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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審計 | 這18類問題,你是否發現?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單機遊戲
  • 2023-01-25
簡介如某企業在年終車間辦理領料手續,填制領料單,而實際未領料,車間成本核算員根據領料單填寫的用途,以產品生產用料和車間維修用料為名,分別作增加產品生產成本和製造費用的帳務處理,年終,再以少保留在產品成本、多分配完工產品成本的舞弊方式,將虛增的產

為什麼月末要辦理假退料

存貨屬於流動資產的範疇,在企業活動資金中佔有很大比重,流動性弱,種類雜、數量多、收發頻繁,在企業中滯留時間長,變現能力慢,在管理和核算上存在一定難度,容易產生薄弱環節,所以,不法分子常把存貨作為偷竊變賣的物件,企業也往往把存貨作為調節成本和利潤的蓄水池。

在存貨管理和核算中常見的虛假形式主要有如下十八類:

一、違規分攤,成本不實

一些企業在核算購入材料的採購成本時,將能夠直接計入各種材料的採購成本不直接計入,或將應按一定比例分攤計入各種材料的採購成本不按規定進行合理的分攤,如在“材料採購”帳戶中,只核算購入材料的買價,將應計入購入材料的運雜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整理挑選費用等採購費用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帳戶;購入材料發生的運雜費,不按材料的重量或買價等比例分攤計入各種材料的採購成本,而全部計入某主要材料的採購成本,以加大主要材料的採購成本,減少其他材料的採購成本。

某企業從木材廠拉入圓木50噸,其他木料50噸,運雜費共計30000元,全部由圓木負擔,這樣購入圓木的採購成本多計15000元,其他材料的採購成本則少計15000元,從而造成各種材料的採購成本核算不實。

二、隨意變更存貨的計價方法

根據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選用制度所規定的存貨計價方法,但選用的方法一經確定,年度內不能隨意變更,如確實需要變更,必須在會計報表中說明變更原因及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都存在隨意變更計價方法的問題,造成會計指標前後各期口徑不一致,人為調節生產或銷售成本,調節當期利潤。

如M企業某年選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發出存貨的成本,但由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該商品購進價格上揚時,改用後進先出法計算發出成本(內審網注:目前已取消後進先出法,企業應按最新會計法規準則執行,更多審計乾貨,請關注公眾號內審網),購進價格下降時再用先進先出法,使該商品在週一會計年度內先進稱出法和後進先出法交替使用,人為地調節利潤。

又如,某企業多年來一直採用後進先出法計算確定發出木材的實際成本,由於木材漲價過猛等原因,致使木器產品成本大幅度提高,經濟效益明顯下降。企業為遏制經濟效益下降的局面,在採取積極措施的同時也採取了一些不正當的手段,變更發出原材料實際成本的計算方法,其具體手法為:將後進先出法變換為先進先出法。

該企業原先一直採用後進先出法計算發出木材的實際成本,截止6月底木材的帳面結存100立方米,單位成本為180元/立方米,餘額為180000元。下半年購進木材3000立方米,金額為1575000元(其中7月份購進木材1700立方米,單位成本400元/立方米,餘額為680000元;10月份購進木材1750立方米,單位成本460元/立方米,餘額為80500元。從7月份開始,未經審批使改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發出木材的實際成本。這樣就會人為地調節了發出存貨成本,銷售成本和利潤。

三、材料盤盈盤虧,不作轉帳處理

企業由於材料品種多,規格型號複雜,收發次數頻繁,在計量和計算上難免發生差錯,在倉儲保管中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損毀和被盜等問題。因此,企業應在年終時對各種材料進行實地盤點,並將實存數量與帳面數量核對,對於材料盤盈、盤虧應查明原因,按照規定進行轉帳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卻利用不正確處理盤盈或盤虧的手法,以調節利潤。

如有的企業經濟效益較好,但企業領導人擔心“槍打出頭鳥”,為了壓低利潤,採取了只列報和處理材料盤虧,而對材料盤盈隱匿不報和不作轉帳處理,相反,效益不好的企業,為了爭取多實現一部分利潤,就採取了只對材料盤盈作轉帳處理,而對材料盤虧留待下年度處理的做法,還有的企業隨意轉帳,將盤盈材料計入“營業外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或將盤盈盤虧與物資儲備中發生的非常損失或溢位金額相互沖銷,不轉出其相應的“進項稅額”,以增加增值稅的抵扣數。

