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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丨樓梯溼滑致業主摔傷,物業是否擔責?

簡介雨天路滑是大多數人都知曉的生活常識,原告黃某系該小區業主,曾多次經過樓梯前往地庫,對事故發生地周圍的環境較為熟悉,其未盡相應注意義務導致摔傷,自身亦應對事故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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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丨樓梯溼滑致業主摔傷,物業是否擔責?

以案釋法:

寒冷天氣來臨,因雨雪天氣多發導致的摔傷事故頻發。近日,金鳳區人民法院速裁審判庭審結一起業主下樓梯摔傷引起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對原告黃某的損失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以案釋法丨樓梯溼滑致業主摔傷,物業是否擔責?

案件簡介 >>>

黃某系金鳳區某小區業主。2021年年末正值雨雪天氣多發時期。某日,黃某在前往地下車庫途中,因露天地庫的樓梯溼滑,其不慎摔倒受傷。黃某被送往醫院治療,診斷結果為左踝關節粉碎性骨折,花費醫藥費近2萬元。事後,黃某與某物業公司就賠償事宜經多次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下黃某將物業公司訴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

庭審中,被告某物業公司辯稱,原告黃某雖系其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小區業主,但黃某作為意識清醒的成年人,未注意觀察路面環境導致摔倒,應當自行承擔法律後果。物業公司堅持認為樓梯溼滑與原告黃某受傷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

爭議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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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地位於地上通往地庫的樓梯區域,事發當時地面積雪,且行人通道狹窄,屬於危險係數較高的公共部位。物業公司作為事故發生地的管理單位,有必要對該處樓梯採取及時、合理的防範措施以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從原告黃某提交的現場照片可知,事發露天樓梯鋪設的並非室外專用防滑地磚,如遇雨雪天氣,具有一定的安全隱患。被告某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人,未及時對雨雪後的室外樓梯進行維護以及清理,亦未放置警示標誌提請業主注意,導致業主人身受到損害,存在安全保障義務缺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雨天路滑是大多數人都知曉的生活常識,原告黃某系該小區業主,曾多次經過樓梯前往地庫,對事故發生地周圍的環境較為熟悉,其未盡相應注意義務導致摔傷,自身亦應對事故承擔相應責任。綜合本案的具體情況,對於黃某的人身損害,法院判令被告物業公司對原告黃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

以案釋法丨樓梯溼滑致業主摔傷,物業是否擔責?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包括對物業共用部 位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區域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等。如因物業公司沒有盡到應有職責,致使業主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物業公司應當賠償業主損失。因此,物業公司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管理者,一定要了解其所管理區域的場所狀況,提前排查可能發生的危險與損害,並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同時,業主也應當提高風險意識,加強自我防範,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

法條連結 >>>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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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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