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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精神的傳承和開拓,漢朝契約制度的內容和發展變化
- 2022-05-17
禮法合一是儒家思想嗎
全文共1757字,閱讀時間約為3分鐘
契約是指由雙方或多方共同協議,得到一致的意見後所簽訂的有關買賣、抵押、租賃等關係的文書。
中國古代史上,最早可追溯的契約制度和契約分類出現在漢朝時期,主要是受到漢朝時期經濟貿易發展的影響。漢代逐步完善的契約制度,
在文化、經濟和制
度方面都對後世影響頗深,具有古代中國封建時期的契約特色。
漢朝契約能夠體現制度化,
是因為在契約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漢朝契約與漢朝以前相比較而言,取得了較大成果的進步,契約對當事人起到了法律約束的作用,使之更為“誠信”、可靠。
一、漢朝的契約型別多樣化,契約制度的發展較完善,規格較嚴密
1、契約分類:買賣、抵押、租賃
縱觀漢朝的契約形式,
當時民間的契約型別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和租賃契約三大類
,一般情侶下,三種形式的契約,處理方式和文字樣式都有各自的特點和規格。
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是當時最為普遍化的一種契約型別,
在《周禮》中,“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各得其一,訟則按卷以正之。”
可見,一份有效的買賣契約一式兩份甚至多份,要求呈現出雙方當事人資訊、籤立契約時存在的證人姓名、簽訂日期、交易品和價格估算等的內容,另外再補充一些免責條款。
借貸契約
借貸契約又稱作抵押契約,但是
這種契約型別在漢代並不多見
,主要是因為當時的借貸案例比較少,而且借貸分為私人借貸和公共借貸兩種。
事實上,抵押之所以也可叫借貸,是因為借貸有利息。私人借貸的內容是私下協商,雙方同意的,所以其內容五花八門,甚至不合法,一般存在利息;而公共借貸用於多數人共同需要,借貸內容一般是物品為主,則收取利息的行為較少。
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主要是在政府的官方主持下進行的土地租賃,在
某種程度上可以體現出 漢代的契約制度的特點
。自古以來,土地均不屬於私有,所以這種契約的使用較少,且
官方
。
伴隨著漢代的經濟發展,其交易的行為分類逐步增多,然契約形式隨著交易型別的豐富而豐富,逐步完善了契約制度。
2、逐步完善的契約制度,協議要求嚴格
針對不同的交易行為,用不同的要求進行約束,則意味著契約分類得要求嚴格,內容要細緻謹慎。
買賣契約約束的買賣行為下,
規定了契約三種元素必須存
在,即交易物品的所屬權、雙方交易行為的自由性質和簽訂契約時有見證人的存在。在漢代要求嚴格的買賣契約中,有一次性付清賬務和賒賬的契約制定方式。
借貸契約所約束的借貸行為下,
法律規定同樣嚴格,
私人借貸和公共借貸涉及到的相關行為,都有嚴格的約束形式。其中最為厲害的是欠債不還的行為,無論官職多大,仍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租賃行為是在政府主持下進行的,
對當事人雙方規定了相應的義務和權利,且詳述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責任
可見,漢朝時期的契約制度逐步完善,
契約內容也漸進詳細化,
可滲透一定的系統性,所以契約呈現出制度化。
二、隨著傳統禮制滲今透古,契約精神得以傳承延續
漢朝時期的契約制度是隨著經濟貿易的興起而逐漸進步的,在傳統禮制的催化下,契約精神也逐步形成,並且影響深遠,對後世的“合作”奠定了基礎。
1、傳統禮制催生的契約精神
漢朝延用了秦朝的“德主刑輔,禮法合一”法制思想,在再儒家思想的薰陶下,漢朝的契約制度中具有“
儒禮”的要求
。
漢武帝施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仁義禮智信”中“禮”的道德品質對世人皆有約束,對經濟交易行為而言,
是履行契約的關鍵在於交易雙方擁有一定的優秀品質。
為了保障交易雙方履行契約內容,契約三種元素中的見證人應該行駛監管職責,以確保誠信的契約精神。
儒家思想中,契約精神主要指自願協議和責權對等。
協議內容由雙方認可,且不得脅迫,自願同意,有第三方認證,其責權內容應該是對等的,方可視為有效。
2、契約精神的延古透今
在漢朝時期,民間的也契約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作用,類似於現世紀的合同所攜帶的法律效力。
無論是經濟上,還是政治上,自願協議和責權對等的契約精神一直延以續用。
窺斑見豹,“合作共贏”和“雙贏”精神都是在契約精神的昇華下得以傳承的。
漢朝時期出現的契約制度在逐步走向完善,是伴隨著漢代的經濟發展和儒家思想深入民間。
契約型別主要分為買賣契約、租賃契約和借貸契約,協議雙方都受到契約約束,這些民間契約形式得到官方政府的認可,受到法律保護。
漢朝的契約精神體現了中華美德的“誠信”,形式上的自願協議和責權對等的精神也是後人延用至今的行為準則。
參考文獻:《漢書》