四、不報毀損,虛盈實虧

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發現毀損材料,,應按照規定程式報批轉銷其毀損價值,但企業為了掩蓋其不景氣的經營狀況,搞虛盈實虧,對年終財產清查中已經查明的毀損材料,不列表呈報,使其損失價值仍潛藏在材料成本中。如某家專門生產毛線的企業,在年終進行財產清查時,發現庫房由於質量原因,使許多庫存毛線發生黴爛、蟲蛀,損失價值達60萬元。

企業在預計全年收支情況後,發現如要列報毀損,企業就會由盈利轉為虧損。該企業職工工資實行“工效掛鉤”方式,如果企業虧損,職工就不能晉升工資,並影響到年終獎金的發放。權衡之後,企業領導授意財會部門,將應報損的材料全部從財產清查表中去掉,實物仍留存在倉庫不作處理,年終將帳面數額結轉下年度。這樣的結果倒致企業一方面當年形成虛盈實虧,另一方面為以後年度埋藏了潛虧因素。

五、帳外物資“小金庫”

企業為了給職工搞額外收入,或進行一些非法支出,設帳外物資“小金庫”。將帳內的一定比例的物資材料移到帳外,置於企業生產經營的體外,作為隨時可供自己呼叫的物資“蓄水池”。主要手法有:

1、購進存貨時即作生產費用或作為待攤費用,未使用便計入成本費用。

2、領用的材料不用或少用,卻計入成本費用,採用不作退料或假退料,退庫不記帳等方式,積少成多,形成大量帳外物資,將其報出,存入“小金庫”。

3、回收的邊、角、廢料不入帳。

4、盤盈、接受捐贈的物資不作帳。

5、自制材料不入帳。

6、外發加工退回材料的餘料不入帳。

例如,某企業車間和管理部門領料,實物以領代耗,將領取的材料物資不用或少用,但在帳務處理卻依據領料單將領取的材料物資數額,全部作為耗用計入了成本費用帳戶。由此而形成的大量帳外材料物資,即不作退庫處理,也不作盤盈入帳,而是將其賣出,獲取的價款存入“小金庫”,以便給職工購買生活用品或者以發放獎金的名義直接發放現金。

六、監守自盜,虛報損失

保管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勾結車間人員,塗改帳目、盜竊財物,或者虛報和誇大損失,將報損材料轉移或貪汙私分;冒領或用假領料單和發料單,盜竊物資,轉移出售;或盜竊財產物資,將所竊物資成本透過打折等手法打入正常領料、發料業務之中。

例如:某企業車間領料員、成本核算員與倉庫保管員,共謀貪汙盜竊電器材料。由領料員填寫領料單,不經車間領導審批,直接到倉庫領料;倉庫保管員不按發料要求進行稽核,即簽字發料,隨後合夥將實物偷運出廠。在帳務處理時,只依據領料單作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科目,貸記“內部往來”科目的帳務處理,而漏掉了材料入庫和出庫的核算程式。

七、以物易物

根據國家稅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之間以生產資料串換生活資料,以生產資料對換其它生產資料等,都應視同銷售,作購進和銷售帳務處理,並計算相關稅金,但有些企業在這種非貨幣性交易中,不結算,不走帳,擺脫銀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監督,為偷逃流轉稅、虛減銷售收入,隱瞞利潤大開方便之門。例如,某企業為一汽車生產廠家,將自己生產的汽車與一機床廠生產的機床進行易貨貿易,該企業財務人員不作帳務處理,兩種商品之間透過協商不存在差價問題。

八、材料假出庫,虛列成本費用

企業了了逃避所得稅,虛減利潤,就採用辦理假出庫手續,虛列材料費用,人為提高產品成本。如某企業在年終車間辦理領料手續,填制領料單,而實際未領料,車間成本核算員根據領料單填寫的用途,以產品生產用料和車間維修用料為名,分別作增加產品生產成本和製造費用的帳務處理,年終,再以少保留在產品成本、多分配完工產品成本的舞弊方式,將虛增的產品成本,人為地轉入銷售成本,相應地虛減利潤總額。

九、貨到票未到,不暫估入庫

根據財會制度的規定,對於月末已收到的購入材料(但發票帳單未到),要暫估入庫進行帳務處理,待下月初再用紅字衝回。但有些企業對於收到的這部分材料,月末不作帳務處理,造成帳實不符。

