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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保留的財產可以被查封、扣押、凍結嗎?兩種情況

簡介當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時,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了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

申請標的物是什麼意思

所有權保留的財產可以被查封、扣押、凍結嗎?兩種情況

所有權保留是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比較常見的一種交易方式,《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對此也作出了明確規定。當然,在執行案件中也會遇到所有權保留的問題,比如所有權保留的財產可以被查封、扣押、凍結嗎?

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允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保留所有權,在買受人未依約履行所有權保留條款所設定的條件下,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標的物依舊為出賣人所有。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只適用於動產,而不適用於不動產。所有權保留買賣,從所有權的轉移角度來看,其特殊性在於,雖然標的物是動產,但是所有權移轉並不遵循“自交付時移轉”的民法規則,而是依照當事人約定的支付價款完結的時間移轉,客觀上形成了“交付在前、移轉所有權在後”的局面。因此,在所有保留期間,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

那在執行案件中,所有權保留的財產可以被查封、扣押、凍結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當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時,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了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如果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需要向法院交付全部餘款,餘款全部交付後,法院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二種情況: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保留所有權。當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時,被執行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了該財產,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保留所有權已辦理登記的,第三人的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第三人主張取回該財產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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