:溫州市龍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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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你單位存在以下

違法事實:你公司2015年12月開具2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永嘉宏隆貿易有限公司取得溫州蔣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票程式碼3300151130、發票號碼02065826-02065830,02065926-02065943金額2298663。24元,稅額390772。76元,發票已被證實為虛開。2015年11月-12月總共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475份,對外開具47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2015年11月開具2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作廢),發票金額合計2510。26元,稅額合計426。74元,價稅合計2937元。2015年12月開具45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金額合計44006181。6元,稅額合計7481051。58元,價稅合計51487233。18元。2015年12月未申報。

你公司已於2016年1月28日被認定為非正常戶,非公司工作人員將其恢復正常,註冊、經營地址現場照片及現場筆錄反映均無該公司存在,電話聯絡無人接聽,屬走逃企業。

你公司行為虛開,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溫稅一稽協〔2022〕24號,協查編號43303000122040623310)、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資訊查詢單、增值稅申報表、《詢問(調查)筆錄》、現場照片、現場筆錄、授權委託書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鑑於上述稅收違法行為該單位行為已超過五年,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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