如審計人員在對某企業存貨進行審計時,盤點庫存實物與帳面金額不符,經詳查,得知該企業購入的一批電機,已入庫,但發票一直未到,企業財務人員沒有進行帳務處理。

十、人為提高成本差異率

有些企業,為了控制超額利潤,大都從隱匿收入和虛增成本兩個方面進行作弊,人為提高材料成本差異率,多分攤材料成本差異,是採用計劃成本進行日常核算企業的常用作弊手段。

如某企業為了逃避所得稅,採用提高材料成本差異率的手段,該企業全年產品生產領用原材料的計劃成本平均每月3000萬元,每月應計原材料成本差異率在95-12。8%之間,經過調整,每月的人為差異率都比應計差異率提高1。5%,全年即可多分攤材料成本差異500多萬元。

十一、人為壓低差異率

與提高成本差異率相反,有些企業為了完成承包任務,而人為地壓低材料成本差異率,用來降低成本,虛增銷售利潤,實現承包任務。

十二、計劃成本過度偏離實際成本

根據財會制度規定,採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計劃價格通常以不高於或不低於實際價格的10%為宜,有的企業為了調節產品成本利潤,有意過高或過低地確定材料的計劃價格,甚至對已制訂的接近實際價格的計劃價格,有意大幅度地上調或下壓。從而人為地調整“材料成本差異”帳戶餘額,而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

十三、虛計在產品完工程度,調整完工產品成本

產品總成本在完工產品和在產品之間的分配是否正確,將決定著完工產品和月末在產品成本的真實性。企業為了調節利潤,常常在分配完工產品成本和在產品成本上做文章。即有意多摺合或少摺合月末在產品的約當產量,或多計或少計在產品的加工程度等,以調節生產費用在在產品和完工產品之間的分配。

如某企業本月生產費用共計4500萬元,本月生產產品2000臺,月末完工1400臺,在產品600臺,完工程度為80%,企業為了提高產品銷售成本,將在產品的完工程度確為60%,從而使完工產品成本分配數額比應分配數額多分配,造成少計利潤。

十四、偷樑換柱

有的企業採取“調包計”的方法,將採購或庫存商品進行調換,以次等品換優等品,以廉價物品換貴重物品,以劣質商品換優質商品,以舊商品換新商品,以壞商品換好商品;有計劃、有預謀地對不同商品產品串檔串規,混淆不同批次、不同型號、不同產地、不同價格的物資,偷樑換柱,瞞天過海,以達到其違法亂紀的目的。

如某食品公司倉庫保管員,其兄開了一個小店,經營日雜食品,長期以來凡小店因進貨不當,無法出售的物品全部由該保管員“調劑”回廠,從廠裡換回新的物品;如將過期食品送回廠,然後將新出廠的食品調換回店,之後該保管員又以假換真,用假食品換本廠生產的真食品,使廠裡經濟大受損失。

十五、改變低檔值易耗品核算方法,調節產品成本

企業對低值易耗品可採用一次攤銷法、分次攤法、五五攤銷法進行核算。無論採用哪種方法核算,一經採用即不得自行變更。但是有的企業為了調節產品成本,往往隨意更換既定攤銷法,違規核算低值易耗品的實際成本。

如企業為了調高或調低利潤,就會改用分次或一次攤銷方法,人為地操縱費用,從而達到預定利潤的目標。

十六、改變包裝物核算方法,調節產品成本

(參照上一節內容)

十七、委託加工受賄,多付材料費用

企業委託外單位加工各種材料,有關財會人員和業務人員,為了從受託加工單位撈到好處,接受賄賂和回扣等,與受託加工單位合謀,按照其出具的加工費用結算單和發票,預設違反合同規定多計算的加工費用和運雜費,受託單位加工完畢後的剩餘材料也不予回收,而將其價值全部計入加工完成材料的實際成本。

十八、分期收款發出商品,不按實際比率結轉銷售成本

企業為了近期利益,透過多結轉或少結轉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成本的方式,使利潤在不同會計期間進行人為轉移。

如某企業根據銷售合同於12月份發出價款為100萬元的商品,合同約定該批商品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分三期收款,發出商品時收取貨款的20%,以後兩期各收取40%,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萬元。按規定第一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為40萬×20%=8萬元,但企業卻人為結轉5萬元。由於故意少結轉當期銷售成本3萬元,從而使該期虛增產品銷售利潤3萬元。

原標題:《存貨審計 | 這18類問題,你是否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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