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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取向:大陸法系著作權與英美法系版權的關鍵區分

簡介自然地,人格權也是私權利中的重要權力,無論是版權還是著作權,都涉及到對作者人格權的保護,但差別在於兩大法系對其保護的程度不同,同時也對其能否成為財產權有著巨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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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聚焦:

透過天賦人權觀和人格權的界定,來對比兩大法系對著作權的理解。

價值取向:大陸法系著作權與英美法系版權的關鍵區分

01、分析的切入點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著作權和版權的意思是相同的,並不區分兩者的差別。但該項制度是舶來之物,若想要探究兩者的區別,應當追溯到其誕生之地之時,絕不可能從我國的歷史條件下去分析二者的差別。

版權是英美法系的叫法,copyright,即複製權,

從該詞根我們可以解讀出,版權的所有者首先面臨的是擁有可以選擇授權或不授權給相關人對其作品進行復制的權利,側重的是對其實用性的認同。

之所以能夠這樣解讀,對比的物件是

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概念,author’s right,即作者權

,很明顯,後者更側重對作者本身權力的保護。核心要義直接體現在其概念之中,人身才是第一位。

兩大法系對於作品權益保護的差別明顯,原因自然方方面面都可談及,但最根本的原因還在於思想所追求的價值有明顯的側重。本文將從該點切入,分析兩大法系有所側重的原因。

價值取向:大陸法系著作權與英美法系版權的關鍵區分

02、人身權來源和財產權的爭議

自經院哲學以後,隨著文藝復興和英國近代經驗主義學派的興起,人本位的思想浪潮席捲了整個歐洲,神學的權威逐漸沒落,取而代之的是以人為中心的人本位思想,該思想強調人之所以為人的、與生俱來的價值,尤其是神聖權利的不可侵害性。

此後,不斷湧現的學者都強調了人的中心地位,保障人的權利成為創作的核心理念。諸如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洛克的《政府論》、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等等,都體現出對公權力的限制和對私權利的保障。

自然地,人格權也是私權利中的重要權力,無論是版權還是著作權,都涉及到對作者人格權的保護,但差別在於兩大法系對其保護的程度不同,同時也對其能否成為財產權有著巨大的差異。

價值取向:大陸法系著作權與英美法系版權的關鍵區分

03、人身權的來源

大陸法系對著作權的理解基於這樣一個原則:著作權是因作者創作作品這一事實而對作品享有的

一種“自然權利”,並非法律所“賦予”,

著作權法對此作出規定,只不過是對這一“天賦人權”加以確定和明確而已。

笛卡爾的天賦人權學說認為,我們無法透過經驗達到了解一切的目的,一切事物本身是值得懷疑的,只有透過數的構建,才能理性地認識上帝,認識世界。

而我們之所以能夠透過數來認識事物,這是因為上帝這個

實體已經設定好了一切

,上帝本身不能被懷疑。所以我們是沿著上帝已經預設好的方式向前發展的。

天賦人權學說強調與生俱來的特性,人格權就是如此,作品中體現出來的思想、精神、理念都是

作者內心的映照,人格權不得轉移,著作權的核心就是人格權。

科勒爾就說過:“必須允許人格積極實現其意志、向世界揭示其意義,因為只有當個人要可以表達自我,能夠依據自己的意志把握自己的潛能時,文化才會繁榮”。人格權因其具有的獨特性,成為窺探作者內心的橋樑。

價值取向:大陸法系著作權與英美法系版權的關鍵區分

04、財產權的爭議

著作權中是否包含財產權是爭議最大的地方。各種學說中比較著名的有

科勒爾的“二元論”,即科勒爾在肯定著作權中包含人格權的同時,還認為作品存在經濟價值,具有財產的特性。

這跟英美法系中版權的核心要義相關聯,英美版權法以

“激勵說”為立法原則,

即法律賦予作者對其作品享有一定期限的專有權,旨在激勵作者創作出對社會有用的作品。

這與copyright這一詞根所要表達的含義是相符的,追求的是一種實用效果。而大陸法系國家與此相反,認為

財產也是依附於個人對作品所產生的必要勞動,具有排他性、不可轉移性。

這與有形物的財產的轉移不同,作品價值產生的財產依附於作品本身。

價值取向:大陸法系著作權與英美法系版權的關鍵區分

兩大法系對著作權的規範不同,很大程度上是受沿襲下來的價值取向不同所導致的,但兩者也並非水火不相容。當前已有各自借鑑的跡象,既要保護人格權,也要保護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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