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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事說理》之夢魘

簡介聽了律師的案件過程闡述,法律評論員溫毅斌認為:從主觀方面,項金平無非法處置被查封財產的故意,無逃避債務的故意,當時政府未按時支付景瑞隆公司相應的款項,導致景瑞隆公司資金鍊斷裂而未能按時竣工交房,從而引發已購房業主以堵國道等極端方式維權,為了

如何緩解夢魘

19:55

融資,從狹義上講,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這在如今的商業行為中尤其普遍,而我們今天節目的當事人就因為2011年一個所謂“融資”,掉進了無盡深淵,如今身陷囹圄。也是因為這個所謂“融資”成了他和全家人的夢魘。今天他的代理律師來到節目現場,講述當事人背後的故事。談的是事,說的是理,歡迎收看本期《談事說理》之夢魘。

《談事說理》之夢魘

一場融資,讓他墜入深淵

2011年11月4日、11月8日,當事人作為法人,代表景瑞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景瑞隆公司)與杜彬簽訂了《融資合同》,景瑞隆公司合計向杜彬借款人民幣1234萬元,同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澳林花園小區第1號樓1-6號房、第2號樓1-5號房地下2層房屋作為擔保。2013年9月17日,因景瑞隆公司未能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杜彬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與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3日查封了上述房產。關於此次查封,當事人律師唐平認為:相關部門並沒有辦理查封所必須的備案登記,張貼封條等,屬於無效查封。2015年7月12日,仲裁委作出裁決書,裁決支援了杜彬關於交付房屋的請求,但駁回了杜彬過戶房屋的仲裁請求。杜彬於2015年7月12日申請強制執行。2015年8月6日,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了涉案房產。

《談事說理》之夢魘

關立案,兜兜轉轉

為哪般?

2019年5月10日杜彬(此時杜彬已經死亡)與杜軍向司法機關報案、2019年5月13日中院向區公安分局出具情況說明,要求追究項金平個人非法處置被查封的財產罪的刑事責任。2020年12月30日,區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2021年4月29日,區檢察院通知公安局立案,公安局同日完成立案。2021年5月3日公安分局拘留了項金平,並於2021年5月6日向檢察院申請逮捕,未獲批准。2021年5月15日區公安分局突然作出《移送案件通知書》,將案件移送至另一區域公安分局,同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7月22日第一次庭審完畢。

訴訟管轄權存疑,犯罪主體不確定

代理律師唐寧闡述:在程式上,市公安局以指定管轄的方式將案件移送到另一區域是錯誤的,移送地的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項金平、杜彬、景瑞隆公司都在同一區,本案應由所在區的人民法院管轄。

唐律師還認為在犯罪主體上,項金平不應作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原因是本案從合同的簽訂到仲裁裁決的作出,涉案主體均為景瑞隆公司、不是項金平,項金平的所有行為是履行景瑞隆公司的職務行為,不是其個人行為,同時項金平不是景瑞隆公司的唯一股東。

聽了律師的案件過程闡述,法律評論員溫毅斌認為:從主觀方面,項金平無非法處置被查封財產的故意,無逃避債務的故意,當時政府未按時支付景瑞隆公司相應的款項,導致景瑞隆公司資金鍊斷裂而未能按時竣工交房,從而引發已購房業主以堵國道等極端方式維權,為了平息社會矛盾,協助政府息訪、維穩,景瑞隆公司、項金平個人按照政府要求和指示處置涉案房產,其並無處置涉案房產的犯罪故意。唐律師表示:整個過程中,景瑞隆公司或項金平毫無決策權:改預售許可,只能住建委、房管局更改,改物業用房性質,只能全體業主同意。景瑞隆公司並未獲取過一分錢,項金平更未獲得任何利益。同時溫老師認為:景瑞隆公司與杜彬之間的法律關係名為買賣,實為借貸,應以借貸法律關係進行裁決,實則是一個民事案件,現在上升至刑事案件令人困惑。

《談事說理》之夢魘

借款人杜某已去世,案件走向是否合理?

據當事人律師唐寧闡述:杜彬已經於2017年11月16日死亡了,需要其繼承人確定是否繼承杜彬的財產,故本案應中止審理或者予以撤銷。公訴機關以杜軍作為被害人是錯誤的。

本案簽訂的系無效合同,全體業主權益應顧及

據當事人律師唐寧闡述:景瑞隆公司與杜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並未取得涉案房產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因此該合同為無效合同。另外《融資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時,大部分房屋尚未建成,查封房屋根本就不存在,這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關於保全請求範圍的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涉案房產為社群服務、物業管理及小區配套公共服務用房。根據法律規定,物業及公共服務用房為全體業主所有。

《談事說理》之夢魘

何為

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客觀方面,景瑞隆公司並未、也無能力實施變賣被查封財產的行為。

唐律師最後補充到:本案即使有犯罪行為,也早就過了追訴期。本案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最長追訴期限為5年。根據公訴機關指控,從2014年11月3日案發至今已過去近七年。因此本案已過追訴期、不應再追訴項金平或景瑞隆公司的刑事責任。

在我國,判斷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給以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那麼關於當事人即將迎來的一審判決,我們真心希望是一個公正、可以服眾的判決。讓他和他的家人走出夢魘,迎接新的生活。我們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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