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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行政監察存在侷限,受皇帝影響,監察官權力行使需要人主保衛!

簡介其次,行政監察有利於皇帝對官僚機器的有效控制,監察官置身於行政系統之外而直接依附於皇帝

網上監察什麼意思

監察官品秩卑,權勢重

歷代監察官品秩都比較低。南北朝時,御史中丞更有專道殊遇。除皇太子可與其分道而行外,其餘王公大臣均須下馬迴避。稍有衝撞,中丞有權棒打毆擊。中丞上殿,或專配“威儀十人”,前呼後擁,以壯其聲威。

北齊御史中丞高恭之的官轎被皇帝之姊壽陽公主衝撞,高即行棒打權,令屬下打壞了公主的車輦。公主向皇帝哭訴,皇帝不僅不怪高恭之,反而向高賠禮道歉。這種品秩與權勢的較大反差,主要是為了激勵監察官盡心盡力,忠實履行其監察職責。具體地說,秩卑祿薄,監察官愛惜身家官位等心理負擔較小,銳意進取之心較重。而權勢顯赫,則可以為他們彈劾糾察的暢行無阻,提供便利。

古代行政監察存在侷限,受皇帝影響,監察官權力行使需要人主保衛!

行政監察對古代官僚政治體制的維繫和發展,也是至關重要的。監察官專司糾繩不法,容易揭露官場上較多的陰暗面。又能在皇帝的支援下,對違法亂紀的官吏嚴懲不貸。這似乎是在缺乏民意機關監督的條件下,對官吏進行的一種比較有效的監控。懾於這種監控,官吏的貪贓枉法和胡作非為,就會稍有顧忌或收斂,吏治敗壞也會適當得到控制。一些古代政治家經常把監察職能的正常發揮與吏治清明乃至天下治亂聯絡在一起,也可以說明監察在整個官僚政治體制中的重要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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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政監察有利於皇帝對官僚機器的有效控制,監察官置身於行政系統之外而直接依附於皇帝。對皇帝而言,監察官是“爪牙”“鷹犬”式的職能部門;而對文武百官,監察官則是權力機關。皇帝透過監察官對各級官府的監察,實行了一種以官制官,以權力制約權力。監察官對行政權力的這種制約,是皇帝對整個官僚機器的垂直控馭所必需。憑藉它,皇帝可以經常性地直接瞭解各級官府的政績優劣,可以隨時懲治危害王朝根本利益的不法官吏,可以調節官僚機器因部分官吏腐敗而發生的故障或矛盾。顯而易見,行政監察對維護皇帝的集權專制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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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

不可否認,古代行政監察也存在不少侷限性。一般來說,監察職能較其他整肅官僚秩序的措施更直接地受皇帝個人因素的影響。監察官權力行使,需要皇帝撐腰,需要“人主保衛”。然而,皇帝昏庸或年幼無知,就無法在監察官糾彈等活動中進行正確的裁決,有時反而會給監察活動和監察官人身造成傷害。此種情況,在歷代王朝並非少數。監察官雖然在職司和組織上與行政系統不一,但他們畢竟也是官僚。尤其是隋唐以後,監察官和行政系統的官員同樣多系科舉出身計程車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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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在擔任監察官前後,也常身處行政官府之中,因而,不可避免地要與行政系統的官僚發生各種人事聯絡。兼之,有些朝代監察官的選用或由宰執把持。監察官的活動不僅有徇私匿奸的現象,也有流為朝臣黨派互相攻計工具的情況。就監察職能本身而言,偏重於中央和地方長官過失糾察,忽視胥吏劣跡的檢舉;糾察官吏職能漸強,勸諫批評皇帝的職能漸弱等不足之處,也經常出現。而且,這一系列侷限,都來自君主官僚體制本身,幾乎是無法改變的。古代行政監察的功能只是相對的,不可能從根本上消除官僚政治中的弊端和醜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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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官巡察與肅政懲貪以嚴刑峻法肅政懲貪

秦王朝建立後,制定了一系列法規,促使帝制官僚的政務活動走向法律化。《法律問答》等還規定,對“明法律令”和奉公守職的官吏要獎賞錢物或升官晉爵;對違法犯令、失職、治獄不直者,則要給予賠償、貲盾甲、償徭成、奪爵、免職等懲罰,甚至處以徒刑、死刑。對私自挪用府庫錢糧的官吏,要按盜竊論罪。

對皇帝下達的命書失敬或廢置不行的,也要給予撤職、罰作斥侯等懲處。官吏受賕枉法和監守自盜,都要處以答以上刑罰。以恐嚇脅迫方式索取賄賂者,處罰又比一般受賄為重。總的看來,在實施上述法規,懲辦罪官方面,漢代處理也相當嚴厲。官吏鞫獄失當,度田不實,河堤失修等,即要受到追究,乃至下獄處死。唐代是官吏職制律令高度發展的時期。《唐律》第三篇中有關職制的達五十九條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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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律條對官吏違制失職、稽緩公事、貪墨枉法等罪行及處置方式,分門別類,臚列敘述,而且,以疏議形式,詳加解釋。這表明,唐代治吏法網已相當嚴密,官吏日常政務乃至言行舉止,都要受其約束。例如,官吏貢舉不當或考課不實,要處以徒刑。刺史、縣令私自出境的,杖一百。

分番宿衛不到,逾假不歸,任官限滿不赴,稽緩制書、官文書及施行有違,上書奏事犯諱,府號官稱犯諱等,都要分別處以笞刑或杖刑。還開始區分了官吏犯法的“公罪”“私罪”及懲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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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尾

值得注意的是,《唐律疏議》把官吏犯贓列入了經濟性犯罪的“六贓”之內。在強盜、竊盜、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坐贓等六贓中有四項,即屬官吏犯贓。官吏犯贓在《唐律》中不僅罪名明確,條文翔實,界限清楚,而且根據罪行程度量刑等差有序。此外,還保留了官吏犯罪後,可享受的“請”“減”“贖”“官當”等特權。在宋代法律總彙《宋刑統》中,有關官吏行為準則的行政立法,也有了較顯著的發展。具體條文包括:懲治失職瀆職、官吏經商、舉官考課不實、官吏貪贓枉法、監守自盜等。其中多數沿襲唐制,也有部分增添和完善,從而使官吏職制的法網更為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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