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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不應濫用

簡介可現實中,有的企業竟要求清潔工、保安、理髮師等普通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不僅於法無據,還會讓後者離開原用人單位再就業時多了“攔路虎”,是對後者擇業自由權的直接侵害

競業協議是什麼意思?

近日,有媒體調查發現,個別企業要求全員簽訂競業協議。其中,保安、廚師、理髮師、酒水推銷員、清潔工等也被競業限制。

所謂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只有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才有必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條款。

設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初衷,旨在防止掌握商業秘密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離職後,利用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損害原用人單位的利益。可現實中,有的企業竟要求清潔工、保安、理髮師等普通員工簽訂競業限制條款,不僅於法無據,還會讓後者離開原用人單位再就業時多了“攔路虎”,是對後者擇業自由權的直接侵害。

一些用人單位將競業限制條款濫用到普通員工身上,雖然有出於穩定員工隊伍和減少競爭對手競爭優勢的本能考量,但更多則是為了增加與員工協商離職條件的籌碼,達到減少用工成本的目的。這種不當做法穿上所謂“法律”的馬甲,具有迷惑性,需要引起有關方面高度重視,依法對其予以規制。一方面,應鼓勵普通員工敢於依法維權;另一方面,有關部門應對這種行為依法予以懲戒,讓其有切膚之痛,打消濫用競業限制條款的歪念。

從根本上遏制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條款,還需進一步完善法律。當前,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只是對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作了原則性規定,還存在規定不夠細緻的短板。鑑於此,出臺規章、條例及司法解釋等方式,細化競業限制的適用範圍、物件,並結合執法司法實踐經驗,切實提高違法成本,或許是一個可行的辦法。(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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