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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詐騙犯罪常見問題的解答(三)

  • 由 問道有誠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單機遊戲
  • 2022-12-28
簡介答:首先,行為人在明知無力償還鉅額債務的情況下,意圖透過虛構註冊公司的事實,騙取他人墊付資金以償還債務,當其無法實際佔有涉案財產時,又假借國家公權力強制執行相應財產,以達到詐騙資金償還債務的非法目的,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未遂)

詐騙犯逃跑怎麼辦

關於詐騙犯罪常見問題的解答(三)

筆者於《關於詐騙犯罪常見問題的解答(一)》、《關於詐騙犯罪常見問題的解答(二)》兩文中介紹了我國刑法有關詐騙罪的部分規定並對一些常見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梳理解釋。在此,筆者將就詐騙罪的有關問題作進一步梳理解答。

一、問: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詐騙犯罪和民事欺詐?

答:在司法實踐中,對詐騙罪和民事欺詐的區分,主要是從欺騙內容、欺騙程度、欺騙結果這三個方面進行區分的。

首先,是欺騙內容。

民事欺詐是

行為人對

個別事實或者區域性事實的欺騙,詐騙犯罪則是

行為人對

整體事實或者全部事實的欺騙

其次

是欺騙程度。如果行為人採用的欺騙

手段達到了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並處

分財物的程度,則構成詐騙犯罪;如果行為人雖然採用欺騙手段,但並沒有達到使他人無對價交付財物的程度,則可能只構成民事欺詐;

最後,是欺騙結果,亦即詐騙類犯罪在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中都必須具有的非法佔有目的。民

事欺詐行為中,當事人主觀上也有謀取

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但這種利益是透過民事法律行為,如透過履行合同而實現合同

利益

;但是,

詐騙犯罪則是以非法佔有為目

的,行為人謀取的不是民事行為的對價利益,而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無償或近乎無償地非法佔有

,即使行

人有表面上的履約行為,

其充其量不過

是掩人耳目或者迷惑對方的行為,是為了犯罪的順利實施而付出的犯罪成本。

此外,司法實踐中對詐騙犯罪中非法佔有目

的的推定,

還會

綜合考慮、審查分析以

下幾個要素:

1

。行為人主體身份是否真實,行為實施物件

的熟悉程度,是

陌生人群還是熟悉

之人(如

朋友、親戚

、同學等)

2。行為

人在行為當時有無履約能力,有無歸還

能力;

3。行為人有無採取詐騙的行為手段,有無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4。行為人有無履約的實際行動,有無積極準備做相應工作;

5。行為人未履約的原因,是因為意外事件、行為人過失等原因造成履約不能,還是根本不想去履約;

6。行為人的履約態度是否積極,是否按時、按計劃履行合

7

。行為人對財物的主要處置形式,如有無肆意揮霍、有無使用 資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8。

行為人

的事後態度是否積極,如有無抽逃、轉移資全、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全,有無在獲取資金後逃跑

行為

二、問:如何區分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

答: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是兩種常見的詐騙罪名,二者是普通法條與特殊法條的規範競合關係。在進行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的區分時,需要注意如下兩點:

1。

不能簡單以有無合同為標準來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

合同

詐騙罪的

“合同” 是指被行為人利用,

以騙取他人財物、擾亂市場秩序的合同。該合同是刑法意義上的合同,是以財產為內容的、體現了合同當事人之間財產關係的財產合同。因此,有關身份關係的合同、行政合同以及不能反映為經濟活動的贈與合同、代理合同等,一般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中的

合同

”;

2

不能簡單以

簽訂合同+騙取財

”為標準來判斷合同詐騙罪。合同詐

騙罪的本質是被害人基於合同陷入錯誤認識而主動交付財物(移轉財物的控制、支配狀態),對於只是利用合同形式,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錯誤認識並非主要基於合同的簽訂、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

三、問:在託名民事糾紛並藉助司法權等公權力方式謀取被害人財物的混合型詐騙中,應如何認定詐騙既遂、未遂狀態?

答:首先,行為人在明知無力償還鉅額債務的情況下,意圖透過虛構註冊公司的事實,騙取他人墊付資金以償還債務,

當其無法實際佔有涉案財產時,又假借國家公權力強制執行相應財產,以達到詐騙資金償還債務的非法目的,其行為

已構成詐騙罪(未遂);

其次,在以欺詐手段藉助公權力行使

騙取財物的案件中,因為公權力介入,涉案財產可能脫離被害人和行為人的佔有,處於暫時

“懸空”狀態,如人民法院基於公權力將涉案財物予以扣押、凍結時,財產已經超出被害人和行為人的佔有範疇,在名義上的佔有人和私法上的實際佔有人之間,又加入了公法上的佔有人,且後者權力明顯強於前兩者

權利

。此時,作為實際佔有人的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佔有,但是失去佔有並不意味著

損實際

害的發生,也不意味著犯罪的

既遂。

譬如,法院只是凍結相應款項,涉案財物尚處於國家公權力控制之

下,被害人只是暫時失去了處分權,並未實際遭受財產損害。被害人得知款項被凍結後立即報案,相關法院並未將已凍結的款項發放給申請執行人,也未進行其他處理,因此,

此型別情形下的

詐騙行為

處於未完成狀態

。如果此刻案發的,則屬於

行為人

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未得逞,構成詐騙未遂;如果人民法院已將

相應款項劃撥,無論是發放給申請執行人,

是作其他處理,被害人財產損害均已實際發生,

此時

行為人的行為即構成

詐騙罪的既遂。

四、問:如何計算詐騙犯罪中的詐騙數額?在哪些情形下可予從中扣除?

答:詐騙數額認定應當考慮被害人實際財產損失。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為了詐騙

行為的順利實施,

時常會進行

一定的

財力

投入。如

果這

種投入是以被害人之外的笫三方為支出物件,因對被害人損失沒有任何彌補,故

該筆金額

從犯罪金額中扣除;如

果這

種投入直接以被害人為支付物件,考慮到其對受損的法律關係有所彌補,

因此,有

從犯罪

額中扣除

的餘地

。具體而言,對於案發前行為人向被害人歸還的財物,以及在詐騙過程中行為人向被害人交付或者支付的有利用可能性的財物,

可以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核減。

五、問:“套路貸”案件中詐騙數額如何認定?

答:在認定

“套路貸”案件的詐騙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給予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以及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義被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物,都應當計入犯罪數額。行為人實際給付的本

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被害人經

催討後無力還款,行為人將債務

“平賬”至

其他

違法犯罪

團伙,且

其他團伙將

平賬

”所得

錢款

實際

支付

移轉至

行為人的,詐騙既遂金額按照

“平賬錢款減去借款本金”的計算公式予以認定。

行為人著手實施

“套路貸”詐騙行為,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未遂的金額應當依據“

虛高借條的數額(或

虛假

訴訟

數額)減去借款本金數額

”的計算公式

以認定。

關於詐騙犯罪常見問題的解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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