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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校外被同學霸凌,副校長被免職,能解決未成年人為犯罪問題嗎

簡介雖然對於未成年人,我們堅持教育為主,但新形勢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高發的態勢,一定的、可行的懲戒措施,才具有震懾作用:比如考慮他們雖然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如果達到了十四周歲的治安處罰年齡,完全可以考慮予以對應的治安拘留等處罰

校園暴力違法嗎

學生校外遭遇同學暴力,副校長被免職,打人學生記過處分!前幾日網上流傳出一段令人憤怒的校園暴力影片:一群初中生圍毆一名男同學。

影片之初,一名女生連續的扇一名男生耳光,男生跪地認錯被要求站起來繼續打耳光,四周一圈男女學生圍觀、看著女生打人鬨笑、拍影片。最後男孩被打的不敢起身周圍一圈學生一起圍著男孩踢踹。

事後查明,事發9月7日晚,安徽亳州,涉事學生都是亳州十六中學生,事發地點在校外。

影片流出後當地政府、公安、教育等部門第一時間開展調查,打人者均到案。最後因為打人者和被打者都是未成年人,對主要打人者學校予以記過處分,其他參與者給予警告。

而對該校校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分管副校長和教導主任給予免職,班主任給予記過處分。

學生校外被同學霸凌,副校長被免職,能解決未成年人為犯罪問題嗎

頻頻的校園暴力影片,看的讓人揪心,我們首先痛恨和憤怒於打人學生的殘暴和冷血,其次我們又第一時間思考的是:這些學生是怎麼啦,為什麼會如此沒有人性?

第一個問題:如何法律定性暴力事件,以及如何處罰。

影片直觀反映的是暴力毆打他人、傷害他人,所以首先可能涉及的就是故意毆打傷害違法。

從影片看,雖然打耳光,拳打腳踢很惡劣,但可能並沒有對被害人身體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傷害。故而不會構成故意傷害罪。

那麼如果認定毆打傷害,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處理:毆打傷害他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有結夥毆打他人等惡劣情節,處10日到15日拘留。

但深層看,這些打人者可能不是處於傷害身體的故意,更多的是沒事找事,逞強好勝,滋事生非,以毆打他人取樂和顯擺。這種情況就涉嫌尋釁滋事。

並且本案的隨意毆打、辱罵他人的情節事實上是十分惡劣嚴重的,正常來評價,應該達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涉嫌尋釁滋事罪。

《刑法》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可問題是,這些打人者構成犯罪,卻不能處罰。因為他們可能都不滿不十六週歲,而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是十六週歲。

故而無法處以刑事處罰,學校僅給予一些記過之類的處分。

學生校外被同學霸凌,副校長被免職,能解決未成年人為犯罪問題嗎

第二個問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根源,及處分學校領導老師有無根據和作用。

關於為什麼現在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高發,原因無外乎幾個:

一是教育不到位,家庭家庭寵溺、監管教育缺位,學校教育重成績輕品德;二是法制意識不足,當前我們對於未成年人從小學到初中,法律教育十分不足;三是懲戒不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後果成本很低,導致了部分孩子無視法律,甚至故意違反法律。

對於未成年人校園暴力,學校領導老師對此當然具有重要責任,說明學校的管理和教育是有缺失的。對於發生如此惡劣的事件,當然應該承擔責任。對學校領導老師的處罰,是對其履職不力的後果,處罰是督促學校領導老師加強學生教育管理的舉措。

第三個問題:僅僅學校給予記過處分,能否達到懲治教育的目的。

很顯然,我們認為對於如此惡劣的學生,僅僅學校給個記過警告處分,甚至檔案都不會留下痕跡,起不到什麼懲戒教育效果,他們甚至對此毫無感覺。

雖然對於未成年人,我們堅持教育為主,但新形勢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高發的態勢,一定的、可行的懲戒措施,才具有震懾作用:

比如考慮他們雖然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如果達到了十四周歲的治安處罰年齡,完全可以考慮予以對應的治安拘留等處罰。

再比如落實好“專門矯治”措施,《刑法》十七條規定了: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像本案這樣惡劣的學生,僅靠家長管教,沒有多大作用,如果家長能夠有效管教,他們也不至於變成如此模樣。所以,我們認為非常必要實施專門矯治,有懲戒,有震懾,才有尊法畏法守法的自覺。

最後,未成年人是未來是希望,我們在痛心未成年人法紀意識淡泊、人性缺失的同時,要重點思考如何透過教育、懲戒等手段,應對新形勢下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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