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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這事,會被判死刑?——淺談涉毒案件中的“明知”問題

簡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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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你要去美國,有個相識多年的朋友託你幫忙帶個行李箱過去,說是絲綢、珍珠、衣服等等,而你不好意思把人家封好的東西開啟檢查的,而且即便開啟看看,也沒發現異常,結果在機場,卻被海關人員卻在箱子的背部夾層裡發現了3公斤的毒品芬太尼,這個毒品數量已經足以判幾次死刑了。

那麼,你會判死刑嗎?

做這事,會被判死刑?——淺談涉毒案件中的“明知”問題

作為專業做毒品犯罪辯護的律師,我們來分析毒品犯罪有關的“明知”問題:

該行為涉及的走私毒品罪,要定是走私毒品罪,必須確定明知是毒品,否則就無罪。因為,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沒有過失犯罪,也就是說,

知不知道所涉及的是毒品是定罪的關鍵。如果明知涉及的是毒品,或者對方承諾支付高額報酬而幫忙帶去美國,那麼構成走私毒品罪。但是如果不明知,那麼不構成走私毒品罪。

對於這種簡單的,普通人憑樸素的常識可以得出答案。但是司法中的案例複雜得多,確實存在一些被告人辯解自己不知情,避免冤案,那麼如何判斷明知呢?

對此,關於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8)324號)明確指出:毒品犯罪中,判斷被告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供述,而應當依據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被告人的年齡、閱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1)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為他人攜帶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2)以偽報、藏匿、偽裝等矇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郵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3)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4)體內或者貼身隱秘處藏匿毒品的;(5)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不等值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6)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7)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8)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9)以虛假身份或者地址辦理託運手續,在其託運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10)有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對於一般的毒品案件,透過以上幾點結合被告人的工作生活、經驗閱歷、有無吸毒史、是否報酬、報酬是否合理、交接物品的方式、毒品藏匿是否隱蔽等方面全方位梳理分析,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基本上可以推定是明知。

做這事,會被判死刑?——淺談涉毒案件中的“明知”問題

但是,對於一些精麻藥品的涉毒案件,由於這些精麻藥品在國外不受管制,很容易就可以買到,屬於合法藥品不屬於毒品,但是在我國如果不用於醫療就屬於毒品。有被告人對這些藥品進口後在國內,公開售賣(比如透過朋友圈)、食用等,而不像普通毒品犯罪那樣偷偷摸摸,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意識到這個藥品是毒品。

直到在某天被抓捕了,告知是販賣毒品罪,並且可能是重罪的時候,後悔某及,因為其根本不知道是毒品,如果是毒品,肯定不會碰啊。比如近年來的涉毒案件韓國處方減肥藥、網紅咔哇潮飲飲料等,很多被告人都沒想到自己售賣的是毒品。

從目前檢索到的案例來看,對於這種涉毒數量少、金額不大的案件,被告人基本是認罪的,對法院的判決認定為明知是毒品也勉強接受了,因為這些刑期一般就是一年左右。但是對於毒品數量大,涉及金額大的,可能判重刑,被告人對明知就要多多辯解了。

做這事,會被判死刑?——淺談涉毒案件中的“明知”問題

而偵查機關則是從一開始訊問時,就會精心設計一些問題,目的為了證明被告人“明知”。同時,如果偵查機關可能透過被告人的手機記錄調查到:被告人和他人的聊天記錄、或者被告人上網搜過是不是違禁品或者毒品,瞭解是不是違禁品或者毒品這些證據。

雖然“明知”的證據並不足夠充分,那麼,如果沒有專業律師的介入,很大機率會被法院認定為“明知”,而被告人確實感到被判重刑非常的冤。

這種情況下,委託專業律師辯護就很重要,專業律師可以從多個角度搜集證據證明被告人並不明知,動搖法官的內心確認,讓法官對案件事實產生“合理懷疑”,即使因為壓力不能作出無罪判決,也可以透過“明知”方面的瑕疵來爭取在量刑方面的輕判。

王紅兵律師,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廣州律協普通犯罪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專業毒品犯罪辯護的律師,只做毒品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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