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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小雨盜竊——如何精確計算刑期

  • 由 太原劉雲飛律師 發表于 網路遊戲
  • 2022-01-09
簡介常小宇為未成年人根據省高院的規定應減少基準刑的20%—50%

刑期起止如何計算

黨小雨盜竊——如何精確計算刑期

前言:

這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說來奇怪,一個高中生獨自在學校裡上學,不知怎麼萌生砸車盜竊的念頭,先後砸了幾輛車,拿了些菸酒之類的。會見時看見是一個挺乖的孩子,不知怎麼會有這樣的行為。

這可能給我們的教育出了一道題,父母、社會應該如何對待青春期的孩子。這個年齡的孩子,有自己的想法,有衝動,有冒險,社會如何精心地對待這些孩子,讓他們安全自由成長。

審判長,審判員:

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常小宇法定代理人常建國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常小宇的辯護人出庭參與訴訟,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問題答辯如下:

一、 關於事實部分

被告人常小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辯護人詢問,被告人對偵查機關,檢察機關的供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未有刑訊逼供現象。

二、 關於量刑部分

我國刑法及相關解釋規定有眾多的量刑條款,與本案有關的有如下法律規定和解釋。

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第三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七週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一50%;

該規定還規定: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同時規定: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每再增加一次盜竊,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根據以上規定,結合本案被告的實際情況。被告人常小宇出生於1996年10月12日,至2013年10月12日才滿17歲,本案案發於2013年1月,因此在案發時常小宇不滿17歲。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常小宇盜竊既遂9起、未遂6起。針對常小宇的以上犯罪事實,常小宇最輕可獲得:起刑3個月+既遂6起,每起增加1個月為6個月+未遂6起每起按一個月的百分之八十計算為4。8個月。這樣基礎刑最低應為13。8個月以下;

最高刑計算起刑6個月+加既遂6起,每起2個月為12個月+未遂6起,每起按二個月的百分之80計算為9。6個月。這樣基礎刑最高應為21。6個月。

常小宇為未成年人根據省高院的規定應減少基準刑的20%—50%。這樣其按照13。8個月的基礎刑計算其最高基準刑為11個月,最低為6。9個月;

按照21。6個月的基礎刑計算其最高為17個月,最低為10。8個月。

常小宇同時具有,認罪、退贓、賠償損失的量刑情節,這些情節總共可以減少基準刑的70%以下。

這樣根據以上量刑情節,法庭可以在(6。9*30%)2個月—(17*30%)5個月之間自由裁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 初次犯罪;

(二) 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 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綜合以上規定,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應該判處緩刑或者按照其實際羈押的期限判處刑罰。

以上,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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