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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童案”改判背後兇手被認定曾猥褻其他幼女,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

簡介改判死刑:雖自首但情節惡劣侯士朝律師透露,廣西高院認為,相關證據足以證明楊光毅強姦致楊曉燕死亡的事實,作案動機明確,整個犯罪過程行為連貫、邏輯性強,具有自我保護的反偵查意識和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楊光毅辯護律師提出作精神病鑑定的意見法院

猥褻如何處罰

今日(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楊光毅強姦一案(廣西“百香果女童”被強姦殺害案)公開宣判,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士朝受被害女童母親陳禮言委託代理此案,他表示,今日開庭時,當審判長讀到判決書中“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侵害、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事關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事關社會的和諧穩定,事關國家未來和民族振興”等相關內容時,感觸頗深。

紅星新聞獨家報道“百香果女童”案二審死刑改判死緩後,引發廣泛關注。隨後,最高法調卷審查後指令再審。最終,改判兇手死刑。28日,侯士朝律師首次向紅星新聞記者詳細披露了再審判決的更多細節。

二審法院曾考慮自首情節改判死緩

紅星新聞此前報道,10歲女童楊曉燕一歲左右時,爸爸因救人去世,媽媽陳禮言一個人帶5個孩子,靠種地和打零工維持生計。

2018年10月4日中午,女童獨自賣百香果獲得32元,楊光毅蹲守在她回家的路上,強行抱起扛上山,行兇過程中,刺傷女童雙眼和頸部,拿走32元並強姦女童,將女童浸泡水中、拋棄于山野。兩日後,楊光毅在父親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2019年7月12日,楊光毅一審被判犯強姦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光毅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自己可能患有精神疾病,沒有控辯能力,請求減刑。

“百香果女童案”改判背後兇手被認定曾猥褻其他幼女,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

▲“百香果女孩”楊曉燕 受訪者供圖

2020年3月25日,二審法院廣西高院在審理時,考慮到楊光毅的自首行為對案件偵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改判楊光毅犯強姦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並對其限制減刑。

楊曉燕家屬不服二審判決,提出申訴。5月10日,最高院決定對廣西高院二審終審的楊光毅強姦一案調卷審查,後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2020年12月15日,廣西高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原審被告人楊光毅強姦一案依法開庭審理。

楊曉燕母親陳禮言委託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士朝、王飛代理此案,經過律師走訪當地發現,楊光毅曾有多次跟蹤、摟抱、騷擾其他同村多名幼女的行為,騷擾幼女的地方有的還和本案案發的同一地點,造成多名女孩產生心理陰影。

代理律師侯士朝在再審期間向法院提交了該證據線索,以反映楊光毅人身危險性大;並提出楊光毅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猥褻兒童罪,應當數罪併罰,楊光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不應以其有自首情節就改判死緩,其犯罪手段極端殘忍應改判死刑、立即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再審時也指出二審判決量刑不當,建議法院改判死刑。

再審查明兇手曾猥褻多名幼女

侯士朝律師還首次向紅星新聞記者詳細披露了再審判決的如下細節:

針對侯士朝律師再審期間向法院提交的楊光毅曾騷擾其他幼女的證據線索。法院再審時查明,1989年出生的楊光毅案發前有多次騷擾、猥褻未滿14週歲幼女的行為。

其中,證人楊某紅證實,2007年至2008年,她大約10歲,曾被楊光毅跟蹤尾隨兩次,一次是楊曉燕遇害案案情中提到的小竹林附近,另一次是在一個路口,兩次她都發現楊光毅躲在山上一直盯著她,“眼神令人恐懼”,對她造成了嚴重的心理陰影。

楊某紅的爸爸楊某傑證言,10年前大女兒楊某紅曾被楊光毅追趕,五六年前,他的二女兒楊某青在房間看書時,楊光毅曾開門往房間看,楊某青發現後大喊楊光毅才跑出去。楊某傑的三女兒楊某潔六七歲時也被楊光毅抱過幾次,其中一次是在本案案發前一兩個月。

楊光毅在偵查和再審期間的供述也與上述證人證言相印證,他稱抱這些小女孩時,一般會摸他們的上身和大腿。

改判死刑:雖自首但情節惡劣

侯士朝律師透露,廣西高院認為,相關證據足以證明楊光毅強姦致楊曉燕死亡的事實,作案動機明確,整個犯罪過程行為連貫、邏輯性強,具有自我保護的反偵查意識和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楊光毅辯護律師提出作精神病鑑定的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採納檢察院和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楊光毅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意見。

楊光毅在犯罪過程中採取掐頸、捅刺雙眼、割刺頸部等暴力行為,是為了排除被害人反抗而達到姦淫目的,其行為應認定為強姦罪。關於楊光毅強姦後將楊曉燕裝袋滾下山、浸入水坑等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問題,法院認為法醫鑑定意見已排除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可能性,無法確定楊光毅將被害人裝袋滾下山時她是否已死亡,從“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出發,不單獨作為犯罪評價,但應當將該行為納入強姦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百香果女童案”改判背後兇手被認定曾猥褻其他幼女,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

楊光毅在被害人喪失意識後,臨時起意取走被害人32元錢的行為,未認定為搶劫罪和盜竊罪。廣西高院再審期間查明楊光毅在案發前有猥褻幼女的行為,品行卑劣,主觀惡性深。但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屬於此案再審審查範圍。

法院認為,楊光毅以暴力手段姦淫幼女致人死亡,構成強姦罪,未採納對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數罪併罰的意見。楊光毅在其父規勸、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並供認犯罪事實,是自首。

再審法院同時也提到,我國刑法設立自首制度目的是促進罪犯認罪悔罪,主動接受法律制裁,因此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然而,由於刑事犯罪具有多樣性、複雜性,刑法雖然對自首作出可以從寬處罰的原則性規定,但並不是一律都必須從輕、減輕處罰。案件兼具從重與從輕處罰情節的,在決定量刑時應當綜合考慮。本案中,楊光毅雖有自首情節,但其犯罪行為具有姦淫幼女、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節惡劣等多個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依法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最終作出的判決為: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楊光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紅星新聞記者 陳卿媛

編輯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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