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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了,如何處理?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第17條第(2)項規定,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

如何撤銷限高

掛名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了,如何處理?

因公司未履行被執行債務而被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會同時被限高措施。如果自己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掛名,並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能否撤銷這個限高措施呢?

當然,是有途徑申請撤銷限高措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第17條第(2)項規定,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

解除對

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並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並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並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根據上述規定,掛名的人應當先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進行工商變更,之後再向法院提出糾正限制高消費措施申請書,並附自己並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非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證據。

當然,最終是否能夠撤銷限高措施需經法院的審查,如果自己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並非公司實際控制人,也非公司的股東,並沒有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只是掛名而已,則是應當糾正的。

另外,從全國性法律法規來看,並沒有禁止執行期間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大多數地方還是能夠進行變更的。但並不絕對,有些地方性檔案還是做了一些限制。例如,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曾聯合釋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協助執行機制的會議紀要》,在該紀要中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要求,對於已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司,應暫停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業務。也就是說,如果法院作出了限制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裁定,並通知了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執行,此時,就不能進行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了。

相關法規: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

17。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

解除對

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並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並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並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

上述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並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據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對其採取的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從重處理,並對其再次申請不予批准。

3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協助執行機制的會議紀要》

6。關於限制隨意變更法定代表人和高階管理人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要求,對於已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司,應暫停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和高階管理人員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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