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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酒駕被“雙開”!商丘中院通報2021年度醉駕典型案例

簡介案例5 衛某醉駕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16日14時55分許,被告人衛某酒後駕駛一輛黑色無牌兩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虞城縣界溝鎮小劉沿村附近時,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鑑定,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0

商丘酒駕會在哪裡拘留

民警酒駕被“雙開”!商丘中院通報2021年度醉駕典型案例

酒後駕駛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不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會給自身帶來難以承受的後果。為遏制此類犯罪的高發態勢,維護公共安全,商丘兩級法院堅持依法嚴厲打擊的政策,全年共審結醉駕案件816件,其中判處緩免刑10件,緩免刑適用率為1。22%。新春佳節將至,特向社會公開發布5起醉駕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引以為戒。

案例1 張某醉駕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4日15時52分許,被告人張某酒後駕駛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永城市馬牧鎮肖莊村路段時,與停在路邊的被害人張某才、劉某玲夫婦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被害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張某駕車逃逸,後被執勤民警在馬牧鎮胡暗樓村查獲。

經鑑定,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27mg/100mL。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2021年度全市審結的酒精含量最高的醉駕案件,已超過入罪標準80mg/100ml的5倍。

眾所周知,酒精具有麻醉作用,會導致駕駛人員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等,酒後駕車將極大增加發生事故的機率,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脅。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對此類嚴重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要嚴厲打擊,處以較重刑罰。

案例2 陳某醉駕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5日1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

系商丘市國土資源局梁園分局白雲國土所副所長,中共黨員

)酒後駕駛小型轎車,沿歸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與雪苑路交叉口北側時,與黃某慶駕駛的小型轎車相剮蹭,造成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鑑定,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6mg/100ml。經事故認定,陳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典型意義】

常言道“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是生活常識,也是鐵的法律法規,是不可碰觸的“高壓線”。

本案被告人身為黨員幹部、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醉駕既要受到刑事處罰還要受到黨紀處分,面對法律,沒有任何彈性。

廣大黨員幹部要恪守黨紀黨規和法律法規這兩把“戒尺”,始終嚴守紀律紅線和法律底線,時刻自警自省自律,慎獨慎微慎行,自覺做遵紀守法的模範。

案例3 鄭某醉駕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9日21時20分,被告人鄭某(

系虞城縣公安局民警,中共黨員

)酒後駕駛越野轎車沿木蘭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至誠五路路口時,與駕駛出租車的任某傑發生爭執,後鄭某駕車離開現場,任某傑駕車追趕並電話報警舉報鄭某有酒後駕車嫌疑。當晚23時許,鄭某在虞城縣劉店鄉S203省道大魏莊附近被攔停。民警到達現場後,對鄭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235mg/100mL。經鑑定,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11。3mg/100mL。

【裁判結果】

被告人鄭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人身為公安幹警,不僅有保衛人民群眾安全的職責和使命,更應是遵紀守法的典範,其明知醉酒駕車是違法行為,知法犯法,嚴重損害了執法人員的公信力,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因罪獲刑後,還將給予“雙開”處分

,付出慘重代價,教訓極為深刻。廣大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應以此案為誡,舉一反三,汲取教訓,堅決讓方向盤遠離酒杯,嚴防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案例4 張某某、陳某某醉駕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4日21時15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醉酒後無證駕駛豫小型麵包車,載著被告人陳某某沿睢縣水口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該路南段一網咖門口時,將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徐某華、徐某旭撞倒,造成二人受傷。經事故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鑑定,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5。1mg/100ml。事故發生後,同樣飲酒的同車人陳某某繼續駕駛該車離開現場,停到自己的汽車修理店後返回事故現場,被交警查獲。經鑑定,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02。8mg/100ml。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均犯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典型意義】

酒後駕車屬於嚴重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醉酒狀態會嚴重影響駕駛人的反應速度和判斷力,極易造成交通事故。本案中,

被告人陳某某作為同車人理應對張某某酒後駕車的行為予以勸阻,非但沒有制止,在發生事故後,明知自己也飲酒的情況下駕車離開現場,二人雙雙被追責。

為了自身及他人的健康安全,堅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案例5 衛某醉駕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6日14時55分許,被告人衛某酒後駕駛一輛黑色無牌兩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虞城縣界溝鎮小劉沿村附近時,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鑑定,衛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0。9mg/100mL。

【裁判結果】

被告人衛某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典型意義】

根據法律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為飲酒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本案中,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到醉駕的標準,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對其處罰還要綜合考慮醉駕的時間、地點、駕駛機動車型別、認罪態度等情節,要當寬則寬,當嚴則嚴,在確保對醉駕案件嚴厲打擊的態勢下,還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溫馨提醒:平安出行,拒絕酒駕,堅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來源:商丘天平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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