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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分類
- 2021-11-20
現場照片屬於什麼證據
一、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以證據的來源不同,可以把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1、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
警方在第一犯罪現場收集了如下證據:
1、拍攝了大量的現場照片;
2、對犯罪現場的血跡取樣;
3、在犯罪現場發現帶血的腳印;
4、在犯罪現場還發現一隻左手的黑色皮手套;
5、收集了犯罪現場的頭髮和衣服纖維。
以上證據都是原始證據
2、傳來證據:是指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來源獲得的證據材料,即經過複製、影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
辛普森案的陪審團供分析
113位證人的1105份證詞,沒有一位證人直接目擊犯罪過程,都屬於傳來證據。
二、
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1、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人證。
尼科爾的妹妹丹尼斯
·布朗的證詞披露了她姐姐在1992年與辛普森離婚以前受辛普森長期虐待、離婚後經常受到他的威脅和騷擾的詳細情況。辛普森的朋友羅恩·西普作證說,辛普森曾對他說,他做夢都想殺了尼科爾;血手套的發現者福爾曼警探的證詞表明,辛普森是在案發的當夜10點15分左右駕駛他那輛白色“野馬”牌吉普車來到尼科爾的公寓,殺死兩人後,開車返回兩英里以外的住所的。
上述人證都屬於言詞證據。
2、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警方在第一犯罪現場收集的血跡、毛髮等證據都是實物證據。
三、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根據證據的內容和作用分)
1、有罪證據,是指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據。
警方把收集到的證據進行
DNA比對、鞋印比對、纖維成分比對後發現:第一、班迪街第一犯罪現場的血樣中,有符合辛普森DNA特徵的血跡;第二、在犯罪現場發現的頭髮和辛普森的DNA特徵也相符合;第三、在犯罪現場發現的纖維與辛普森野馬車車廂地毯上的纖維相符合;第四、法醫在第一犯罪現場後門發現的血跡與辛普森的DNA特徵相符合;第五、在第二犯罪現場發現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與第一犯罪現場發現的左手黑色皮手套是同型號的一雙;第六、第一犯罪現場發現的帶血鞋印為義大利進口鞋鞋印,尺寸12號,與辛普森的鞋號相同。
上述證據都是證明辛普森有罪的證據。
2、
無罪證據,是指能夠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以及減輕他們刑事責任的證據。
辯方
李昌鈺在案發現場用其特有的物證鑑定技術發現了一個除義大利進口鞋印外,還有另一隻可疑的鞋印,鞋紋呈平行線。
這隻可以的鞋印就是證明辛普森無罪的證據。
特別強調:英美法系是雙軌偵查模式,警方可以收集證據,辯方也可以收集證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是單軌偵查模式,收集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的機關都是司法機關。為使辦案人員能夠全面客觀的收集和運用證據,防止主觀片面性,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法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四、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1、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當事人陳述、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以及書證、視聽資料等都是直接證據。
2、間接證據的範圍相當廣泛,職能證明時間、地點、工具、手段、結果、動機等單一的事實要素和案件情節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
五、本證和反證
本證和反證是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理論中的概念和分類。
1、本證,是指能夠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
2、反證,是指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