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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索要自身應得的工程款,向國企人員送10萬元是否構成行賄罪呢?

簡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多少錢以上算行賄

在目前全國開展的“行賄受賄一起查”活動中,人們更希望各級司法機關,採取行動,將一批行賄人員與受賄人員一樣懲處。然而,在現實中,一些人員所謂的“行賄”或送人錢財,並非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而是為了獲取自身的合法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下“送錢”,是否會構成犯罪呢?我們先從一個案例說起。

為索要自身應得的工程款,向國企人員送10萬元是否構成行賄罪呢?

S某是一家土石方工程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承攬了某國有企業的房地產開發專案中的土石方工程2000元萬元,土石方工程完成後,該國有企業的董事長D,遲遲不給撥付工程款,經人指點,S某給D送去現金10萬元並要求關照下自己的工程款,果然,D某收到錢後,很快撥付了S某應得的工程款。

在這種情況下,D某作為國有企業的董事長,其行為是“受賄”,而且已經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應該予以追究刑事責任。本文需要討論的問題是:作為S某,為了謀取自己的正當利益,而給D某送去10萬元,是否構成行賄罪呢?

為索要自身應得的工程款,向國企人員送10萬元是否構成行賄罪呢?

我們首先來看對於行賄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90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從上述案例中S某的送錢的數額看,已經超過了3萬元,達到了“入刑”的標準,但我們要注意,這裡有個前提,就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為索要自身應得的工程款,向國企人員送10萬元是否構成行賄罪呢?

實際上,我國現行的《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注意,這裡的前提是“謀取不正當利益”。該法條還明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為索要自身應得的工程款,向國企人員送10萬元是否構成行賄罪呢?

顯然,在上述案例中,S某謀取的是自己的正當利益,而不是非法利益,沒有構成“行賄罪”的前提或要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為什麼這樣說呢?我們來看看什麼是“謀取不正當利益”,就會進一步理解此問題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8〕33號)第九條: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如果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為索要自身應得的工程款,向國企人員送10萬元是否構成行賄罪呢?

當然,在一些商業活動中,對於“謀取不正當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22號)第十二條也有明確的解釋: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為索要自身應得的工程款,向國企人員送10萬元是否構成行賄罪呢?

我們在上述案例中,S某謀取的是自己的“正當利益”,是自己應該得到的工程款——也沒有虛增工程款,更未多要。而且在此過程中,D某,也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給S謀取非法利益。因此,S某的行為並不構成行賄罪,但這並不意味著D某收取錢財的行為合法,同樣會構成“受賄罪”。

對此,你怎麼看?歡迎發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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