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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家法家規雖然嚴格,卻仍不夠規範

簡介”即是說宋儒總結前代世族不衰敗皆是因為能夠以禮法傳家,以制度規範家族發展,故而不論是家訓、家規還是義莊規約都是以家族累世不敗為目的

如何建立家族規矩大全

宋儒在亦莊建設中強調規約家法的重要性,《題周氏記義倉規約後》指出:“墳墓非子孫莫保,而壞之者亦子孫也,不一再傳,資分戶別,而墳墓則眾共之,百年松檟爭尋,斧斤樵伐,已荒棄不復顧久之則為古墟,固有服未盡而莫知其墓者,蓋不獨貧窶為然,薄俗至此,良可哀痛。周君雖貧,乃能為富人所不能為,自曾高而上,苟有域兆可尋,皆立石而志之,捐已產以贍守塋,詳規約以期永久,屬鄉之篤行之士戴君彥肅為之記,以詔後人,真可厲薄俗矣。義風既植,使人皆不忘其祖,則孝敬其有不行,宗族其有不睦者乎。”

宋代家法家規雖然嚴格,卻仍不夠規範

這表明家族能夠興起不過是數代人為官積累而已,然而世代不可能皆為高官厚祿,希冀家族長久,不至於淪落流離,故而務必建立義莊規約,以此長久的敦親睦族。範氏義莊也是修訂規約:“公早歲登賢書,即以清理義田為已任,前後四十餘年間,凡三主祠事,興復舉廢,修定規矩,凡族之貧且老者,嫠而處者,喪而無以為葬者,子弟之能讀書者,必加意優恤,嘉矜激勸,無不曲至。”範氏義莊的執行過程也出現許多問題,范仲淹的後人十分注重家族規約的建設,比如範純仁在范仲淹之後繼續強化義莊規約的約束,“皇祐二年文正公置義田於蘇州,以贍族人,因謂君曰:‘非汝莫辦吾事’,乃奏以為長洲縣尉,俾立規法以貽永久。”“又以文正所定規矩,特奏聞取旨敕遵,以垂永久。”

宋代家法家規雖然嚴格,卻仍不夠規範

即是說宋代儒者建立義莊保障家族的生活,然而久之則必然出現弊端,所以宋儒逐步設定規矩以保長久。當然,這也是吸取世族家族管理經驗,他們認為:“漢唐而後,士大夫家能維持累世而不敗者,非以清白傳遺,則亦制其財用,著其禮法,使處長者不敢私為,卑者不敢擅,凡祭祀燕享喪婚交際各有品節,出分出贅之習不入乎其門,而相養相生之恩浹洽於其族也。”即是說宋儒總結前代世族不衰敗皆是因為能夠以禮法傳家,以制度規範家族發展,故而不論是家訓、家規還是義莊規約都是以家族累世不敗為目的。

宋代家法家規雖然嚴格,卻仍不夠規範

但是現實則是不論是家訓以及義莊規約等,雖然在理論上和目的上都了為了家族的穩定繁榮,維護家族的利益,但是在實際的執行之中則並不具備嚴格的強制措施,故而其長久維持就依靠家族核心人物,然而每當其核心人物離世則家族規則難以維繫。事實上範氏義莊在宋代就已經出現困境,不少子孫不遵守家族規約,侵佔家族田園,故而範純仁上書,以違反規矩者申縣官辦理。這樣的案例比較多,比如李仲永家族因為家族規矩不嚴格而衰落,“李仲永侍郎居浮粱之界田,晚年退閒,於所居之東三里間,自立義學,且建孔子廟,塑像嚴事,工制精華,至用沉香為舌。以春秋致祀,招延師儒,召聚宗黨,凡預受業者踰三十人,捐良田二百畝以贍其用。每日暇時,躬往講說《周易》。

宋代家法家規雖然嚴格,卻仍不夠規範

族中子弟有荒於嬉者,翻譯習誦繁絆為苦,乘其夜歸,故撐拄所過野橋板,使之顛墜,李不為止。紹興庚辰下世,子孫益微,不能紹先志,學漸蓁蕪,師生掃軌,或拆其屋廬,或取共木石,或據其地為居舍,沉香亦遭竊貨。”家族子孫不肖,義莊、義學皆不能保其家族,為子孫所敗。張栻也針對類似的問題提出過自己的疑問:“昨寄所編《祭儀》及《呂氏鄉約》來,甚有益於風教。但鄉約細思之,若在鄉里,願入約者只得納之,難於揀擇。若不擇,而或有甚百度者,則有害事。擇之,則便生議論,難於持久。兼所謂罰者可行否?”鄉約雖然以鄉村為規範物件,然而基本也是從家族家規族約發展而來,然而這些制度雖然好,但是難以約束不良之人。

宋代家法家規雖然嚴格,卻仍不夠規範

此時,宋儒提出了懲罰制度,《範氏復義宅記》指出範氏義莊發展到後來已經以懲罰的方式來規範不遵守規約之人:“義莊亦復整飭,剔蠧省費,又為數世之利,用心如此,後其興乎。嗚呼,文正初立規矩,止具給予之目,僅設豫先支請之禁,不數年忠宣公已慮其廢壞,故治平奏請聖旨,違犯義莊規矩之人,許令官司受理。”而在宋代這些家訓家規之中雖然已經有了懲罰的意識和案例,但是實際上因為法律上還未解決家族家法族規的地位問題,故而很難有嚴厲的懲罰。所以這時候大多以訓誡為主,比如《家訓筆錄》雖然規定其制定的家規“為私門久遠之法”,然而“子孫所為不肖,敗壞家風,仰主家者,集諸位子弟堂前訓飭,俾其改過,甚者影堂前庭訓,再犯再庭訓。”

宋代家法家規雖然嚴格,卻仍不夠規範

而最為嚴厲也不過是透過罰款的方式進行經濟上的處理,“諸位子弟不得於管田人處私取租課,如敢違者,重行戒約,及時私取錢物,於分給數內克除,外更令倍罰,謂如私取十貫,已克除十貫,更扣除十貫之類。”《司馬氏居家雜儀》則將違反家族規範的子孫逐出家門,比如“凡女僕同輩謂長者為姊,後輩謂前輩為姨,務相雍睦。其有鬥爭者,主父,主母聞之,即訶禁之。不止,即杖之。理曲者杖多。一止一不止,獨杖不止者。”透過杖責來懲處家族中的爭吵。

宋代家法家規雖然嚴格,卻仍不夠規範

而對道德敗壞,爭權奪利,搬弄是非者則驅逐之:“凡男僕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祿。能幹家事,次之。其專務欺詐、背公,徇私,屢為盜竊、弄權犯上者,逐之。”“凡女僕年滿不願留者,縱之。勤舊少過者,資而嫁之。其兩面二舌、飾虛造讒、離間骨肉者,逐之。屢為盜竊者,逐之。放蕩不謹者,逐之。有離叛之志者,逐之。”可見,宋代的家法族規還在形成之中,沒有十分嚴格的懲罰制度,其執行基本還是依靠高門大族的高度家族自覺。這也說明,家法族規在宋代還出於形成發展階段,有待於後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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