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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律師函就能單方解除合同?律師函到底有多大作用?
- 2022-08-11
律師函有法律效力嗎
大家此前可能也有注意到,近年來,律師函越來越多地出現在我們的視線中,一些明星或者是企業,被曝負面資訊時往往二話不說先發個律師函。
那麼律師函到底是什麼?有啥作用?發出之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本期
《法律冷知識》
中,聽訟為你解答。
首先還是來看一個案例:
案情回顧:案情:張三和某房地產企業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租下了某商圈一棟大樓的1-9層約2000平米的房屋用於經營使用,然而簽訂合同後張三才發現樓中的4號門市是被作為公共區域隨意使用的、另外5號門市還被該企業另外轉讓給了他人。簡單地說就是房屋未按照雙方租賃合同實際全部交付於張三。
且張三隨後還了解到,該企業經營狀況已經嚴重惡化,涉及多項訴訟案件;對雙方合同履行狀況極為憂心的張三諮詢律師後選擇了向對方傳送律師函,要求對方按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就於9月10日解除與他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並退還保證金。
8日律師函送達後張三再次在微信告知了對方並確認對方已收到。
另張三沒想到的是,該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回覆已簽收之後再沒有其它任何表示,給出的處理時間一過,張三正式向法院提出瞭解除合同的訴求。
對於張三的起訴,被告企業表示,他們認為律師函只是傳遞原告表達意圖的一種正式檔案,沒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所以沒有按照該函內容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未完全按照雙方租賃合同履約,導致原告的租賃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原告依法享有單方解除權,只不過要在解除前告知對方
。儘管相關法律未明確告知方式,但原告發出的
律師函既催促了被告履行合同義務、也告知了他們不履行的風險
,實際完成了通知程式,符合法定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被告收到律師函後未在張三寫明的時限內履行義務或者提出異議,因此該合同在《律師函》載明的期限屆滿之時即9月10日便已經終止。故法院支援張三訴求,判定雙方合同已經解除,被告一週內退還原告相應保證金。
那麼到底什麼是律師函?發了就能解除合同?律師函作用這麼大嗎?
一、何為《律師函》
顧名思義,律師函必須是由有執業證書的律師起草發出的一封文書,習慣上還要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加蓋公章。同時因為其內容基於當事人委託,所以還需要當事人提供身份檔案和相關授權委託檔案。
本質上來說,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傳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它主要是當事人的一種意思表示,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
二、律師函的作用有哪些?
根據當事人的不同需要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1。
敦促類律師函
在
敦促第三方履行義務
時,律師函可以作為一種文明、快捷、經濟的敦促工具,如催款律師函,就是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託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
2。
警告類律師函
主要作用是
制止或防止某種行為的發生或繼續發生
,是當事人擬將事項交由法律解決的一種警告,最常見的場景可能要數明星面對各種輿論時;
3。
徵詢答覆類律師函
在
詢問或瞭解相關措施的實施時
發出,請求第三方給予回覆;或者律師根據客戶委託
給出相關問題的正式答覆
,更具權威性,利於增進雙方合作等的信任度。
4。
公示類律師函
主要是
起到澄清或告知有關事實的作用
,對於當事人之間難以或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關係,透過律師函的敘述理清條理。或者向特定/不特定的公眾採用宣告的方式澄清事實的原本情況,避免負面的影響持續的發生。
5。
法律訴訟中發函有中斷訴訟時效之效
我國大部分
民事案件訴訟時效為三年
,如果過了這一期限再去維權可能因此喪失勝訴權;因此最高法對此規定:“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
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
所謂訴訟時效的中斷,也稱訴訟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
時效從法律規定的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
6。
起通知解除合同的作用
開篇案例中張三的做法便是典型,依據《民法典》第565條的規定,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7。
或起到固定證據的作用
有時律師函也能起到留存證據等作用;尤其是
對於難以透過其他途徑固定的證據,發函引發的對方回函
,可創造證據產生的可能性。
8。
其他作用
比如,行使撤銷權,發出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
你對律師函的使用有何看法?本期《法律冷知識》你是否有所收穫?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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