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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婚姻,妻子因丈夫長期不歸家起訴離婚。丈夫:門鎖也換掉了

簡介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

幾十年的夫妻矛盾

人生的處世之道中,有選擇進取的生活、有選擇中庸之道;在對待問題時,有人選擇迎難而上,有人選擇與問題共存。

可是婚姻中呢?當面對伴侶的背叛,是要選擇分開,還是要選擇隱忍?

下面這份離婚糾紛案例中,夫妻40多年的婚姻裡,女方表示自己一直在忍讓,可是如今還是走上了離婚訴訟的道路。

40年婚姻,妻子因丈夫長期不歸家起訴離婚。丈夫:門鎖也換掉了

卑微換來的長久婚姻,有沒有意義?

原告:女,1962年出生,住江蘇省南通市。

被告:男,1957年出生,住江蘇省南通市。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女方)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男方)均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2。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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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於××××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一子。

婚後不久,被告(男方)即在外沾花惹草,常常夜不歸宿,並幾次被原告(女方)抓到現行,雖然雙方為此爭吵,但被告依然不思悔改、我行我素。

從結婚開始,原告(女方)的工資就一直被被告(男方)掌管,被告不但對家庭建設不管不問,甚至用原告辛苦打工的錢在外肆意揮霍。

被告(男方)對待原告(女方)態度冷漠,毫不關心,且長期不歸家,也不告訴原告其住處,打電話給他都嫌煩。因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從2008年起開始分居,夫妻關係名存實亡。

被告(男方)辯稱:

我不意離婚,我與原告(女方)一起生活了幾十年,之間是有感情的,事情真相併非如原告在訴狀中所述,我是與原告一起生活的,因為兒子與兒媳離婚後,我去幫著燒煮飯和帶孫子,

而且房子的門鎖也換掉了,我也進不去。我沒有對原告有家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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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及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並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子。

婚後因原告懷疑被告與其他異性相處失當產生矛盾,現原告認為被告借單位房屋給其他女性租住,而懷疑被告與其他異性關係曖昧,雙方引發糾紛。

法院認為:

合法的婚姻關係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登記結婚。婚後雙方生育一子,現已成年。

婚初夫妻感情較好,後來雖然原告懷疑被告與其他異性相處失當而產生矛盾,但雙方都能為子女的上學、工作、成家而操勞。

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近四十年

,雙方更應該相互扶持、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加強溝通和聯絡,共渡難關,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

在本次訴訟中,

原告(女方)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女方)要求與被告(男方)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女方)負擔。

40年婚姻,妻子因丈夫長期不歸家起訴離婚。丈夫:門鎖也換掉了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案例中的夫妻,整整40年的婚姻,其實就這一點來講,夫妻之間難道就沒有過感情嗎?

不過,大家在看完這個案例之後,一定對案例中女方陳述的內容感到一些卑微吧。

一個女人嫁給來一個男人,男方在外面沾花惹草,甚至後面到了不顧家,不回家,電話也難得接的地步,這40多年的婚姻又是如何堅持下來的?

還是回到最初的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面對伴侶的背叛,究竟該選擇隱忍,還是選擇放手?

40年婚姻,妻子因丈夫長期不歸家起訴離婚。丈夫:門鎖也換掉了

其實,如果是書寫君的粉絲,也一定知道書寫君只會建議放手。

原因何其簡單,如果是新婚夫妻,還沒有孩子,那麼對於不忠於婚姻者,那是越早離婚越止損。而如果有了孩子,這才是值得自己權衡利弊的時候。

但是有一點關鍵不能忘記,那就是在婚姻中選擇卑微以維繫長久,這是絕對不可取的事情!

這樣說的意義就是,在有孩子的情況下,伴侶不忠,能讓自己不離婚的理由,絕不是能是因為自己的示弱。

最後,書寫君和大家分享一句話,

婚姻是曾經愛情的昇華,如果感情不達標、認識不深刻,切莫被一時的處境或浪漫所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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